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标记是人类语言用来表明句中名词短语的语义角色及句法关系的重要形态手段。根据是否发生形态变化,可以区分为形态变化型格标记和形态独立型格标记。前者是形态丰富的语言中最普遍的特征,如德语、俄语、法语等印欧语系语言(陆丙甫,2001;罗天华,2009)。后者以形态独立成分,如格助词或附置词来表现名词短语在句中的句法-语义功能,如日语、朝鲜语、缅甸语等。(罗天华,2009;王遥李景娜,2016) 日语语序为SOV型语言。对于施事、受事均在动词前的SOV型语言,为鉴别施事和受事的关系,需要加格标记予以区分。即动作/行为的主体及其所涉及的客体通常要附加主格和宾格标记。日语的施事和受事关系分别在名词短语后附加后置词(格助词),以が(主格)、を(宾格)来标记,“が-を”称为形态格(morphological case)。“名词-が名词-を-动词”(N-がN-を-V)为日语的基本语序,如“太郎が次郎をなぐつを。”表达了“太郎打了次郎”的句法关系。 形态变化型的宾格标记受到受事名词的生命度和定指度两个因素的影响。受事名词的生命度和定指度越高,就越需要使用宾格标记(罗天华,2007:25;陆丙甫,2001:257)。而形态独立型的日语宾格标记的赋予在历史上也同施受可区别性、指称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古代日语在表示明确的、典型的施受关系时采用零标记的形式,例如,“東向に椅子
立てて”(
表示零标记),在《源氏物语·桐壶》中,“椅子”没有宾格标记。只有在施受关系不甚明确,特指某人、某物、某事时,或说话者情感上需要特殊强调的对象时才用“を”来标记(松元季久代,1976;高山道代,2005)。“を”的这种语用功能逐渐消失,经历语法化的过程发展成为现代日语表示语法功能的受事标记。 “を”(“を”为宾格标记的平假名,“ヲ”是该标记的片假名。以下行文中以“ヲ”形式来表示其作为语法功能的标记)的基本语义功能表示承受动作主体(agent)发出的动作/行为,是该动作/行为所涉及的对象(patient)。在句法结构上对于同一谓词成分,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ヲ格成分,这被称为“双重ヲ格限制条件”①。 (1)日语双重ヲ格的限制条件:在日语中一个动词最多只能对一个名词成分赋予宾格。 (A verb can assign accusative case to at most one NP in Japanese.) (Hoshi,1999:203)(转自加藤重広,2006b:20) 但是笔者通过检索“現代日本語書き言葉均衡コ一パス”,即现代日语书面语均衡语料库BCCWJ(Balanced Corpus of Contemporary Written Japanese),却发现了不同的情况。该语料库由日本国立国语研究所建立,语料来自于已经出版的书籍、杂志、报纸、白皮书、Web、法律等各种形式的书面语,比较全面地描述了现代日语书面语的多样性。笔者观察实际语料发现如下例所示的在现代日语中确实存在同一单句内两个ヲ格成分并列共现的语法现象:
例(2)、(3)、(4)由双重ヲ格构成的句式是合乎语法的表达形式。本文将例(2)、(3)、(4)表达的“N1-をN2-をV”句式称为“双重ヲ格共现结构”。另外本文中例句除标注出处外均出自现代日语书面语均衡语料库。 2.前人研究及本文的研究问题 对于(2)、(3)、(4)中宾格标记ヲ的双重共现,前人研究曾经指出宾格标记ヲ双重共现时“N1-を”与“N2-を”成分语义角色的不同,以及“N1-を”与“N2-をV”主句间具有某种关联性。如中村暁子(2003:119)及加藤重広(2006a:141)均认为句首的“N1-を”接近副词性成分,它不与动词构成直接语义关系,不是动词的必有论元,是对动作发生的背景状况进行附加描述的成分。同时加藤重広(2006b:40)还提出只要“N1-を”与“N2-を”成分在语义上不相近,结构上就允许宾格标记ヲ的双重共现。但已有研究虽认为“N1-を”不是由动词赋予的,但“N1-”名词短语以宾格标记的动因,即允准同一单句内宾格标记双重共现会受到哪些因素制约的问题并没有深入地分析和阐释。 除以上研究外,天野みどり(2011:154)从及物动词句式“N-がN-をVt”的语义共性出发,认为“N1-を”名词成分都是表示阻挡动作实现的“逆境”,与之共现的谓词成分都可以解释为打破这种“逆境”果敢完成动作行为的语义,“N2-をV”与“N1-を”之间构成了“对抗性”。但如语料库检索到的例句(4)所示“淡淡的月光中”与主句并不构成对抗性的事例,天野みどり(2011)提出的“对抗性”对宾格ヲ的双重共现无法给出统一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