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是为了惩处违规行为,并遏制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那么,审计处理处罚力度达到什么水平才是适当的,并能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呢?这涉及审计处理处罚力度的下限问题。本文针对我国地方审计机关的相关数据,研究目前我国审计处理处罚力度是否达到最低限度,是否能够有效遏制违规的再次发生。 有些文献涉及审计的效果与审计处理处罚之间的关系,但是,对于审计处理处罚力度的最低限度问题尚缺少系统的理论解释。本文借鉴法学理论中的刑罚力度相关理论,通过论述审计处理处罚力度对违规者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损失的影响,来解释审计处理处罚力度必须达到一个最低限度这一理论,并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目前我国政府审计处理处罚力度是否合适。 二、文献综述 根据本文的主题,相关文献包括两方面:一是审计领域的审计处理处罚力度之研究;二是法学领域的刑罚力度之研究。 审计领域关于审计处理处罚的研究主要涉及审计处理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只处理不处罚(张宗乾,1998);处理处罚轻重失衡(周生安、吕云松,2001);处罚力度存在差异(陈宋生、刘淑玲,2010);审计处理处罚尺度不够统一(王万江,2011);审计处理处罚制度与非制度间的冲突(郑石桥、和秀星、许莉,2011)。 法学领域对刑罚力度的研究有不少文献。郭建安(1994)认为,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适当,以使刑罚产生的痛苦足以抵消行为人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快乐为宜。赖早兴(2011)对刑罚力度有较系统的研究,论述了刑罚力度的特征、影响刑罚力度的因素、刑罚力度确定原则、刑罚力度实现的环节等。陈屹立、陈刚(2009)指出,潜在犯罪人被惩罚的概率和被惩罚的严厉程度都极大地影响犯罪成本。因而,提高惩罚概率或惩罚严厉程度都能够威慑潜在犯罪人。 综上,总体来说,关于审计处理处罚力度下限问题的理论研究较为匮乏,尚无太多文献涉及这一问题。而刑罚力度理论对审计处理处罚力度的研究有较大的启发价值。本文借鉴法学理论中的刑罚力度相关理论,构建最低审计处理处罚力度的理论框架。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违规成本与违规收益的比较决定了违规者是否选择违规 Becker(1968)认为,犯罪者作为理性人,在犯罪之前,会权衡犯罪的成本和收益,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犯罪的选择。审计中违规行为的违规人员与犯罪行为中犯罪者的心理选择是类似的,如图1所示。
违规预期收益是由违规行为本身特征所决定的,违规者无法改变它。但是,违规者会估计违规的成本。违规预期成本包括违规实施成本及违规被发现之后被处理处罚所带来的损失,而违规的预期损失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违规被发现的概率,二是处理处罚的严厉程度。要提高违规者的处理处罚损失,有三个途径:一是提高违规被发现的概率;二是加大处理处罚严厉程度;三是同时提高被发现的概率及处理处罚严厉程度。所以,违规者正是从违规被发现概率和违规处理处罚力度这两个角度来估计处理处罚损失的。而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违规的概率不太容易改变,因此对于审计工作来说,最有效的提高违规预期损失的途径是加大违规发现后的处理处罚力度。 贝卡里亚(2005)认为,个人如果能从越轨行为中捞到好处,就会增加犯罪推动力。因此,刑罚的力度应当使惩罚造成的损失能够超过犯罪的收益为宜。审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也存在同样的道理。当审计处理处罚力度低于某一水平时,违规者从违规中获得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所以违规者倾向于选择违规。在这种情形下,需要加大审计处理处罚的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抑制。 (二)最小审计处理处罚力度的确定 图2列示了预期违规损失、预期违规收益及审计处理处罚力度,其中X表示审计处理处罚力度,Y表示违规损失、违规收益的预期值。 审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影响违规者对于预期违规损失的判断。如图2所示,从逻辑上来说,审计处理处罚力度显然与预期的违规损失正相关。为了提高预期违规损失,在发现违规行为概率以及其他相关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提高审计处理处罚力度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审计处理处罚力度的提高必然会使违规者重新估计其可能受到的违规损失,而违规损失提高至超过违规收益的水平,违规者将会选择放弃违规行为,那么审计遏制违规行为发生的作用就能得到体现。 而违规的预期收益则是由违规行为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它通常不会因违规者的意愿或审计工作而发生改变。如图2所示,违规行为的预期违规收益是固定的,不会因为审计处理处罚力度而改变。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政府审计的处理处罚对违规者造成的损失必须大于违规者通过违规获得的收益,才能迫使违规者放弃违规行为,政府审计才能发挥其遏制违规行为的作用。那么,怎样才能使违规损失大于违规收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