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制度结合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
山东省审计厅科研所课题组,课题组成员:陈朝豹,袁方,王丽丽,侯萌

原文出处:
山东审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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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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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使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共同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在这一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审计监督如何与其他监督制度有机结合,有效增强监督合力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在厘清不同监督制度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辨析各种监督制度在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中的区别与联系,进而探索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结合机制。

      一、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构成与特点

      (一)党内监督的中心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内监督是由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全体党员作为监督主体,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中国共产党组织内部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等进行监督的形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党内监督既有专职机构的监督,也有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委成员之间的监督和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的监督。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当前,党内监督的中心任务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通过巡视、质询、信访等监督方式,加强对十八届四中全会依规治党精神的落实,加大正风肃纪和腐败案件查处,维护党的先进性。

      (二)人大监督的重点是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最具权威性和强制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人大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二是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三是询问和质询;四是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五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三)民主监督是体现政治民主和协商合作精神的政治性监督。就其内涵而言,民主监督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主监督是指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的各种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民主监督,是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权力运行进行的政治监督。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民主监督概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指出,民主监督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是属于我国政治民主的一种监督。在监督内容和范围上,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所以,政治性较强、层次较高、注重民主和合作,是民主监督的主要特点。

      (四)行政监督是对权力运行直接和常态化的内部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级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内部自我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层级监督,以及各级行政监察专门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同属于行政系统内部,这种同体性特征决定了行政监督最具有直接性。行政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之间联系往往比较密切,中间环节较少甚至不存在中间环节,这种直接性决定了行政监督不仅仅是进行常规的事后监督,也便利于进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因此行政监督又具有常态化和全过程监督的特点。

      (五)司法监督是遵循法律程序对依法行政进行的事后被动的监督。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力,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的监督。包括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从监督形式上来看,司法监督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严格的程序性为司法监督提供了公正、客观的制度保障。从监督对象上来看,司法监督是对已经完成的行政行为、已经做出的行政决定等行政权力运行的结果进行的审查和判决。从监督介入的时间来看,司法机关是在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之后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通过司法监督审查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事后性和被动性是司法监督的显著特征。

      (六)审计监督依据宪法对行政权力进行独立、专业的经济监督。《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独立专司经济监督的职能,因此,审计监督主体具有独立性,监督方式具有专门性和专业性,监督过程具有周期性和常态性。审计监督通常以审计项目为作业单元,采取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形式,从资金入手,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等法定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监督国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发现国家政策措施执行中、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并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专业建议。伴随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不仅能够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促进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和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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