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902(2016)03-0056-07 早在2008年12月31日,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指出,对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情况下,通过两岸务实协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希望双方共同努力,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可以说,两岸国际海洋事务合作是两岸处理国际事务的范例,在实践中大陆进行具体化处理,台湾在国际海洋事务尤其是远洋渔业问题上持比较灵活的态度。两岸通过务实协商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为拓宽台湾的国际空间乃至政治关系定位累积经验。制度化协商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内容,两岸国际海洋事务合作也须走规范化的路径,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提高两岸关系的稳定性、明确性与可预期性。 一、国际海洋事务理性架构的实质意涵 二战以后,海洋是国际政治中最不稳定的地域之一,国际海洋事务错综复杂。除南海和东海争端外,两岸在极地事务①、远洋渔业、海上非传统安全和海洋运输等以及在国际海洋组织和机构中的关系都是两岸国际海洋事务合作的范围。其中,东海和南海问题是核心,东海问题涉及中日韩三国的海域划界和领土主权争端,涉及台湾切身利益的东海问题主要是中日关于钓鱼台主权归属问题,防空识别区和飞航情报区的争议,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划分等。②南海问题主要包括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归属争端和以海域划界为主要内容的海洋权益争端,领土主权、渔业资源、石油资源、通航自由和战略地位等因素交织在一起。③ 两岸国际海洋事务合作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多形式和多主体间的交互系统。两岸的立场呈现割据的逻辑,形成了博弈的多元场域,这既是两岸合作的机会空间,也是两岸合作的障碍,受制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由于大陆主张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与台湾进行国际海洋事务合作,维护祖国的领土完整与主权,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立场具有一致性。④台湾的立场和态度则更为多样化,在名分秩序和实际利益间不断平衡,但基本立场是与大陆获得“对等”地位。国际海洋事务合作关系着国家海洋主权完整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涉及到两岸的政治定位问题,加上国际法的约束,仍然面临着重重困境。然而,国际海洋事务合作是两岸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契机,具有很强的外溢效应,是两岸国际空间问题、军事安全互信和政治关系定位等问题的突破口。 目前,两岸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只有个案的功能性合作,未来应搭建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两岸国际海洋事务合作的理性架构,并予以合情合理安排。理性建构是两岸在国际海洋事务上合作的必然选择,唯此才能进一步深化两岸共同利益的政策空间。可以说,理性架构的核心是合情合理安排。国台办前主任王毅认为:“合情,就是照顾彼此关切,不搞强加于人;合理,就是恪守法理基础,不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表述”,因此,理性架构是指既要两岸务实协商又要遵守两岸现行规定和国际法,基于立场妥协和利益交换寻找符合“一个中国”框架和国际法理支撑。两岸国际海洋事务合作的理性架构不能脱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局的客观现实,只能通过对话和协商沟通实现。两岸应重视相关制度安排在“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基础上构建,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强化两岸民众的认识,提高两岸在国际海洋事务上的契合度和话语权。⑤ 二、两岸国际海洋事务合作的法理基石 两岸在国际海洋事务方面的理性架构最终落脚于法律制度的安排,但由于两岸关系的现状和国际海洋事务的复杂性,相关法律制度的安排必须逐步推进。两岸可以先确立基本共识,再在实践中不断细化,按照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不断推进,逐渐形成两岸海洋命运共同体。具体来说,两岸国际海洋事务合作的法理基石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一个中国”框架是国际海洋事务合作的法理底线。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建立在“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上。两岸现有各自的法律和体制都用“一个中国”框架定位两岸关系,国际海洋事务的合作是建立在“一个中国”框架下,任何有关制度安排都不能在国际法上造成“两个中国”的事实。国际海洋事务主要是高度政治化的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是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的重大问题。尤其是政府间的国际参与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对外延伸,台湾不能够在国际参与中展示带有主权意涵的政治符号。例如,台湾参与南海争端解决机制涉及到敏感的“主权”和“法统”等问题,不能借机以“台湾”或“中华民国”名义搞“台独”和“两个中国”。⑥“一个中国”框架是台湾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两岸建构捍卫国际海洋共同利益的法律框架。 第二,合规性与可接受性是国际海洋事务合作的法理基础。国际法尤其国际海洋法是各国共同遵循的规则,但也存在着机制复杂性、碎片化和重叠性等问题。国际海洋法规则的扩散和碎片化,产生了很多无法律位阶的嵌套、重叠和平行的海洋法机制,加上国际海洋法冲突处理规则的模糊或缺失,基于规则的国际海洋治理结构逐渐逆回政治或权力的困局中。⑦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名义上都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求,“法律战”是各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上博弈的重要手段,但实质上是为了实现自身的政治目的。例如,南海问题既涉及传统国际海洋法、习惯国际海洋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又涉及《国际海洋条约》构筑的现代国际海洋法秩序,加上各个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寻求佐证,各国都根据自身的法律依据将南海争议岛屿主权“合法化”,但这实质是一场国际政治博弈,各个国家都认为其主张符合国际法,这就需要理清涉及南海问题的国际法渊源的关系和协调之间的冲突。⑧可以说,只要两岸存在“一个中国”的政治互信,总能在国际法框架下找到契合点,对台湾来说既无损“尊严”,对大陆来说也不破坏“一个中国”原则。例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相关章程规定正式成员与观察员都需以“国家”身份,大陆与其达成谅解,台湾得以主席观察员身份参加国际民航大会。最终,国际海洋事务合作既要符合相关的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章程,又要达成两岸都可以接受的规范化安排。当然,这也要符合两岸的共同利益和愿望与现阶段两岸关系发展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