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指的是审计机关以法律为依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与资产进行独立检查,并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讲求效益的行为。而从国家审计的角度讲,审计的内涵除了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外,其发展历史和演变脉络与我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保持了同步性,所涉及的内容以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而呈现出多维变化。依据当前的审计定义加以衡量,我国历史上的“审计行为”只能达到“审计”范畴的边缘。深入了解国家审计的发展历史、厘清其发展脉络,对把握和利用审计规律,更好的指导审计实践,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审计”一词的历史溯源 “审计”一词由来已久,其发展历史经历了多个朝代。早在唐代,“审计”就得到了广泛使用,但含义较为宽泛,指的是对某种事物进行详细、周密和慎重的谋略、计议等,在民间使用频率较低。比如,在《新唐书》就有记载:陈子昂就上书说道“善为天下者,计大而不计小,务德而不务刑,据安念危,值利思害,愿陛下审计之。”此时的“审计”具有两层意思,一为“审”,二为“计”,含“审时度势、从长计议”的意味,与当今的审计并不直接关联,也对财政、支出等无显著涉及;此外,在《新五代史》中也出现了一些有关“审计”的记载,但其义也都局限于此,并无自宋以后赋予“审计”的审查和监督财经活动的含义。到了南宋时期,与现代审计相似的活动首此被冠以“审计”之名,这一我国最早把审计机构以“审计”命名的记录出现在《宋会要》中:在南宋建炎时期,元年五月,为了避讳宋高宗赵构,便把“诸军诸司专勾司”改成了“诸军诸司审计司”。后来,又把诸军审计司和诸司审计司合并,统称为“审计院”。此时的“审计”已经涉及到财经活动,并关系到对国家岁入岁出和钱粮收支等情况的监督和监察,是国家审计的最初形式。此外,在《宋史》中也有这样的记载:“诏问方略,审计形势,为破敌之策以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审计”的出处和背景,都并未与经济活动直接相关。因此,当我们考虑到当时的语言环境时就会发现,当时的“审计”不过是“谋略”的一种,是一个极具战略意味的词汇。直到近代,一些外国经济思想进入我国之后,中国的“审计”才与真正意义上的审计概念逐渐趋同,我国的审计事业才作为一项专门的“经济监督”行为在社会发展领域逐渐开展起来。 二、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谱系——基于社会治理的视角 (一)对官吏的经济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 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监督”,审计对象除了部门、组织外,还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个体进行监督。我国古代社会,这一职能是依靠监察机构完成的(兼职形式)。在商周时期,国家机器具有纯粹的原始性。这也就导致了职官分工模糊,职掌飘摇不定。当时,对中央或地方官吏实行审计监督的主体多为师、公、司士、监等。而到了战国时期,“御史监察”这一具有明显“审计”意味的主体便开始出现,并在之后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中,不断得到发展和优化。即便封建王朝结束,这一制度本身所积淀的养分还是对后世的审计工作起到了极大影响。在中国古代的各个时期,御史监察具有较高的权威,“临制百司,纠绳不法”,可谓是对官吏的审查面面俱到。无论是政治上文武百官的奸邪逆恶,还是经济上的贪赃枉法,抑或是盗窃、财政财务收支的不如制等,御史监察都会发挥其作用,在司法上会同司法部门对涉事人进行监督惩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御史是身兼二职的审计官,在国家经济、政治运行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比如,在西汉时期,御史大夫要对“上计”的虚实真伪进行审查,唐宋时期的御史有权对官员的贪赃与财政财务收支的不如制等进行审核稽查,到了元朝和清朝时期,御史、科道官等都但负责纠劾奸贪的关键职责。至封建王朝结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审计机关,要对财政上不法、不忠的职务行为进行稽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直到今天,我国的审计机关也在检举、检查贪污、舞弊和浪费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党、政府和人民百姓已经将财经法纪审计看做是审计工作重点内容。 (二)对官员政绩的审计 在封建社会,国家对官员的政绩考核涉及到多项内容,任职期间的赋税收入、户口和垦田数增减等情况是考核的重点。在魏晋南北时期,就出现了专门考核官吏政绩的“吏部”;至隋唐时期,吏部的权力极大、威望极高,在对京师诸司与各地报送的考状进行审核勾覆之后,就能够决定中下级官吏的前途命运,或升黜或任免。在北宋前期,又设立了磨勘院和考课院等机构,负责此项事宜(元丰改制后复归吏部);此外,在考核地方官与监临物务官的政绩时,须得先经过财计部门对账簿进行复核,通过检验收支数额和比较岁课增亏,送主考部门确定升降去留。这一制度或者组织结构的设定,在接下来的元明清三代都得到了沿袭,且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比如,明代天下诸司官吏,需要在三年之内朝觐到京,奏缴须知文册到吏部,其目的就是进行政绩考核,倘若审查出钱粮等项目有重大差错,当事人或者负责人要究治参奏;在清朝时期,科道官要对京都各部院、各衙门的支领钱物进行核对,对奏销直省的钱粮和建筑工程款项等进查验——这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财政、财务审计的意味。在这一过程中,倘若发现有官员侵贪作弊、枉法乱纪,就可以对其稽查题参。而当清王朝结束,国民政府成立初期,也设立了专门的审计机关对县市一级的财政、财务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如发现不法、不忠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论处,省政府或者县政府会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法办。随着时代的进步,当代的审计工作一般要审计工作者按照群众的检举,对违法乱纪、扰乱财务秩序的行为进行审查,以获得更为详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