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国家审计、高管腐败三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党组织要求反腐,国家审计是反腐的有力手段,国家审计受党组织领导。国企党组织和国家审计工作是在党和国家层面防治国企高管腐败行为的两方面约束。 一、文献综述 腐败被认为是“公务人员不正当地利用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Shleifer、Vishny,1993;Aidt,2009),相应地,企业高管腐败是指高管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并违背企业发展的长期目标,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不道德行为(Pearce,2008)。一般地,企业高管腐败产生的原因是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混乱或权力运行缺乏监督机制,而腐败的后果则是导致企业价值和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Huang、Snall,2003;黄群慧,2006)。国内对腐败问题的研究,大多结合了腐败行为发生的政治背景,对转型经济背景、财政分权时期内的腐败行为的研究较多(徐细雄、刘星,2013;陈信元等,2009)。进行这类研究有其合理性,在变革过程中,企业外部的法律监督机制和内部的公司治理机制都处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动态过程中,内外部的监督空缺使得企业高管的职权缺乏有效的约束,从而形成了高管腐败的可能性。 既然学术界接受高管腐败行为妨碍了企业价值的提升和投资者投资获利的观点,那么研究如何对高管的腐败行为加以约束和惩治就具有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是国家审计的职责,因而国家审计是对国企高管腐败行为进行约束的手段之一(秦荣生,2004;刘力云,2005)。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国有企业不定期的审计行为,如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的审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专项资金审计等,完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国有企业高管的权力运行产生监督,防止权力异化而产生的腐败行为(李江涛等,2011;李明辉,2014;陈宋生等,2014、2015)。 我国经济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国有企业是国家投资并参与控制的经济组织,党在国有企业的基层组织,必然对诸多公司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现有有关党组织的研究也已表明党组织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如Chang和Wong(2004)研究发现,在提高企业绩效方面,党组织如同双刃剑,一方面抑制大股东侵占小股东权益,促进企业绩效的提升;另一方面,党组织的政治角色形成的较高代理成本却损害了企业业绩。马连福等(2012)发现党组织参与治理能够有效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并有助于提高董事会效率。 通过梳理已有的相关研究,笔者发现,虽有不少文献对国家审计对腐败行为的抑制作用进行了研究,但大多是理论的分析和阐述,经验数据较少;尚无针对党组织参与治理对高管腐败约束的研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背景以及国企改革的制度背景研究高管腐败是有意义的。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的抑制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预防警示作用。从产生根源、滋生环境和发展轨迹可以看出,腐败问题源于高管权力过于集中、决策不民主、制度缺失和监督缺位,国家审计有助于完善制度、防范风险,使权力得到管束,行为受到监督。这主要得益于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的前瞻性、预防性和震慑性,能够从根源上制止不正之风,并能及时查错纠弊,以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教育腐败行为。二是发现揭示作用。腐败问题涉及经济利益,会在会计报告中不同程度地有所体现,国家审计以审查账目、实物盘点的工作方法查找纰漏,发现并揭示腐败问题。三是查处惩治作用。国家审计对腐败责任人将采取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处理,严重情形下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履行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使命。国家审计对国企高管腐败能够发挥预防警示、发现揭露并查处惩治的作用,从而减少国企高管腐败行为的发生。由此提出假设: H1:国家审计对国企高管腐败具有约束作用。 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通过“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和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清肃严明了党的纪律;通过巡视检查的全覆盖监督,构筑了更加严格的监督体系,通过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腐败案件,对党员干部产生心理威慑,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心理认识。此外,《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成为惩治腐败问题的制度保障。通过学习相关的文件精神,参与专题教育活动,党风廉政建设对国企党员高管起到了教育作用,预防了高管腐败行为的发生;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派驻监督、中央巡视小组等形式的党内监督,对国企党员高管的行为形成了严格的约束,对高管腐败起到了威慑作用;对腐败案件的依法查处,并对相关高管作出开除党籍公职、判处刑事责任等处罚,惩治了国企高管的腐败行为。党组织通过预防、监督和惩治,对党员高管的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为其他高管作出榜样。 此外,党组织成员通过参与企业治理,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在公司治理的层面上抑制高管腐败行为的发生。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重大的经营决策,党委会议应先于其他会议进行商议,并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向高管的非党组成员传达党委会议的商议结果,并进行沟通,之后再向党组织反馈沟通结果,若出现违背国有企业责任的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通过以上的沟通和意见传递,党组织的反腐精神能够渗入国有企业的治理中,对高管的腐败行为产生约束。综上,提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