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683(2016)03-0029-09 两岸交往目前体现为一种“政治对立与经济社会文化交往日益密切并存”的特殊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两岸逐渐形成了一种“二元并存”的共同决策机制。本文提出“两岸间”的概念,尝试以之作为描述两岸特殊交往形态下产生的共同决策现象的理论模型,并借这一概念的理论预测力,分析当前两岸共同决策机制与这一理想模型间的差距。 一、两岸特殊交往形态下的共同决策现象 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不断深入和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两岸之间日趋复杂的利益格局催生了双方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共同决策现象。然而,两岸尚未能对两岸共同决策机制的形成原因、性质及其表现形式等问题形成一致的表述和解释。 (一)“两岸交往光谱”与两岸特殊交往形态 考察1949年以来的历史,两岸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从军事冲突到和平发展的巨大变化。总体而言,六十余年的两岸关系发展史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军事冲突、隔绝交往阶段。自1949年至1978年,两岸处于绝对意义上的军事对峙状态,大陆方面坚持以“武力解放台湾”为主的对台方针,两岸之间尚存在一些零星军事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两岸几乎不存在任何经济社会文化交往。(2)军事对峙、隔绝交往阶段。以1979年大陆方面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为标志,至1987年台湾方面开放老兵赴大陆探亲为止的八年间,两岸之间停止了长达三十年的军事冲突,转入军事对峙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两岸之间依然不存在大规模的经济社会文化交往活动。(3)政治对立、经济文化社会恢复交往阶段。自1987年台湾方面开放老兵赴大陆探亲,至2008年5月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新阶段前,大陆和台湾对待对方的政策均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双方的对峙情绪得到缓和,然而两岸在政治上仍处于对立状态。与此同时,两岸民间交往的绝对隔绝状态逐渐被打破,双方经济社会文化交往逐渐恢复。(4)政治对立、经济文化社会密切交往阶段。2008年5月,台湾地区政治局势出现了有利于两岸关系发展的重大转折,两岸关系迅速走上了和平发展的道路,两岸民间交往日益密切,双方经济、社会、文化关系发展较快。然而,由于两岸在政治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分歧,双方在政治上依然处于对立状态。 从两岸关系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两岸之间的“绝对隔绝”和“密切交往”并非是一种绝对对立或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体现为一种类似于光谱的渐变关系。我们可将这种用于描述两岸关系的光谱称为“两岸交往光谱”。自2008年以来,两岸双方秉持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精神,按照先易后难、先经后政、把握节奏、循序渐进的思路,采取积极政策举措,促进交流合作和协商谈判,显著改善发展了两岸关系。①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实践来看,由于两岸在政治层面尚存在较大分歧,双方在短期内无法就两岸政治议题展开实质性对话。因此,两岸在实践中贯彻了“先经后政”的基本思路,形成了“政经分离”的交往模式。因此,从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实践来看,当前的两岸交往形态,介于“两岸交往光谱”的“武力对峙带来的完全隔绝交往”一端与“和平统一带来的全面深化交往”一端之间,处于一种“政治对立与经济社会交往日益密切并存”的特殊状态。在这种特殊交往状态下,随着两岸在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层面利益格局的日趋复杂,两岸之间已经衍生出越来越多的共同事务。因此,两岸公权力机关不得不在双方尚处于政治对立的情况下,以寻求共识的方式解决涉及两岸共同利益的事务,进而透过各种渠道形成了一系列的共同决策。从两岸交往的实践来看,无论是以民间身份出现的两岸两会事务性商谈机制,还是以官方身份出现的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机制,均在实际上构成了两岸形成共同决策的沟通管道。 (二)“两岸共同决策”:概念与现状 基于两岸交往的主要特点和两岸做出共同决策现象的现状,本文尝试提出“两岸共同决策”的概念,以描述两岸公权力机关通过协商方式形成对两岸均有现实约束力的共同决策现象。两岸共同决策,意指“一个中国”框架下的海峡两岸,透过平等协商方式形成的,由双方以“自律”方式实施,对双方均有事实约束力的共识性决策。其特征有四:(1)从形成方式上看,两岸共同决策是双方通过平等协商,以“共识决”的方式形成的决策。两岸的政治对立状态使同属一个中国的两岸,在政治上依然处于“互不隶属”状态,因而双方形成共同决策的方式只能是经由协商达成共识,而非采取代议制民主式的“多数决”。(2)从决策的形成平台来看,两岸共同决策主要透过两岸两会事务性商谈机制和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沟通机制这两个平台形成。前者以两岸“民间团体”身份出现,却隐含着公权力机关的影子,在两岸政治对立状态下,承担着双方事务性协商的主要职能;后者则以双方公权力机关名义出现,却因受制于两岸政治分歧,而仅能承担补充性协商职能。(3)从决策的表现形式来看,两岸共同决策主要体现为规范化的两岸协议和非规范化的两岸共识,这些协议与共识对双方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4)从决策的实施方式来看,由于两岸之上并不存在一个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超两岸”机构,两岸共同决策无法依赖来自于一个“超两岸”机构的“他律”,而需要两岸以“自律”方式共同实施。 从两岸关系发展的实践来看,目前两岸已经逐步形成了由两会事务性协商和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机制构成的“二元共同决策机制”。(1)在这一“二元机制”中,两岸两会事务性协商机制在两岸共同决策模式中处于主导地位。两岸透过这一机制形成的规范化的两岸协议正是一种具有软法属性的两岸共同政策。目前,两岸已签署23项事务性协议,这些协议充分反映出两岸在处理事务性问题上的共识,对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制度框架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然而,随着2014年上半年“太阳花运动”的爆发,两岸两会事务性协商机制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于有部分学者质疑,两岸是否还能够因循两会模式继续签署协议。正如国台办发言人范丽青所言,“两岸平等协商的正常进程不应该受到干扰和阻碍”②,我们相信,两岸事务性协商机制不会因一次偶发事件而长期停滞不前,除非两岸协商的政治基础——“九二共识”不复存在。大陆和台湾的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机制是两岸共同决策模式的最新发展,它不仅能够为两会事务性商谈的进一步深入提供支持,也能够为两岸就超越于一般事务性议题的政治问题交换意见提供平台。(2)在这一“二元机制”中,大陆和台湾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直接交往机制肇始于2013年的APEC会议期间,形成于2014年两岸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成功互访。在短短两年时间里,两岸公权力机关实现直接接触,并开始尝试将这种接触常态化、制度化。这种趋势是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也是值得赞赏的。然而,由于这一机制形成的时间较短,其运行依然处于不稳定状态。2015年1月,时任台湾陆委会主委王郁琦因故辞职,这一突发事件引发两岸舆论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机制能否持续运行的强烈关注。尽管此事发生后,国台办和陆委会均表示“人事的变动不应该影响到机制的运作”③,双方将“持续推动两岸官方互动交流正常化,深化两岸制度化协商及各领域交流合作”④。但是,由此观之,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直接协商机制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其制度化程度依然不高,因而这一机制的发展仍然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