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葡萄牙颁布修改葡侨委员会组织及运作的第66-A/2007号法律的第29/2015号法律,核心内容是将“享有主动选举权”的“居住于外国的葡萄牙公民”的相关资格做细则性调整,并相应修订选民登记的程序条件。因应该年内举行的葡总统、议会和葡侨委员会3项选举,同期葡全国选举委员会在国内外展开宣传活动,鼓励居住在外国的葡籍人士依照新法更新选民登记,这引发澳门特定社群流传各种说法。有称凡持有葡护照的人士都要进行选民登记,这不仅体现享有葡公民权利,而且是须强制履行的公民义务,否则不仅不能参与选举,而且还将影响现有葡证件的效力和续期,甚至或要被科处罚等。也有称葡驻港澳领事馆,面向在港澳地区大约16万“葡籍人士”①办理相关选民登记。葡驻港澳领事馆人员虽公开澄清该选民登记非属强制性、对其他领事手续并无影响②,但同时又声称,在澳门6万余人口中,有约16.8万人领有葡国护照,截至当年7月,此类被葡认定并在其驻澳门领事馆登记为“葡侨选民”的总数约为1.5万人③,而估算每次实际参与各场葡选举投票的选民人数为3000左右。 上述情况,表面上似乎属于葡萄牙内政事务,但由于其所称的16万多“葡籍人士”的国籍认定是基于葡对澳门数百年殖民占领而形成的,而其中的绝大多数人根据中国恪守澳门自古以来属于中国领土的立场而被认定为中国公民并处于中国澳门特区管辖范围内。中葡双方在不同时空条件下各自适用自身的国籍法规则,导致澳门部分居民人群国籍认定产生法律冲突。故在此中葡双方存在管辖争议的前提下,葡单方面高调主张属人管辖的行为,必然引发中国政府有必要积极应对的敏感政治问题和复杂法律问题。 一、澳门回归时居民的国籍状况和争议的初步解决 澳门部分居民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特别是具有中葡两国的国籍身份,是历史遗留的问题,也是现实中仍在持续发酵的问题,具有深刻的法律背景。 澳门回归前在葡萄牙殖民当局管治期间,当地居民由于葡法律的适用而被严格区分为葡籍居民和华人居民。葡籍居民的形成,不仅是因为葡本土及殖民地人口的移民进入,而且更主要的是葡对澳门的属地管辖和其国籍法在澳门适用的结果,使得大批在澳门出生的华人被认定原始取得葡国籍。此外,葡萄牙由于采取承认双重国籍的立场,对于外籍人士因婚姻、归化申请等的入籍标准相对宽松。如是经过数百年、多代人的繁衍积累,澳门居民中的相当部分被葡当局标定为葡籍居民,他们手上持有葡国民认别证和护照,在各种身份文件中被认定为葡萄牙人,享有与葡本土居民同等的国民权利。华人居民则主要是在内地或侨居外国出生后因各种原因移民入澳定居的中国籍人,他们无法申领葡国民证件,体现其合法居留权利的证件是治安当局签发的身份证和居留证等。 而中国政府一贯认为,澳门和香港一样,自古以来都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对澳门的属地管辖必然也体现在中国国籍制度在当地的适用上。因此,在中葡关于解决澳门问题联合声明签署的同日,中国政府在与葡萄牙政府正式交换的备忘录中明确申明:“澳门居民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者,无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均具有中国公民资格。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上述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1](P14) 纵观中方备忘录的内容,可以分析出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首先,重申了中国政府对澳门适用中国国籍法法定后果的一贯立场,即任何人只要是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都属于中国国民而具有中国国籍。这是基于中国对人和属地主权管辖的必然结果,具备和独立国家管治权与生俱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任何外国包括葡萄牙都有义务加以尊重。其次,基于解决澳门问题的复杂事实因素,中国政府采取了灵活例外的政策,允许持有葡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的中国国民在特区成立后继续合法使用相关证件出外旅行。这是考虑到上述中国公民已然享有持该等证件相对便利外游旅行的既得权利,并假定上述中国公民已经体认到自己的中国国籍身份,清楚明知使用外国旅行证件的法律性质,虽然这种体认和明知的程度迄今仍未能完全达致想象中的水平。第三,在上述原则和灵活规则之间,中国政府明示或暗隐的特殊立场是:由于中国现行国籍法明确规定奉行单一国籍主义原则,完全否定双重国籍的合法性,故此中国政府允许相关人等继续使用的葡护照或身份证,被中国政府视为葡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不具备原有的国籍证明效力,相应地在中国政府管辖领域范围内包括在澳门当地,相关中国国民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领事保护,即其葡证件所承载的各项权利不得对抗中国对其的属人属地主权管辖。 针对中方的备忘录,葡萄牙政府在同日交换予中国政府的备忘录中声明:“凡按照葡萄牙立法,在1999年12月19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资格而持有葡萄牙护照的澳门居民,该日后可继续使用之。自1999年12月20日起,任何人不得由于同澳门的关系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资格。”[1](P14)这个声明内容表面明晰而实质内容隐晦,但至少包括以下三点内容:一是强调1999年12月19日前和20日后因应澳门管治权转移在国籍法上出现的变化,之前的既得权予以维持,之后在澳门出生的人不能因其出生地的原因而再新取得葡国籍。二是重申葡政府对已经取得其国籍的澳门居民可以继续使用其护照的承诺,由于其使用“护照”概念而明显回避中方使用的“旅行证件”的概念,所包含的葡政府所保障的国籍权利,应不只局限于出外旅行的权利而还可包含其他法定的情况。三是挑明葡方处理澳门居民国籍问题,只依据葡本国国籍法。在1999年12月20日后,澳门居民虽不能因在澳门出生的单一因素取得葡国籍,但仍可引用葡国籍法有关父或母任何一方是葡人在外国出生而在当地葡领事馆进行出生登记的方式、与葡人结婚的方式或申请归化的方式等取得葡国籍。这显然与中方所表达的政策立场和法律宗旨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