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16)04-0209-06 买卖交易中的中间人是牙人的称谓之一,又称为侩、牙侩、牙郎、掮客等。牙人起源较早,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商品交易中的“质人”。汉代时,称为“驵侩”。唐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买卖交易中的中间人由秦汉时期的马市交易行业为主,逐渐向各个行业渗透,牙人数量急剧扩展壮大,出现了专门的中介机构,开始出现以“牙郎”、“牙人”、“牙保”等称呼这些买卖过程中的中介人,专门经纪中介机构也以“牙行”称谓。至近代,开始出现“掮客”的称谓。[1]5-12他们在交易过程中撮合交易,接受委托代为买卖、典当、借贷,签订契约等,以此从买卖双方、借典双方中收取一定的佣金作为劳动报酬。唐宋时期,牙行、牙人甚至还受政府部门委托代收买卖交易税。有些牙人在签订买卖、借贷、典当契约中有时还承担信誉担保的作用。“中人现象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在其本身发展过程中逐渐成熟,被固定化与程序化的特殊现象,它构成中国传统民事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2]138-143 党项内迁后,其生产形态也由先前的“不知稼穑”的畜牧业生产,逐渐转变为以农业、畜牧业为主。特别是元昊立国后,西夏王朝吸收唐宋及其周边民族政权的先进文明,封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形态也趋于多样化,手工业、商业等经济方式也逐步发展起来。与此同时,西夏境内典当借贷经济活动活跃起来。其中,也出现了促成商品买卖的中间经纪人——牙人,甚至还出现了官营性质的牙行。如《太平治迹统类》卷十五记载:“牙(衙)头吏史屈子者,狡猾,为众贷谅祚息钱,累岁不能偿。”[3]卷十五杜建录先生认为这里以国主谅祚名义经营的高利贷或许也属官贷性质。[4]59-63毅宗谅祚的高利贷业务委托给牙(衙)头吏史屈子专门从事借贷典当,足见西夏的官营借贷典当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西夏帝王权贵等统治阶级从事借贷典当业务是通过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营运,说明西夏的官营借贷业务中也已经有专门的官营中介机构——官牙行。 《天盛律令》卷三中,在涉及有关典当借贷等债务时,除债务人、债权人之外,还多次出现一个第三方——“
”(“中间掮客”或“买卖中间人”)。通过对条文的梳理,西夏典贷中的“
”,在买卖、典当及借贷中所起的作用,恰好就是唐宋时期买卖交易中的“牙人”的职责。“掮客”虽然也是其另一种称谓,但这是近代以来才出现的对交易中间人的贬义称呼。在《天盛律令》债务条文中对“中间人”的称谓并非这一固定词组,是有多种表述形式。主要有“
”(贩卖言为者)、“
”(接状相卖中掮客)、“
”(卖间掮客)、“
”(识信人)、“
”(中间人)“
”(中间知人)、“
”(卖方传语、写文书者)等。《天盛律令》中对典当借贷等债务中的“中间人”一词的表述,之所以有多种形式,是基于“牙人”在不同的典贷活动中扮演的不同角色以及所担负的多种职责。 目前学术界对“中间人”这一问题的研究只有杜建录《西夏高利贷初探》[4]59-63、《西夏经济史》[6]242-251,史金波《西夏社会》[7]198-199、《西夏粮食借贷契约研究》[8]186-204等论著中论及西夏借贷典当中的“牙人”或“中间人”问题。实际上,随着西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业贸易也逐渐兴盛起来,西夏法律对交易中必须有买卖中间人的规定,使得中间人在交易中的作用日渐重要。中间人从业范围涉及商品买卖、借贷、典当、租赁、人口买卖、劳动力雇佣、结婚嫁娶、物权转让等方面,作用日益重要。 一、见证交易 唐宋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牙人在市场交易、借贷典当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规范市场,政府甚至赋予牙人登记交易、监督交易、征收买卖税、契税收税等职责。“市主人、牙子、牙商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子者,验其私簿,无私簿者,投状自集。其有隐钱,二千杖之,告者偿钱奖励十千。”[9]3715-3716当然,这是基于牙人是买卖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他们基本掌握着市场交易的情况,政府为了征收买卖交易税、契税,将这一特殊中间“商人”纳入政府管理体系,赋予上述诸多权利。 西夏时期,牙人同样在交易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在律法中也规定了买卖、典当、借贷等物权转移交易中要有“买卖中间人”。特别是数量较大的货币借贷和土地、房屋、畜物等价值较大的抵押典当及借贷中必须要有熟悉抵当物情况的中间人。在签订交易凭证——契约时必须有中间人签字画押。即在商品交易、抵押典当、借贷过程中,牙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负责验证明晰交易物、抵押物的所有权。《天盛律令》规定盗物是不能买卖、抵债、典当的。所以牙人的职责之一就是确定交易的物品、抵押的标的物是否为盗物,是否是出让方自属所有。如前所引,《天盛律令》规定盗物,租借物,是良人的父母、妻眷、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武器装备,政府配发的官物、官畜等是不允许拿来买卖、抵押借贷、偿还所借债务的。为了杜绝上述严禁典卖的人、畜、物交易买卖、抵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物权,《天盛律令》规定在买卖、典当以及抵押借贷经济活动中,首先必须要有“识信人”,由识信人做出交易物品是属于律法规定的能够交易买卖的合法物品的证明后,买卖、典当以及抵押借贷才有效,否则是不允许进行交易,交易后也是违法。如上所梳理的“中间人”表述方式中,“识信人”就是其中的一种表达形式。其在典借中的“识信”职责,就是指在典当、借贷过程中,首先要对典当物的所有权是否合法做出辨别、鉴定,证明交易物的所有权和来源是合法,是律法所允许买卖、抵债、典当的物品。《天盛律令》中牙人的另一表述词语“
”(知情)就说明了中间人是在买卖典当交易过程中,负责了解抵当物情况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