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决策具有公共性、战略性与原则性(周光辉,2011),同时也具有文本的模糊性,导致了国家重大决策与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存在信息传递递减与耗散、执行主体的自利性及其环境因素等影响,致使国家重大决策目标的实现充满了不确定性,如何抑制该过程中不确定性,实现重大决策的目标,是我国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亟需解决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2014年7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其他部委发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该文件的出台明确了重大决策落实过程中各环节的职责,同时也提出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在此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国家审计发挥其督察员的职能,保障国家重大决策落实。然而,现有文献对国家重大决策执行的研究多从政策科学与公共行政学的角度,从国家审计视角分析如何保障国家重大决策执行效果及效率的文献并不多见。本文对国家审计参与保障国家重大决策执行的作用分析进行阐述,然后分析了国家审计发挥作用的局限性从而构建了国家审计的保障机制。 一、国家审计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分析 国家重大决策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将会影响或决定国家重大决策的目标是否实现。而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刘家义,2014)。因此,国家审计参与国家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保障国家重大决策执行效果与效率成为可能。 (一)减少行政治理体制对重大决策执行的不利影响 国家重大决策通常是由中央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进行执行。作为国家重大决策的执行主体,地方政府由于政府间权力及职责的模糊性影响了国家重大决策执行的实际效果与效率。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现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地方政府只作为上级政府的代理。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国家打破了经济与政治格局,实施行政与经济分权。随着地方权力的增大,地方政府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事物时的自主权力也提高了。在获得较大权力以后,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地方的利益,这种利益至上的思想,造成经济封锁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以至于在执行由中央政府制定的重大决策时,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而选择性执行。这种行为决定了重大决策的落实程度,且严重影响了国家重大决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增加了重大决策执行的难度。 (二)提高问责机制的效率 2003年“非典”问责标志着行政问责登上了政治舞台,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随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来规范和引导行政问责,特别是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行政问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韩志明,2013)。地方政府也纷纷建立了相关的行政问责制度,为问责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尽管问责制度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仍存在“重大事件问责”,“问责流于形式”等问题。目前,大多数的行政问责都是由重大事件引起的,比如灾难性事故,群体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观察这类事件,可以发现这些事件的共性是对社会影响巨大,引起了中央政府,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除了这些具有巨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其他影响力相对较小的事件不能引起“问责”的发生。这种问题反映了问责制度的局限性。除此之外,由目前我国发生的问责事件来看,已经广泛引起了政府的关注,从而提升了政府机构的责任意识。但由于问责制度先实践后理论的情况,造成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也流于形式。这些问责制度的局限性导致了问责碎片化和可选择性,使问责制度实际作用难以发挥且达不到其预期目标。纵观问责机制的局限性,可以发现其本身就是重大决策未得以贯彻落实的实例。问责机制可以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执行,而作为重大决策的问责制度执行的效果也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作为权力运行“紧箍咒”的国家审计,通过发挥其评价和监督职能,提高问责机制的效率,从而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落实。 (三)保障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的信息质量 重大决策执行的开始是由决策制定者向决策执行者传递决策信息,执行的过程中需要执行者向决策制定者、监督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执行过程的信息。如何将决策信息准确、可靠地传递给执行者?执行者又如何将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及时、真实地公开?信息质量是关键。因此,信息质量将直接影响国家重大决策的执行效果。国家重大决策有效彻底地落实离不开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由于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并不直接参与到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因此,其监督就要依赖于决策执行过程中公开的信息。此时,保证信息的公允、可靠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国家审计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对国家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二、现阶段国家审计在国家重大决策执行中的问题 (一)行政型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的作用难以发挥 在我国行政型的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对同级政府的监督、制约出现了虚化的现象。我国审计体制是双重领导体制,审计部门既受上级部门的领导,又受到同级部门的领导。审计部门的财力来源以及人事任免权都掌握在同级政府的手中,审计的独立性无法保障。出现了审计部门在审计同级政府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进行审计工作的现象。这种体制下,国家审计难以发挥其“督察员”的职能。只有加强审计的独立性,审计部门才能合理公正的进行审计工作。 (二)国家审计有权无力而无法完全履行其职责 审计结果无法落实,屡审屡犯的现象严重。审计部门本身拥有审计监督的权力,但是没有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置的权力,所以当一些部门的权力地位高于审计部门时,其往往不把审计当回事,表面应付审计的整改意见,更有甚者直接忽视审计部门的整改意见,导致审计出来的结果根本不能落实。每年审每年犯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阻碍了国家审计在促进国家重大决策落实方面发挥作用。 (三)现行国家审计只注重结果而忽视过程 国家重大决策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目标的实现取决于重大决策制定和执行效果的共同作用。这个过程大多是时间长节点多,并且每个阶段都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为了保障重大决策执行的效率及效果,就要对整个过程进行审计,保障决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以及决策执行过程的绩效性和合规性。而现行的国家审计只注重对决策执行结果进行评价监督而忽视对决策执行过程评价监督。 三、国家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执行的保障机制构建 (一)保障机制的审计类型 国家重大决策执行涉及了决策体制和行政治理体制,又经过决策执行程序和执行输出与结果两大阶段,需要多方主体参与。基于此,为保障国家重大决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国家审计应包括绩效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合规性审计三大类。这三类审计贯穿于国家重大决策执行的全过程,三者并非完全独立,在实施过程中,三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执行或共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