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配民户”与“形势冒请”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呈忠,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在青苗法实行的50年中,神宗、哲宗朝普遍存在“抑配民户”的运作方式,徽宗朝则频频出现“形势冒请”的现象。这种转变与北宋后期宏观经济环境有着紧密联系,但从根本上讲是由于青苗法运行所遵从的不是金融的逻辑而是权力的逻辑。青苗法对于不同的身份群体具有不同的意义。50年里在青苗法作用范围内,财富移动呈现出从平民百姓到朝廷官府再到形势之家的轨迹,以致南宋建立之初朝廷以减轻百姓负担的名义将青苗法彻底废除。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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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6)07-0091-11

       青苗法(或称常平新法)是北宋王安石当政时期力推的一项理财新法。它是以《周官》“泉府”为经学依据,以“摧抑兼并、均济贫乏”为口号而在农村施行的官府放贷政策,在当时政坛引起多次论争,对北宋后期的历史走向影响甚大。清代学者钱仪吉有“王荆文公以周官泉府一言祸宋”之说,①这种看法与南宋至清代对荆公理财之术的主流看法基本一致;②爰及近代,西学大师严复发现苏格兰的“版克”(即bank,银行)与“青苗钱无稍异”,认为“千古相臣”中懂得理财者“荆公一人而已”。③自严复以来,人们对青苗法的主流看法有了历史性的转变,但是论争并未终结,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在现实影响和学术研究的交错中延续着北宋变革时代的争议。

       古今之间在对青苗法的看法上有一个鲜明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近代以来青苗法换上了“银行/金融”的摩登面孔。此说严复发其端,梁启超承其后——“青苗法者,颇有类于官办之劝业银行”。④严、梁之后此说在民国时期甚为流行,⑤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再度风行,⑥乃至今日,承继此说者仍绵延不绝。⑦而即便不采用“银行/金融”这种表达形式,也有大量遵循这种分析逻辑的研究。在这种逻辑之下,青苗法被认为是官府低利借贷,这种低利借贷有两方面的社会意义:一是对贫民具有融资与救济之功,二是对豪强地主有抑制或打击之效。比如1949年以前王毓铨、吴泽等,1949年以后邓广铭、漆侠等,⑧均持此种观点,影响深远。改革开放以后,在关于王安石变法的大争论中,谷霁光、漆侠、胡寄窗、李华瑞⑨等学者坚持此说。在日本学界也有着类似的观点。早在1903年吉田宇之助就曾称青苗法为“劝行银行法”。⑩内藤湖南以青苗法为“低利息金融通法”,(11)其后宫崎市定、佐伯富、草野靖、小野寺郁夫、东一夫、周藤吉之、三浦国雄(12)等学者的研究几乎都是在此逻辑下展开。因此可以说以金融逻辑分析青苗法在整个20世纪占据主导地位。从历史渊源来讲,这种观点多采信倾向于王安石等北宋新法派的史料,更多地肯定青苗法的积极意义。

       与之相对立的观点认为青苗法是一种官方高利贷。这种观点在改革开放以后开始流行,叶世昌、周良霄、顾全芳、季平、刘德、傅允生(13)等持此种观点,多采信倾向于司马光等新法反对者的史料,强调青苗法的高利率和强制性特征。比之更进一步的观点是认为青苗法实质是一种国家赋税,王曾瑜、方志远、方宝璋、虞云国等持此观点。(14)“赋税”一说并不注重青苗法的借贷形式而突出其实质,将其国家强制性特征与赋税等量齐观。(15)这两种界说都对青苗法持否定态度。

       总体看来,20世纪以来关于青苗法的研究,虽然采取了阶级分析的或市场经济学的多种研究方法,但其最为根本的论述逻辑仍然没有脱离宋人关于青苗法争论的整体范围,一定程度上可以说20世纪的青苗法论争是北宋时代青苗法论争的新形式的再现。

       纵观这些研究,尽管成果丰富,但其中也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缺憾。首先是研究重心集中在宋神宗时期青苗法的研究,对宋哲宗、宋徽宗时代的青苗法往往论述简略,(16)且存在不少误解。实际上青苗法自熙宁二年(1069)开始施行,到建炎元年(1127)被最终废止,其间除元祐元年(1086)至绍圣二年(1095)被废止外,前后总共实行了将近50年。然而自《文献通考》和《宋史·食货志》开始,对青苗法的记载就详于熙宁时期,关于此后青苗法的记载只有寥寥数语,遂使得后期青苗法的面目极为模糊。其次是诸多研究虽然注意到青苗钱利率问题的重要性,但往往就利率本身而论其高低,未能结合当时宏观经济环境来综合分析,对物价、货币因素的变动注意甚少,而实际上利率的高低与多种因素相关,这些因素的变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青苗法的实际运作情况。

       一、青苗法的利率高低之争以及“二分之息”的实际意义

       青苗法是完全意义上的官办农业放贷,无论是本金的持有、发放还是利息的征纳、运送均由官僚机构来执行。其条文的正式发布是在熙宁二年九月,伴随着专门性行政管理机构提举常平司的设置,三个月内在全国迅速展开。(17)按照规定,青苗法以常平广惠仓所存钱粮为本金,一年两次俵散,收“二分之息”,随夏秋二税缴纳。在关于青苗法的性质争论中,青苗法的利率高低问题是一大关键。总结起来,认为青苗法是低利贷者判断青苗法的年利率在20%~40%之间,最高不超过60%;认为青苗法是高利贷者判断青苗法年利率在40%~100%之间,最低不低于40%。

       宋神宗时期青苗法的名义利率一般认为是二分之息(个别地区为三分之息),借贷周期为半年,换算成年利率则是40%(个别地区为60%),这个数据一般没有疑义。惟近年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青苗钱实为“出息二分之法”,青苗钱法定年利率为20%。(18)但对于青苗法的借贷周期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因此有学者就此指出,青苗法的借贷是与农业生产周期相联系的,其还贷期限大约为半年,二分之息换算成年利率则是40%,局部地区的三分之息换算成年利率则为60%。(19)这应当是正确的算法。熙宁三年(1070)五月十八日神宗曾下诏:“青苗钱委诸路转运、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司,每年相度留钱谷,以备非时赈济出粜外,更不限定时月,止作一料给散,却作一料或两料送纳,以便人情,如愿分两料请者,亦听。”(20)则按规定自熙宁三年起青苗钱的俵散次数就变成一年一次或者两次。但不管青苗法一年是俵散一次还是两次,在确定其还贷时间为一个农业周期即大约半年的前提下,都不会影响其年利率的计算结果。因此大体说来,青苗法名义利率整体维持在二分之息,这种情况自始至终都没有大的改变。很多学者认为哲宗亲政后青苗(年)利率由40%降为20%或者由二分减为一分,(21)但实际上仅有官僚提出将二分之息改为一分的建议,而并未得到落实(后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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