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经济多样性与民族性统一的历史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思远(1965- ),男,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史。

原文出处: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大分散、小聚居”使回族经济呈现出多样性。但农业则为回族经济民族性得以彰显奠定了基础;伊斯兰教为回族经济民族性赋予了重要的文化内涵;商业是回族共同经济生活的主要特征。这四个方面相辅相成,构成了回族经济的四个特点,而后三个特点维系的回族经济的民族性,与“大分散、小聚居”造成的回族经济的多样性既对立又统一。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0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16)04-0061-09

       在我国众多的少数民族中,回族是分布最为分散的民族,但我们还是能够非常容易地将其从其他民族中区分出来;另外,回族也没有像历史上大多数进入中原的诸如突厥、柔然、鲜卑等部族那样迅速被融合。自唐宋穆斯林“蕃客”进入中国以后,不管政治形势多么严峻、经济环境多么恶劣,回族总能保有其经济、文化生活的民族性,合而不流、融而不化。作为“民族”构成要素的“共同经济生活”,在分散的回族那里究竟是怎么维持的?这是回族经济史研究颇值探讨的问题。

       一、“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促成了回族经济的多样性

       回族在全国的分布具有“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由于我国各地的自然、生产方式以及历史文化特点的差异巨大,造就了“大分散”的回族经济多样性特点。而如果没有“小聚居”,大分散的回族以个体形式就会完全融合到其他民族中,经济多样性虽然会以地区经济形式存在,但不会表现为回族经济的多样性。因此,“大分散”与“小聚居”是回族经济多样性形成的两个条件。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回族共有10586087人,在少数民族中位居第三。回族的分布首要特点是“大分散”。从大兴安岭到帕米尔高原,从内蒙古草原到海南岛,全国各级行政单位都有回族聚居点,目前全国共有1个回族自治区,2个回族自治州,11个回族自治县,4个回族区,143个回族乡。至于回族村有多少,笔者未见到统计数据,但回族都围绕清真寺居住。据“六普”数据,清真寺数量仅排名前十的省份新疆、宁夏、甘肃、青海、云南、河南、河北、山东、安徽、辽宁共有34000多座。又据报导,2014年全国经过相关登记的清真寺等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有39135处,其中清真寺39019座,道堂、拱北106个,礼拜点10个。[1]当然,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不止回族一个,上述清真寺六成以上分布在新疆。

       回族的分散分布源于历史上的多次迁移,在唐、元、明、清等不同历史时期,回族经历了多次全族性的人口迁移高峰。古代有民屯、军屯、商屯等政府组织或自发的移民行为;近代有咸同年间回民起义被镇压后,清政府对回族的迫迁;现代有1983年以来的宁夏西海固移民开发、红寺堡扶贫开发、2011年初宁夏的35万生态移民工程等。同时,回族善于经商的特点,加大了分散的程度。

       回族分布“小聚居”特点是如何形成的呢?从回族经济史来看,回族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生活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独居一处,孤立发展。一方面,自元代“乙未籍户”和军屯,使得回族取得编户和军户地位,从而获得了土地,成为一个定居民族。农业定居和游牧业散居不同,要求形成固定的村落。在古代,农业生产各方面小到耕牛、农具等生产工具、劳动力的调配和农事活动安排,大到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利用,均为个体农民所不能单独完成的,这就需要共耕合作。如元代赛典赤·赡思丁主政云南期间,他倡导的大型水利工程就是由当地的回、汉、白、彝等各族共同完成和受益的。另一方面,回族经商亦需族内合作。回商之间多组建商团,以应对交通不畅、信息闭塞、盗匪猖獗和减少长程贸易风险;在金融方面,缺少资金的回族商人往往相互融资;回族内部商业经营的合作性尚表现在,“一旦在某一个商业领域站稳脚跟,就不断地为其他回商提供条件开拓这一市场,使自己在日后多一个帮手,多一个依托。”[2]此类商团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共同应付竞争和提高涉足新商业领域的能力。甘南地区的西道堂经济,乃是这种集体经营形式的一个典范。因此,回族选择“小聚居”首先出于经济上的考量,当然亦有共同从事宗教活动之需要,回民总是绕清真寺而居。

       “大分散、小聚居”造就了回族经济的多样性。中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迥异,气候类型多样,资源禀赋不同;各民族历史和人文差异巨大,生产方式多元并存;海陆边境线漫长,同周边国家经济联系紧密,贸易路线四通八达,经济交流形式繁多。回族分散在全国,在其聚居区因地制宜,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显示出极强的适应力。回族的散居促成了回族经济的多样性和地域性、开放性和包容性。

       回族经济的多样性和地域性与其所生活的生态自然环境相适应,呈现出多结构、多类型。以旱作农业为主、兼营畜牧业,是生活在甘青宁地区回族的经济结构;农牧结合或以牧为主,是生活在新疆和内蒙古地区回族的经济结构;除经营农业外、多兼营季节性小商业和小手工业,主要是生活在冀鲁豫等内地省份回族的经济结构;农商兼营,或以商业、运输业为主,是生活在云南等西南各省回族的经济结构;以林业为主是生活在东北大兴安岭回族的经济结构;航海和渔业则是生活在海南岛等东南沿海地区回族的经济结构;而散居全国城镇的回族,几乎没有不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

       回族经济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是通过与其交错居住的各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实现的。回族在新疆、内蒙古和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杂居;在甘肃青海和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土族杂居;在甘青藏川边界和藏族杂居;在川滇黔边界和彝族杂居;在云贵地区和苗族、白族、傣族杂居;在广西和壮族杂居;在东北和满族、朝鲜族杂居;全国范围内则和汉族杂居。杂居使回族在民族间经济交往中不仅能够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各民族,也能够根据需要接纳其他民族的产品和服务,在交往形式、内容、对象、语言等方面,保持了最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大分散、小聚居”带来的回族经济多样性,没有使回族经济丧失民族性,这其中的原因既要归结为回族文化的强大凝聚力,亦要归结为回族多样性经济具有的民族共性。回族人不管走到哪里,都要经营农业,都要从事贸易,都要发展清真食品业,且以家庭为单位,小规模经营,行商、贩商为主要形式,历时千年而不变,间隔万里而存同。回族文化以伊斯兰教为内核,形成了由行为规范、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构成的独具特色和风格的民族文化,并深深渗透到各地回族经济活动中,形成回族经济许多特有的经济范畴。回族的民族性很大程度上由回族文化塑造,回族文化的凝聚力使分散在全国的回民形成共同的经济生活。

       二、农业经营是回族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

       回族“小聚居”的前提是定居,而定居的基础是经营农业。元代以前,“东来的回回人以军士、工匠、商人、传教士为主,而以军士、工匠为多,更有大量回回农牧民通过丝绸之路”[3]进入中国,沿陆上和海上古“丝绸之路”必经的东南沿海港口城市及西北河西走廊一线分布。这个历史阶段,回回人尚未形成民族共同体,信仰伊斯兰教之穆斯林人口亦不多。元代回回人始营农业。至元代“乙未籍户”、大量回回人迁入中国以及元朝政府的农业政策,使回回人获得农业生产最基本的土地、劳动、水利、技术和赋税条件,成为回族农业的奠基时期。元代回族大多分布于现在我国的新甘青宁陕五省,回族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大致形成于该时期。[3]元代中期,“回回人民生农为业,自合守分过日”,[5]由此可见,从事农业生产的回族彼时已占很大比例。元廷编户齐民政策对回族农业形成和发展起了关键作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