宋代赋役征差簿帐制度考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戴建国,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五等丁产簿是赋役征差簿帐制作的基本依据。伴随宋代新的田产税收管理制度,户帖逐渐被具有土地实状和动态记录信息功能的砧基簿淘汰,五等丁产簿制度向着更务实的方向发展,其资产方面的内容并未被砧基簿及其后的物力簿所包罗。丁籍是宋代户籍的一个组成部分,登载户等信息,但不载田亩财产内容,夫役计田出丁是借助官府的其他簿籍来实施的。乡县税租簿制作以户税租簿为基础。簿帐因不同的功能需求而制作于不同的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加剧,北宋采取以颁给户帖、南宋绍兴以后则以颁给砧基簿的方式,来加强对日常土地买卖的动态管理和产税推割的监管。簿帐以土地财产管理为主的倾向日益明显。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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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税和徭役,是历代王朝命脉所系,簿帐则是赋役征差的基本依据,是政府日常藉以管理经济事务的重要工具。对此,宋人有着深刻认识:“窃以天下财用,必本于赋税;赋税之法,必总于簿书。簿书虽有司之事,而升降出入,民之利害系焉。多寡虚实,国之强弱系焉。为治者,不可以不察也。”①中唐以降,伴随着租庸调制的瓦解、土地买卖限制的放开和两税法的实施,原先的户籍、计帐制度与之逐渐不相适应。入宋以后,赋税和徭役征差发生了很大变化,宋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簿帐管理制度,并不断予以完善,从而建立起一套新的簿帐体系。各主管部门都定期或不定期地撰造专门的簿帐,名目繁多,按功能可区分为管理类簿书、统计汇总类簿书、审计类簿书;按持有者分,又可分为私人持有和官府持有。由于年代久远,传世的宋代赋役征差簿帐实物极为稀少,②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依据历史文献的记载,考订梳理其主要内容,探寻宋代社会经济管理的运行轨迹及其机制。

       宋代赋役征差簿帐制度向以繁杂著称,学界的相关讨论十分热烈。如关于户帖、砧基簿的作用和性质问题的探讨,与赋役征差密切相连的五等丁产簿在南宋绍兴以后被其他簿籍所替代问题的探讨,等等。③有些认识趋于一致,有些仍有分歧,有些问题尚未讨论,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宋户籍三年一造,在非造户籍年份通过何种方式来监管民户田产变动状况?宋代各种簿帐撰造的程序和时间有何规定?与唐前期相比,宋代簿帐制度有何特点?两宋簿帐制度前后有何变化?此前笔者曾围绕户口统计论述过宋代相关的簿帐制,但因论题的限制,许多问题未能展开讨论。本文则是以赋役征差为中心对宋代簿帐制度所作的进一步探讨,论述不求面面俱到,着重于学界未注意或有争议的问题。

       一、户籍簿帐考

       如果将宋代赋役征差体系下的簿帐按主要功能属性进行区分的话,大致可以区分为户籍簿帐和赋役簿帐两大类,前者主要有五等丁产簿、户帖、砧基簿、丁籍、丁帐;后者主要有税租簿、税租帐、差役簿和保甲簿。以下就相关问题依次作一考述。

       (一)五等丁产簿的功能性演进

       五等丁产簿,又称丁产等第簿、产业簿,是宋代最为重要的基础性簿书,早在北宋建立的建隆元年(960)即已出现。④宋每逢闰年撰造新簿,详细登记人户丁口、税产、物力,其中一项重要程序便是根据三年来的财产变动情况推排人户等第,对照旧簿“批注升降”。即依据财产的多寡,按照五等划分标准,重新调整户等等级。“在法:人户家产物业每三岁一推排,升降等第,如有未当,许人户陈诉改正,然后立为定籍,置柜,收藏于长官厅。凡有差科,令佐躬亲按籍均定”。⑤北宋天圣七年(1029)制定的《天圣令》卷22《赋役令》宋令第9条载:

       诸县令须亲知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强弱。每因外(升)降户口,即作五等定簿,连署印记。若遭灾蝗旱涝之处,任随贫富为等级。差科赋役,皆据此簿。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原注: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者要月;家贫单身者闲月)。其赋役轻重、送纳远近,皆依此以为等差,豫为次第,务令均济。簿定以后,依此差科。若有增减,随即注记。里正唯得依符催督,不得干豫差科。若县令不在,佐官亦准此法。⑥所言“五等定簿”指的是五等丁产簿,其制定原则及其与差科、赋税征收的关系规定得非常明确,其他赋役征差等簿帐都是以此为基本依据制作和衍生出来的。宣和六年(1124),提举河东路常平等事林积仁言:“熙丰良法莫大于常平免役,而常平免役之政令以户籍为本,户有五等,县置簿以籍之,凡均敷数、顾钱科差徭役及非泛抛降,合行均买者,皆以簿为据。”⑦绍兴四年(1134),御史台检法官李元瀹就大保长代户长催纳税租事奏云:“见充保正长人将替,县令前一月按产业簿,依甲乙次第选差。”建议被朝廷采纳。⑧可见宋代差科与五等丁产簿有着密切的依存关系。

       有学者注意到南宋实施经界法引起的变化,推测五等丁产簿南宋绍兴以后已不再使用,认为其户口方面的内容被保甲簿所取代,资产方面的内容则为砧基簿及其后的物力簿所包罗。⑨这一问题的提出很有意义,然鲜有学者予以深究。笔者以为宋代的户等丁产登记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发生演变,向着更务实的方向发展,但作为户籍的五等丁产簿并没有被废弃。南宋光宗绍熙时,陈傅良曾云:“役法者,五等簿是也;保甲法者,鱼鳞簿是也。五等簿者,以通县计之,自第一至第几,以其户强弱,各自为簿。”⑩五等簿即五等丁产簿,可见光宗时仍行用未废,其编制以一县通计,按户等分列登记。我们再看南宋后期户籍簿的使用情况。南宋后期文献中出现了一种登记田产、税收和推割状况的文书,称“省簿”,值得关注。南宋的判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载有多条相关史料,其中范应铃所作的两条判词曰:

       拖照省簿,乐侍郎户有税钱一贯七百七十二文,并无告敕、砧基簿书可以稽考。崇仁乐侍郎生于南唐,仕于国初,今不见得子孙分作几位,每位合占限田若干,仍省簿内税钱是与不是乐侍郎宅产业。

       照对本县颖秀一乡,共计七都,相去城才十五里,无非在城寄产,省簿立户,并有官称,无一编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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