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帝国的形成,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新的官僚体制下,地方政府不再享有独立的财政权,中央政府加大了对地方的经济监察,这一时期的审计制度和立法也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后世历朝历代审计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本文将以审计活动中官员的违法犯罪为切入点,结合出土文献,对秦汉时期审计立法和审计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1 审计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以值量刑” 秦汉时期,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以前中央与地方的朝贡关系已被赋税关系所取代。在这种赋税制度下,地方政府替中央征收各种赋税,中央要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必然加强对地方政府税收情况的审计与监察,因此就逐步建立了一些审计制度与相关法律。如上计制度,这一制度不仅在统一的帝国内全面施行,而且对于上计的时间、内容、程序、负责上计的官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秦汉时期针对官员经济职能的审计活动并没有作为独立的行政职务分离出来,而往往由其他官员兼职。虽然审计职能并没有独立分化出来,但为了保证审计活动的有效实施,秦汉时期已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如云梦秦简中的《效律》就是秦朝针对财物管理和财务审计的专门法律,它对财务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程序以及对审计结果的处理办法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律文中规定:会计不合法律规定而有出入,按核验实物时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法律罚金,但不令赔偿,这是针对审计人员的法律规定。“计用律不审”,说明当时的会计活动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此“律”可能是当时国家规定的会计方法,而对会计出现问题的,审计法中包括“赢”和“不备”两种情况下的具体法律规定,这说明当时已有专门的审计法律来规范官员的审计活动。对于因不符合这种方法而造成审计结果有出入的,处以罚金。 在这些审计法律的条文中,对审计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构成了当时审计法律的基本框架。 1.1 自负其责 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这是秦汉吏治中的一条基本原则,也适用于效验审计时的责任分配。在同一官府任职而分工不同,则分别承担所掌管方面的罪责。官府的啬夫免职,如果县令已派人核验该官府的物资,则该官府啬夫因核验中出现问题被罚时,大啬夫和丞免罪。县令免职,新任啬夫自行核验,原任啬夫和丞都不能免罪。由此可见,官啬夫应是主管财务会计的官员,其免职时,县令要派人审计他的工作,如果审查出现问题,则官啬夫独自获罪,官府中负有监管责任的“大啬夫”和“丞”免除责任,这是因为他们已经在官啬夫免职时履行了审计监管的职责。而在县令免职时,原啬夫和丞对官府财务工作并没有进行审计效验,而是由新任啬夫自行效验,出了问题的,原啬夫和丞不得免除责任。 1.2 连带责任原则 在审计中,政府官员不仅要对自己的职责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因为职务上的相关性和包容性而承担行政连带责任。官府的啬夫和众吏都应共同赔偿不足数的财货,而上缴多余的财货。官啬夫是主管财务的官员,对于因其工作而导致的“不备之货”,官府中的众吏都要赔偿。 县、都官因为审计中出现问题而被问罪的,要计算应偿付的损失,由官府内包括官长和冗吏的公职人员共同赔偿。经济上的连带责任可以促进官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对官员的经济犯罪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对于会计中的主观犯罪,主管上级更要承担连带责任。主管会计的官员“有劾”,应是指利用职务之便犯罪,而在会计的过程中,对于审计人员的主观犯罪,其主管上级和审计的参与者也都要受到连带惩罚。连带责任人与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又有所区别,一般前者要轻于后者。主管财务工作的吏与该官府啬夫受到同样的罚金或斥责。其他群吏、令史掾参与会计的,以及都仓、库、田、亭啬夫承担下面属于乡的分支机构的罪责,都和令、丞同例。从此条律文可以看出对于审计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不仅直接负责审计职能的官员(官啬夫)要受到惩罚,其主管上级(令、丞)也要受到连带责任,后者受罚程度轻于前者。还可以看出无论是县还是乡,或不同的管理领域如“都仓、库、田、亭”等,“啬夫”在当时都是进行审计的主要官吏,由其上级“令、丞”进行监督,并一起承担行政连带责任。 1.3 以值量刑原则 对于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秦时多进行赀罚,这就是“以值量刑”原则。此外,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秦朝的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与实物相差的数值,对负责审计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审计出现差错时有两种情形及相对应的处罚。第一种是由于计算错误而造成的。经过核验而发现会计错误的时候,根据相差的值金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相差金额越大,惩罚越重。第二种情况是由于账实不符或不按规定乱销账,根据其造成损失的值金进行惩罚,由于是出于主观意愿违反法律,因此惩罚要比第一种情况重得多。这也体现出汉承秦制的特点。对于出现“大误”的会计官员,如果能够自行察觉错误,可以减罪一等。 2 秦时官吏的在职审计 对于审计的分类,常见的是根据审计的具体内容大致分为三类:一、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二、对官吏在经济上的违法乱纪(古代所谓赃罪)进行审计纠弹。三、对官吏经济政绩的审计考核。以上三方面都属于对官员的在职审计范畴,在职审计,是指对官员在正常职务履行中的经济责任审计。从秦简中的记载来看,当时对官员的在职审计内容主要有官有公器、粮仓等公共物资、度量衡、日常财务工作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