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信用思想探析:国家治理的视角

作 者:
田侃 

作者简介:
田侃,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北京,100028。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信用”这一概念产生于上古时代,到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有了进一步发展。“信用”作为中国政治伦理和道德准则,以软约束的形式规范了君主、民众甚至国家的行为,在借贷、商业贸易等经济领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在国家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整体上看,先秦时期的国家信用可分为国内信用与“国际”信用(列国间的信用)两个方面;从历史发展看,可分为商西周、春秋、战国三个阶段。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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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近年来被学界广泛关注,它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信用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及约期实践。”①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用是一种“贷和借的运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借贷行为。“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只是有条件让渡的独特形式的运动。”②考诸先秦史籍和出土文献可以发现,中国很早就出现了与现代信用相类似的概念。近年来,学界对先秦信用的探讨多集中在信用观念的产生以及对借贷的描述,而对于信用在国家治理层面的理解仍显不足。因此,本文主要利用先秦典籍的相关记载,结合先秦时代政治局势发展的过程,从政治和经济两个维度就信用在先秦时期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及演变作出初步探讨。

       一、先秦时期信用观念的出现

       “信用”这一概念出现很早。从传世文献看,《尚书·康王之诰》载:“信用昭明于天下”;③《周礼》载:“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④但在先秦典籍中,“信用”一词出现的频率并不高,一般用“信”来表达“信用”的概念。据学者统计,《左传》中“信”字共出现216次。⑤“信”的概念多与各国间订立盟约、盟誓及“质”有关。

       关于“信”字的起源,有的学者认为在商、西周时期还未出现“信”字,直至战国时期的古文字中才有此字,如:“商周文字中不见信字,战国文字中才有”。⑥宋镇豪认为甲骨文中已有“信”字,不过出现频率很低。⑦冯时根据对出土甲骨文的研究,认为“商人对于神的敬畏使他们不能不怀有诚信之心,而这种心理不仅孕育了真诚待神的朴素诚信观念,而且直接发展出具有人本思想的信。”⑧结合传世文献分析,冯时的推测基本成立。《礼记·祭统》载:“上则顺于鬼神,外则顺于君长,内则以孝于亲。如此之谓备。唯贤者能备,能备然后能祭。是故,贤者之祭也:致其诚信与其忠敬,奉之以物,道之以礼,安之以乐,参之以时。明荐之而已矣。不求其为。此孝子之心也。”⑨此即强调对待鬼神必诚必信的重要性,通过对天神所表现的诚信,阐明信用的核心内涵在于人对待鬼神态度的思想。后世的“歃血为盟”“折箭为誓”“啮臂盟”“信誓旦旦”“指天为誓”等都保留了记录人对天神诚信的信息。

       关于经济信用的发展。它是伴随着货币的出现而发展的。殷商时期的贝壳,被一些学者认为是中国最早的货币。王国维认为:“殷时玉与贝皆货币也”;《商书·盘庚》曰:“‘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其用为货币及服御者,皆小玉、小贝。”⑩王毓铨认为:“在古代中国境内,最初的货币大概可以说是贝。”(11)春秋战国时期,货币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诸侯国所使用的货币并不统一。各国货币在形制、材质上各不相同对商业经济造成了很大阻碍,也影响了信用在经济领域内的传播。货币的出现使得信用思想在经济领域得到重要体现。因为有了货币这一信用媒介,商品交易变得更加顺利。

       借贷行为的出现。早在西周时期,社会上就已经存在民间借贷行为,而且这种行为需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明证,并按照法定的利息支付,违者要处以刑罚。“凡民同贷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法之”,(12)记载的就是民间信用。《周礼》记载“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13)这里的“赊贷”,指的是国家信用。当时的泉府负责各种征课、稳定物价和办理赊贷,泉府的这种“赊贷”,可谓中国最早的政府信用。

       商业信用的出现。西周时期,政府重视市场建设和市场管理,王都及各诸侯国都城,均设置用以贸易的“市”。《逸周书·作雒》载:“凡工贾胥市,臣仆州里,俾无交为。”(14)可见,地处“天下之中”的雒邑,在其营建之初即已设“市”,并对从事活动的“工贾”进行单独管理。西周官府对市场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国家控制的较大市场,至于农村中小市场上民众间的交易,则不在管理范围之内。(15)西周中后期,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和私商数量的增加,官府对商业和市场的管理有所加强。王畿各城市及各诸侯国都设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兮甲盘》铭所说“其贾毋敢不即次即市”的“次”,就是指市场管理机构。(16)根据《周礼》记载,管理市场的职官有司市、质人、廛人、胥师、贾师、司虣、司稽、胥、肆长、泉府。司市为“市官之长”,管理的内容有:不得以次充好,欺瞒消费者,“使贾人不得杂乱以欺人”。实行“质剂”之法,由市官“质人”掌管、执行。凡货物买卖,以官府制作的交易符券为凭证,书两札,买卖双方各执其一。长券曰“质”,短券曰“剂”。“大市,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17)质人划一度量,随时巡查稽考,对不合规定者“举而罚之”。总体来说,“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量度成价而征犊,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虣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18)司市的职责就是保证市场交易中的信用原则,防止货物以次充好、货物价格与规定不符,并负责处理交易双方间的各项纠纷。正是在官府的强力引导之下,商业交易中的公平信用原则得以贯彻与执行。

       关于政治信用的雏形。国家治理层面对“信用”观念的实践可追溯到商、西周,甚至更早。《尚书》中的誓与诰,为统治者与治下将士百姓的约誓,反映了早期的政治信用关系。《尚书》卷7《甘誓》载:“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作《甘誓》。正义引《曲礼》云:‘约信曰誓’”(19),约信与誓互训。《说文》曰:“约束也,从言折声。”(20)可知,所谓誓,即以言辞定约束,通过约信或誓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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