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商会的“联动”机制及其影响

作 者:
朱英 

作者简介:
朱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

原文出处:
史学集刊

内容提要:

在近代中国林林总总的各类新式民间社团中,商会存在时间最长,也最为普及,社会能量与影响格外引人瞩目。其原因在于商会系由具有经济实力之新兴工商业者组成,并且建立了全国性商会、省总商会、县分会、镇分所这四级组织系统,网络遍及各大都市与中小城市乃至为数众多的乡镇。而经由这一独特组织系统建立起来的“联动”机制,则是商会具有“登高一呼,众商皆应”之巨大号召力,能够在政治、经济、外交等领域开展一系列大规模活动并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商会维护自身合法社会地位和权利行之有效的主要途径。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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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代中国,自清末开始即出现了各类新成立的具有近代特征的民间社团。一方面,这些新式民间社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产物,另一方面,这些社团在诞生之后又通过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对近代中国的发展变迁产生了多重影响,从而形成一种相辅相成的密切互动关系。值得重视的是,在为数众多的各类新式民间社团中,商会对近代中国社会许多方面所产生的作用与影响格外引人瞩目。

      商会之所以能够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与影响,是因为商会的会员都是新兴的工商业者,亦即我们以往所说的近代民族资产阶级,是近代中国最有经济实力和最具影响力的民间社会力量,同时也是由于商会具备独有的组织网络系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有效的“联动”机制,使得商会能够以更大的声势和规模开展一些重要社会活动,有些甚至能够及于全国各地,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其作用与影响自然不同凡响。

      所谓“联动”机制,简而言之即采取联合行动的机制,主要是指全国各地商会乃至海外华商会依靠自身独特的组织系统网络,将全国工商业者以及海外华商联系成一个整体,并通过商会表达工商业者的政治经济愿望,维护工商业者的切身利益,或者针对某个重大事件保持一致态度,共同采取联合行动,表达工商业者的相关诉求。其具体活动涉及经济、政治、外交等各个方面的较广内容,既有对内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交涉,也有对外与外国公使、领事以及国际商会的斡旋,甚至形成近代“民间商人外交”的新趋向。近30年来的中国商会史研究虽然已在专题探讨和综合研究方面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但对于商会的这种“联动”机制及其影响却仍然很少进行专门考察与分析。有鉴于此,本文拟依据相关史料选取若干实例对这一问题略作初步探讨,以进一步促进商会史研究的深入拓展。

      近代中国商会在清末诞生之初,其成员构成即与传统的商人组织有着明显差异,其组织系统也具备了一些不同于其他许多民间社团的层级网络特点,由此为商会建立独特的联动机制创造了条件。在早期,尽管商会的这种联动机制并不完善,而且存在着一些缺陷,但对于商会自身的发展以及开展有影响的社会活动,仍发挥了较为显著的作用。

      如所周知,明清时期伴随着传统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全国许多地区的工商业者就已经建立了会馆、公所等组织。无论是会馆还是公所,这些传统商人组织都具有较为明显的行会特征,难以形成像商会那样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从成员构成看,会馆大多对成员的地域籍贯有较严格的要求,主要是由同一籍贯的商人组成,因而其名称往往都冠有地名。例如苏州“为东南一大都会,五方商贾,辐辏云集,百货充盈,交易得所,故各省郡邑贸易于斯者,莫不建立会馆”。①其中江西会馆、安徽会馆、湖南会馆、岭南会馆、潮州会馆、邵武会馆、钱江会馆、大兴会馆、嘉应会馆等,无不直接标明其成员的籍贯域名。有些会馆起初只是同乡会性质的组织,主要功能为“迓神庥,联嘉会,襄义举,笃乡情”,②后来则逐渐发展成为同籍商人聚议商务贸易的行会性组织。及至晚清时期,也有少数会馆的成员开始突破地域籍贯的限制。例如原由江苏各府木商建立的大兴会馆,后来即有在苏州的他省木商加入,变成木商行之共同会馆;最初由杭州线商建立的武林杭线会馆,后也有苏帮商号加入,成为苏杭线商的共同会馆。③这些变化体现了近代工商业发展对会馆演变所产生的影响。

      与会馆主要由同一籍贯商人组成所不同的是,公所一般都是由同业商人或手工业者建立的团体,因而我们在各地相关史料记载中都常常看到冠名为“×业公所”这样的工商组织。苏州一向为传统工商业比较繁盛的地区,因而公所也十分发达。据不完全统计,苏州地区在清代即有各业公所多达百余个,包括成衣公所、面业公所、花商公所、冶坊公所、茶业公所、玉业公所、钟表公所、锦文公所等。与会馆相比较,公所的行会特征更为明显。我们知道行会是为了防止竞争,排除异己,保护同业的既得垄断利益而建立的组织。公所建立之目的即是如此。为了维护同业的利益,绝大多数公所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行规,具体内容主要是限制同业者招收学徒和使用帮工的数目,限制同业作坊、店铺的开设地点及数量,尤其对外地人限制更严,另外还规定统一的手工业产品和各类商品的价格、规格和原料分配,并制定同业统一的工资水平。

      由于会馆、公所主要是依据商人和手工业者的乡缘、地缘或业缘联系组织而成,因而均非一个地区工商各业共同的组织机构,也无法具备动员整个工商界的号召力。加之传统会馆、公所为保护同业和排除异己,一般都具有封闭性、垄断性和排他性特点,这些特点致使各会馆、公所此疆彼界分明,相互之间很少联络,甚至壁垒森严。另外,传统会馆、公所内部的组织形式也十分松散简单,通常只是推举司年、司月和执事各一人主持日常事务,并无分工细密的各种办事机构,更无层层联结的组织系统。如此种种,都决定了传统会馆、公所只是各自单独运作,不可能具备联动机制,也不可能共同开展各项大规模的活动,其社会影响自然也十分有限。

      商会作为清末诞生的近代新式商人团体,虽然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和工商业者力量壮大的产物,但也不能忽略商会又是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为了振兴工商、奖励实业,主动倡导鼓励商人向西方学习的结果。商会在欧美乃至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较早即已成立,对于促进各国工商贸易发展以及在其他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戊戌变法期间已开始受到国人关注。至清末“新政”时期,不仅工商界中的有识之士意识到振兴工商需要成立商会,而且一部分官员对此也不无共识。清朝中央执掌工商实业的商部就曾上奏一道劝办商会折,从各方面阐明成立商会的意义:“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划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④正是因为官与商在设立商会以促进工商业发展方面达成了共识,商会才得以在清末短短的几年间发展成为最为普及和数量最多的新式商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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