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几点设想

作 者:
刘晶 

作者简介:
刘晶,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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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机制是构建责任政府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政府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主要通过审计的手段来达到问责的目的。所谓审计问责,是指审计部门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和经济方面的处罚,对管理薄弱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此来加强和改进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责任落实,是一种事实上的行政问责。

      扩大问责主体

      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既要通过全面履行审计职责揭露问题提出建议,又要通过其他权力监督主体的有效监督来追究责任,落实审计意见。

      因此,要与多个问责主体如纪检部门、司法部门和社会舆论等共同参与、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国家审计与其他权力监督主体间的协调机制,以弥补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的不足,将“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结合,形成问责合力,有效推动审计问责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充分发挥问责效果。从2015年5月起,审计署在加大审计力度的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告稳增长等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努力使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取得明显成效。

      拓宽问责范围

      根据国家治理需要,绩效审计需要从单纯追究单位责任向既追究单位责任又追究个人责任,既追究“有过”也追究“无为”转变。国家审计问责的范围也要从对执行环节的问责到对决策环节、监督环节的问责延伸。审计问责将随着未来审计发展的趋势,逐步转为加强和完善效益问责,使被审计单位为管理缺陷、错误做法、效益低下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加大对个人责任的追究力度,避免问下不问上,问执行者不问决策者,问当事人不问管理者,由大而全的组织问责、部门问责转向具体化、有针对性的个人问责。

      提高审计独立性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对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了部署和安排。这是我国审计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国首次从国家治理高度对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文件的出台,将有效破解审计机关条块分割等带来的掣肘,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整合地方审计力量,形成独立监督体系,未来地方审计机关的班子、队伍、财务都“上收”管理,切断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联系,有利于增强地方审计机关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弱化地方政府对审计问责的干预。

      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发

      加大审计结果的公告力度,扩大信息披露范围,提高披露深度,确保公众的参政权和知情权,推动政府实施政务公开,是行政监督、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重要渠道,可解决审计问责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在现行的审计结果公开的基础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应当进一步实现公告时间定期化、内容规范化,充分披露被审计单位的反馈和整改意见。以审计结果曝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追责问责机制,促进各级干部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主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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