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教育行政的重要职能之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持续深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已经无法适应现实需要,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解决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多头执法、协同性不高、效率较低的问题,教育部开展了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14年6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3号)(下称《试点通知》),之后,确定上海市、青岛市、太原市、徐州市泉山区、金华市义乌市、深圳市福田区、南宁市和毕节市等8个地区的教育部门作为试点单位,鼓励各单位先行先试,着力探索教育领域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途径、办法、模式,希望通过总结试点改革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为全面推进和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奠定基础。除上述试点单位之外,北京市海淀区、山东省潍坊市等地区也都积极探索、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在试点工作中,上述地区都将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协同性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向。本文拟结合各地改革实践情况,概括、总结实践模式的特点,分析当前实践模式的不足及原因,在借鉴其他领域行政执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教育行政执法的协同性是当前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 与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样,教育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也需要遵循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一般规律,其中就包括秉持协同原则,提高行政执法的协同性。“行政协同是指协调、调整行政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行政系统内部纵横向之间的各种关系,使之分工合作、权责清晰,相互配合,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和提高整体效能的过程。”(莫于川,2006)这就要求“各项执法职能的有机衔接、各执法主体之间的沟通合作,以及执法行为和执法活动流程间的顺利对接,运转协调使信息通达、流程顺畅、配合紧密,减少内耗,提高效益,有利于执法目标实现”(周继东,2014)。 具体到教育行政执法领域,提高教育行政执法的协同性是决定教育行政执法能力和效果的重要基础性因素。特别是教育活动与政治、经济、科技等有着复杂的支持与制约关系,在社会转型期,伴随教育行政执法权的下放与转移,教育行政执法环境变得复杂多样,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类型和权限也不断多元化、扩大化,对教育行政执法的协同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要着力优化教育行政执法权与执法力量配置、加强执法力量之间的配合与协作、破除制约教育行政执法顺利进行的体制障碍,通过提高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协同性,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行政执法力量的执法效率,节约教育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教育行政执法质量。 当前教育部推进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在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方面的探索与创新。2014年6月教育部发出的《试点通知》以及2016年1月教育部颁布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下称《实施纲要》)中都从执法权力配置、执法机构设置、执法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的基本途径。具体来说,在执法权力配置方面,提出“加快建立教育综合执法机制”、“实现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在执法机关设置方面,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整合执法力量,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在执法机制建设方面,提出“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探索建立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创新执法体制与方式,鼓励地方根据教育管理的实践与需要,探索建立市县一体化的行政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方式与手段,运用第三方力量和市场机制,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可以说,《试点通知》与《实施纲要》为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建设提出了基本的政策要求和方向性指引。 二、当前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的实践模式分析 实践中,各地都将宏观政策要求与地方实际相结合,探索出若干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协同性的实践模式。 (一)教育行政部门内协同执法 教育行政部门内协同执法,主要是教育行政系统内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同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以及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协同执法。当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内协同执法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在开展范围上,以加强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和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协作为主。例如,《南宁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加强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协作,“将原本分散在各业务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各业务科室将工作重心转向日常业务指导、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理顺教育部门内部职能,探索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向市政府争取设立专门的教育执法机构或队伍,将分散在教育部门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具有共同特征的执法权,相对集中,综合行使。”又如,《毕节市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加强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协同,“在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相对集中教育行政处罚权”,“建立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建立市、县(区)两级合理分工、协调运行的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