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中央企业资产讲行直接审计,促进境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境外中央企业是指总部设在境外的中央企业或由境内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对境外国有资产直接进行审计既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也符合国际共识。境外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虽以境外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形式体现,仍需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股权多元化的情况下,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是国有股权的管理人,是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审计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直接审计,应重点关注境外资产的运营情况,着重查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促进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是对境外企业向母公司报送的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关注境外企业报告是否经过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审计,必要时可以根据达成的监管合作协议,抽查国外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对会计报告资产、利润等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二是对境外投资项目运营的情况进行审计,关注境外投资项目投入、产出是否符合预期,关注境外投资项目债务利息负担、投资回收的现金流管理是否安全。 三是对境外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审计,关注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登记的规定,关注境外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是否以个人形式持有,以及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是否变动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对境外企业的金融投资业务进行审计,关注境外企业是否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从事高风险的金融投资业务,关注境外企业对金融风险敞口的管理情况。 五是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关注境外投资项目融资的外汇结构与投资收益的外汇结构是否匹配,关注外币按照记账本位币进行价值重估所导致的外汇折算风险,关注境外投资净回收时的外币汇率折算风险。 六是对境外公司遵守所在国法律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关注境外企业由于违反东道国法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关注境外企业履行东道国环境、就业、慈善等社会责任的情况。 七是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关注境外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贪污腐败、利益寻租等违法活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直接进行境外审计,需要耗费大量的审计资源,但却非常必要。特别是在投入巨大的国有资产境外投资项目中,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直接审计,可有效地发现境外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发现和解决境外资产管理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对境内母公司的境外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促进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管理能力的提高 作为境外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内母公司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国家实行“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稳步增加,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从近些年审计和媒体披露的案例来看,暴露出的问题不少,反映出境内母公司对境外资产的管理还不完善。境外投资业务复杂、专业性强,境内监管机构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境外投资业务管得过多、过细,提高境内母公司的境外资产管理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境外资产管理问题的核心在于境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尚不完善。一些中央企业一味追求“走出去”的政绩,急于将境外业务“做大做强”,忽视了境外投资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建设。 国家审计应加大对境内母公司境外资产管理的审计,重点关注境外资产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加强境外资产风控管理。一是对中央企业的风险控制的机构和职能设置情况进行审计,关注中央企业是否对境外企业风险控制进行指导,风险控制机构和职能设置是否满足需要。二是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管理流程进行审计,关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是否充分、尽职调查和评估是否完备、项目筛选是否科学、项目过程管理是否符合程序、项目报告制度是否完善、项目结果评估制度是否建立等。三是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进行审计,关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是否建立和有效运行。四是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急处置机制进行审计,关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急处置机构和职能的设置、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应急处置培训和能力建设等制度是否完备并加以落实。 对境外投资监管机构监管职能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促进完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 在对境外资产的监管方面,国家监管体系在不断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管手段上重审批而轻管理。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重视事前审批而忽视事后监管,容易影响企业效率,无法达到促进管理水平提高的目的。二是监管方向上重微观而轻宏观。监管方向上过于重视微观层面的管理,而非宏观方面的监督。监管机构如果事无巨细都管,则会出现管得过多、过死,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动性得不到发挥,不利于企业的长期成长。三是监管方式上重形式而轻实质。对境外投资的监管过于注重形式上要件的齐全和审批,而忽略了经济实质内容,无法实现监管的目标。四是监管分工上重划分而轻协同。对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监管各自为政,忽略了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工作协同,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增加企业负担。 国家审计对监管机构境外投资监管职能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核心在于关注境外资产监管体系的制度建设情况,促进境外资产监管体系的完善。一是关注境外资产监管体系的建设情况,促进不同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分工的优化,推动建立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监管的协同体系。二是关注境外资产监管权力、责任清单的制定,确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推动公开、透明、规范的境外资产监管体系的建设。三是关注境外资产监管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产生背后的体制、机制、制度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其中包括中央企业在境外恶性竞争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关注中央企业的长远发展等。四是关注境外资产监管的绩效。通过分析境外资产监管的成本与实绩,评价监管机构境外资产监管的绩效。五是关注境外资产监管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境外投资的企业从注册地看属于国外企业,受东道国监管机构的管辖,与我国监管机构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管辖权相冲突。国家审计应关注境内外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情况,在维护我国监管主权的前提下,通过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加强境内外监管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畅通、合作共赢的监管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