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层舞弊治理优选路径:法审计机理及实现

作 者:
苏欣 

作者简介:
苏欣,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舞弊审计、审计法。

原文出处:
经济问题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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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管理层舞弊,又称公司高管舞弊,多年来一直是公司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对其治理的低效甚至无效给公司决策层带来很大的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始终在努力寻找高效的解决方法,尝试以法学和审计学相结合的跨学科方法为公司管理层舞弊的治理提供理论支持。在政府审计围绕审计全覆盖目标服务国家治理的新形势下,公司管理层舞弊治理应趁势突破管理层面上升到治理层面来寻求最佳解决,而公司治理的创新和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监督、审计监督的协同效能。公司管理是经营权层次上的活动,公司所有权人向经营权人授权,采取授权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手段,以实现经营目标。公司治理则是企业所有权层次上的活动,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讲究如何向职业经理人授权,如何科学地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监管。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及舞弊查证后的法律追责等诸多实践证明,每一种监督手段均有其局限性,而监督手段之间的协同尚难形成和实施,导致对公司管理层舞弊的治理乏力,从而诱发和助长了公司管理层舞弊的蔓延和泛滥,导致其向全员舞弊的极端状态发展。这种现象在集团公司以下的分公司、子公司尤其普遍,舞弊蔓延的集群化效应和后果侵蚀了公司的健康,最终污染了市场经济的大环境。突破监督手段的局限和相互割裂的状态,针对当前我国公司管理层舞弊的性质和特征,开展法审计治理,刻不容缓。

      一、公司管理层舞弊治理失效成因

      (一)公司群体和职业经理人阶层缺乏对等互信

      公司高管在企业界形成一个职业经理人阶层,作为企业精英阶层并没有形成自有成熟的忠诚、勤勉、守法、敬业的阶层文化,诸多全国性职业经理人行业组织并没有实际担负起诚信文化建设、行业自治自律等管理职责。公司群体和职业经理人阶层之间没有形成平等、尊重、互信的合作关系和契约精神,公司和职业经理人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均处于秉持自利原则和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急功近利的雇佣心态中,导致双方关系从产生起就自携低稳定性和高风险性,成为公司管理层舞弊的原生诱因。

      (二)公司人力资源准入制度松弛

      国内多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录用高管时,普遍存在重资料审查轻背景调查、重专业技能轻道德品格的现象,入职考核只关注竞聘高管的专业水平,对其学习生活经历多为书面审查,一般而言,只要竞聘高管无犯罪记录,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都会视为品德合格。对高管的前期供职经历及离职原因通常不作深入调查,为高管舞弊者通过不断跳槽谋取非法舞弊利润并洗白身份提供了机会。西方发达国家的很多著名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在录用高管时,首先完成专业水平考评,其次完成学习生活等经历调查,最后完成道德品格调查,录用后还要坚持公司高管道德水平常态化跟踪和控制工作,一旦发现异常征兆,会及时予以人事调整,减灭舞弊发生机会。一个松弛的人力资源准入制度会将潜在的或资深的舞弊者引入公司,形成舞弊发生的隐患。

      (三)公司内部监督乏力

      公司性质虽有不同,但内设的监督部门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法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分立,二是法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合并成审计监察部,三是只在总经理办公室设法务岗位、审计岗位、纪检监察岗位,规模小的公司连法务岗位和审计岗位都不设,只在需要年报审计时外聘审计师完成事务性工作,或涉诉时外聘律师做应急性工作。从管理序列上来看,公司内部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相同级别且经常处于非核心地位,从劳动合同关系上看,法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与其他部门员工同属于企业员工性质。在没有董事会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法务工作主要是内部合同管理和协调外部涉法事务,审计工作多为常规性审计。当舞弊被揭露时,外聘审计师和律师主要完成取证、起诉、追责等工作,舞弊对公司的侵害后果已经形成,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在现存的公司管理机制中,内部监督部门在高管舞弊工作中难有作为,内部监督力量无法涉及高管舞弊的大面积盲区,导致监督不能作为,在舞弊高管占绝对权力优势的公司中,监督者甚至沦为舞弊同谋。

      (四)法律预防空置

      法律实施的两个基本途径是: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戒。一方面,法律事后惩戒做得成功,违法违规者意识到错误并加以改正,这就达到了法律事前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律事前预防工作做到位,能够减轻和消除法律事后惩戒的巨大压力。只有两者协同作用、相互补充才能使法律有效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以实现社会正义、安定和协调发展。由于公司管理层舞弊大多结合财务舞弊、营销舞弊、人力资源舞弊等多种舞弊手段实施,而公司法务部门的法律预防工作多从合同审核入手,一般不涉及对财务资料的审核,并且很多像虚报费用、冒领工资等财务舞弊是不需要订立合同作为发生依据的,所以很难从合同审核中发现舞弊线索。公司经营管理实践中,法务部门很少担当预防治理公司管理层舞弊的职能,法律预防多停留在规划层面而绝少落实。

      (五)审计功能弱化

      近年来,政府审计职能上升,其本质是国家治理框架下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承载着维护国家安全与促进廉政建设的功能。公司审计工作必须顺应国家审计的新形势,全面强化审计功能。公司内部常规化内审工作,因其权力和地位的限制,无法充分完成公司管理层舞弊审计的专项工作,外部独立审计师因其缺乏对公司经济管理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使得外部审计只限于对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及合规性的审计,而更多情况下,公司管理层舞弊呈现的特点是其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记载数字内容是准确的,但其对应的经营管理事实是虚假的,而审事实、审行为则超出了常规审计的视域边界,需要审计功能的进一步强化,所以就目前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现有功能和实践而言,均无法充分完成对公司管理层舞弊的查证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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