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内控审计中内部控制缺陷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媛媛,西安翻译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金融经济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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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内控审计的意义及现状

      1.1 内控审计的概念及意义

      内部控制审计,是基于内部控制的条件下,以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为基础,而进行的实质性、符合性测试的一种审计的方法,它所抽查的是会计资料的内容、范围及程序。

      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的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也是防范企业发生财务舞弊、财务报告错误的第一道防线,对企业举足轻重。

      1.2 内控审计的现状

      1.2.1 审计报告的模板不够完善

      我国的内部控制还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内部机制还不够健全。也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没有涉足该业务,对于内部控制也没有出具过相关的审计报告。其中少部分出具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也基本都属于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类型。在2010颁布的《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只提供了标准意见、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这三种情况下的审计报告模板。尽管对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方面规定予以披露,然而也没有出具具体的实施细则。

      1.2.2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经验缺乏、审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

      2011年,我国才有了可用来遵循的相关内部控制审计的规范、指引,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等国的内控审计体系。再加上我国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起步相对来说,比较晚。在内部控制审计方面,大部分注册会计师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面的狭隘,没有深入的展开审计工作。

      1.2.3 审计方法落后且经营管理者对审计认识不足

      我国现行的内部审计方法是制度基础审计,审计方法的缺陷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经营环境。制度基础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过于依赖,其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加上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内部审计的领导者仅仅只是为了检验企业内部的经济问题,从而影响到企业的整体性、稳定性、破坏了员工的团结、分散了精力,有的员工会认为企业的内部审计弱化了自身的权威和经营自主权,也有的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审计人员没有真正的权力。部分部门与审计部门同等的地位,以致内部审计不能有效地发挥其本身的权威和独立性。

      1.2.4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进行审计工作规范的参照标准是《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法》。对于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系统的制度管理,只有审计署的关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规定。规范标准不够明确,法律等级较低。

      2.内控审计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认定

      2.1 内部控制缺陷的含义

      关于内控缺陷,评价指引中说明:单一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所导致的企业控制目标的偏离认定为重大缺陷;从单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导致企业控制目标对经济后果的影响和不重要的缺陷的严重程度可认定其为重要缺陷。除此之外,企业也可按照要求,确定适用自身发展的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

      2.2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是审计工作面对的重大的挑战之一。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可由该缺陷可能会导致错报的重要程度来决定。重要程度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缺陷的是否合理导致的财务报表不能被及时的觉察并纠正;二是缺陷单独或一并其他缺陷致使错报金额的潜在存在。对于非财务报告来说,内部控制的缺陷难以形成一个普通的标准,企业可依据其本身的情况,参考财务报告控制缺陷的标准,合理确定非财务报告的认定。其中:定量标准,不仅能能够对缺陷造成的直接损失的金额予以认定,还可以对损失所占的销售收入、资产、利润的比率进行确定;而定性标准,可根据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范围等确定。

      注册会计师应对各项控制缺陷的程度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会构成重大缺陷。控制缺陷的程度取决于:一是账户余额或者列报错误的可能性;二是因为一项控制缺陷或者多种缺陷的组合致使金额发生错报。注册会计师不应该仅仅只因为账户余额或者列报没有发生错误,就简单的认为该项控制缺陷不严重。如果多项缺陷都影响同一账户的余额或披露,错报的几率就会增加。即使单独的看起来不重要,然而合并起来的就会形成重大缺陷。因而,审计人员应该确定,影响同一账户余额或披露的各单项的重要不足,是否会导致重大缺陷的存在。

      在企业内部控制评审的工作中,会计师需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在建设发展和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并对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问题按照评价的标准进行等级的认定。

      2.3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现状

      由于我国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来确定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的标准,使得企业有一定的可利用的空间,为了避免企业的负面影响,甚至可以将重大缺陷的等级降为一般缺陷。深究原因,是由于我国内部控制的规范不够完善,存在着许多可能会被利用的漏洞,比如,内部控制缺陷的概念含糊不清、界定范围不清晰、缺陷缺乏认定的统一标准,导致实施过程中缺少指导及规范等。以上问题都会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内控缺陷认定的窘境以及披露信息的质量低等问题。而且,由于信号理论,缺陷的披露会影响公司运营中信息的传达问题,从而影响投资者做出决策及投资,容易产生负面影响,比如:股价下跌等。从而导致试点公司和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对缺陷的披露问题很大程度的依赖于我国内控的基本规范,以及强制实行的高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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