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保护几乎是超出人类能力之事 李宇明(北京语言大学)今天是愚人节,但学术无妄语。 语言保护,几乎是一项人类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是“人类在做上帝之事”。虽然这是一场难以跑赢的比赛,但还是有一群热心人投身语言保护事业。他们秉持的信念是:多保护一点,人类就多一笔精神财富,就多赢回一点。就此而言,语言保护者既像堂吉诃德,又不完全是堂吉诃德。 语言濒危是全人类的文化灾难,语言保护需要全人类共同面对,是世界语言生活中的大事。那些大国,特别是语言资源丰富的国家,经济富裕的国家,在国际上有话语权的国家,应更多地考虑语言保护问题,应做出更大的支持行动。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语言保护不是少数人的事情,而应当全社会进行动员。在语言保护中,政府负有主体责任,因为政府手中有权,袋中有钱,社会动员能力最强。语言保护牵涉到人,牵涉到民族和方言区,本民族和本方言区的意愿自然十分重要,越俎代庖的结果常常是“好事办不好”。学者是语言保护中的“关键少数”,其基本责任是提供智力:帮助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决策,对不作为的组织和政府提出批评;对语言的社团主体进行理念启蒙和方案指导,帮助少数民族和方言地区做好语言保护工作,并能够获取语言保护的“红利”。 语言学者更要有危机感、使命感和道义感。语言首先是语言学的资源,语言消亡了,语言学、语言教育等也就不复存在了。中国年轻学者更应该有语言保护的危机感和使命感,中国有丰富的语言资源,中国也有她应负的世界责任,要走出书屋,到田野去,关注语言生活,献学者之力,尽学者之责。 语言有文化功能和交际功能,交际功能是语言最基本的功能。如果一种语言丧失了交际功能,那么这种语言也就濒危或消亡了。而语言到了需要保护的时候,保护的动机多半是文化的。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或思考:其一,语言保护不能与通用语言形成矛盾甚至对立;其二,如果不注意增强语言的交际职能,语言保护的目标是否能够达到。语言保护不仅是行动,还需在行动中解决许多学术问题。 有人预计,21世纪90%的语言都会濒危或消亡。语言保护是在和时间赛跑。我们希望通过努力,把人类的语言和语言产品尽可能多地保存一些,让语言消亡得更慢一些,让人类丢失的财富尽量少一些!因此,我们愿意做力不从心的超出能力之事的“愚人”! 欧洲地区与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概况 Michael Byram(英国杜伦大学) 一、欧洲多语言面貌 《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简称CEFR)对多语言地区(multilingual)和能使用多语言的人(plurilingual)做了区分,以此我们可以说某国家是一个多语言国家,但这个国家的人一部分只会一种语言而其他人会多种语言。无论是拥有28个成员国的欧盟还是有47个成员国的欧洲委员会,使欧洲呈现出多语言并存的状况。欧盟使用的语言多达24种,而欧洲委员会只使用法语和英语两种语言。在欧盟国家里还有60多种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而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数量就更多了。 二、使用多种语言的欧洲人 欧洲委员会用multilingual和plurilingual来区分多语言使用地区和使用多语言的人,但欧盟并没有这样的区分,还是用multilingual来指说多种语言的人。欧盟对其成员国语言使用态度做过调查,下面所引的数字能够反映欧洲的基本情况: 88%的欧洲人认为,除了说自己的母语外,掌握其他语言对他们个人发展有好处。67%的欧洲人认为英语是两种最有用的语言之一;对于另外最有用的语言,17%的人提到德语,16%的人提到法语,14%的人认为是西班牙语。还有的人说是汉语、意大利语和俄语,分别占调查人数的6%、5%和4%。自2005年以来,认为法语和德语是重要语言的人数在欧洲分别下降了9%和5%,而认为汉语是重要语言的人数增加了4%。 54%的人能够用除母语以外的另一种语言交谈,25%的人能够说(除母语外的)至少两种其他语言,10%的人能够讲(除母语外的)另外三种语言。不能用外语来交流的欧洲人占总人口的46%。 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没有做这类调查,但就语言态度上成员国之间应该是比较类似的,尽管对其他语言掌握能力可能不同。 欧盟自1996年贯彻“1+2”的语言政策,建议欧洲人除了学习母语外,还要学习另外两种欧洲语言。这个政策未免有些简单化,没有考虑到移民语言,如欧洲之外的语种,或者说没有考虑少数民族语言使用者的情况,这些少数族裔既能说自己的民族语言也能使用国家的官方语言。而欧洲文化委员会则鼓励发展“多语能力”,即在不同年龄阶段学习和掌握多种语言,达到不同水平,并不一定都兼具听说读写的能力。 三、政府保护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方面的措施 欧洲委员会对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定义是:(1)在一个国家某一地域的人们所使用的传统语言,使用者在数量上比国家其余人口数量要小;(2)不同于国家的官方语言。这个划分既不包括官方语言的变体也不包括移民语言。 政府组织在语言保护方面出台的主要文件是欧洲委员会制定的《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宪章》规定了八项基本原则和目标: 1.承认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的文化财富; 2.尊重每一个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使用的区域; 3.采取推广这类语言的坚决行动; 4.帮助和鼓励此类语言——无论是口语还是书面语,无论是私人还是公共生活中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