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齐兴利,刘世林,南京审计大学国际审计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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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问题不可忽视:一是建设项目采取的粗放式财政投入机制,极易造成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二是项目建成后缺乏有效维护和管理,很快报废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绩效审计,实施审计全覆盖,不仅要查处、纠正建设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且要重点检查和解决资金投入、项目建设、项目利用中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资产使用不当等问题,以实现公共资金、资产、资源有效的保值增值。

      现行问责机制以“责任事故”为导向,绩效审计法制基础薄弱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绩效审计法律制度。而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绩效审计开展并不普遍,少数地方虽然建立了绩效审计试点,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有关绩效审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的基础性法规不健全。有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的责任界定法律制度缺失,导致建设管理部门的责任目标不清晰,管理责任难落实;合理界定绩效审计实施对象的制度基础薄弱,绩效评价标准缺乏针对性,难以实现审计对象的全覆盖。

      农村基础设施绩效审计的法制不健全。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除深圳、青海极少数地方外),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审计法和相关的审计法规文件提到了“有效性”或“效益性”审计,但是并没有明确绩效审计的科学内涵,又缺乏具体的绩效审计实务操作标准。现有政策文件更加强调审计机关的职责,“发现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这就导致一些审计机关忽略开展绩效审计推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的重要性。

      农村基础设施绩效审计的后续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行的法律制度虽然强调要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处理,即追究违法违纪责任,但这种问责机制是一种以“责任事故”为导向的事后问责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因管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不经济、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等绩效责任,缺乏追究机制。而仅以合法性、合规性追究责任,不仅起不到事前防范的作用,还可能会助长某些领导干部得过且过的心理。从反腐倡廉的角度讲,可能会导致只问贪腐责任,不问“懒政”“误政”的责任。

      健全法律制度,建立广泛运用绩效审计结果的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法律制度,应突出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构建农村基础设施绩效审计的基础性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立规方式,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的责任清单制度,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建立投资、建设及使用的责任分离制度,以明确投资部门的项目立项、资金筹集投入责任与目标;明确建设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使用单位在项目使用管理中的维护、修复责任和目标。二是建立决策、执行、监督责任分离制度,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门的责任和目标;明确执行部门的责任和目标;明确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和目标。

      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绩效审计的法律制度体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的实质是对公共资金、资产、资源配置、使用管理绩效的审计。在国家立法层面,应尽快修订现行的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突出强调政府绩效审计的“核心”地位和“导向”作用;理顺绩效审计与合法性审计、真实性审计的关系等。在审计业务准则建设层面,应建立专门的绩效审计实务操作指南,构建以受托经济责任为审计实施对象,以绩效评价为核心,以真实性、合法性验证为基础,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为重点的绩效审计模式。

      第三,健全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的后续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绩效审计后续保障制度的实质是一种广泛运用绩效审计结果的问责机制。其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重点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由审计部门“启动”的行政问责机制。明确审计在行政问责程序中的“起点”和问责信息供给方的定位,建立行政问责主体之间的权限和职责分离制度。二是规范现行的问责机制。构建以审计机关为问责引擎,纪检监察部门为问责中枢,人大、党委、司法部门为问责牵引的责任追究体系。三是建立以责任履行绩效为导向的问责机制。构建对被问责部门、人员的经济责任全覆盖,以绩效评价为核心,以真实性、合法性验证为基础,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为重点的绩效审计模式,发挥审计在问责机制中的引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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