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早期“乐”概念的三大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成纪(1966-),男,河南虞城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美学史研究,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在现代形态的中国艺术史研究中,人们已习惯于将中国社会早期的“乐”视为音乐史研究的专属对象。但事实上,它却代表了中国人对于艺术、人生、自然的整体判断。首先,中国上古乐论强调诗、乐、舞一体,“乐”指代音乐,更是诗、乐、舞等诸种艺术的总称。其次,中国上古时期“乐(yue)”“乐(le)”不分,它既指称艺术对象,也指主体感受。再者,音乐无孔不入、无限弥漫的特性,使其成为充塞天地、感通人神的宇宙映像形式,同时也因其超越品质而指向哲学的形上之境。据此来看,中国社会早期的“乐”,是一个中心清晰又表意宽泛的概念。如以现代西方艺术分类模式来切分出一部孤立的中国音乐史,不但是对其实然存在状况的误判,而且也削弱了音乐纵贯中国艺术、哲学乃至宗教的强大功能。现在应是对这种状况作出改变的时候了。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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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6)04-0084-07

      在中国艺术史研究领域,当代艺术史家已习惯于按照现代艺术的分类原则,撰写出种种艺术门类史,如中国音乐史、舞蹈史、绘画史、雕塑史、建筑史等。事实上,这种种艺术门类史很难说是属于中国历史本身,而是来自现代艺术观念对历史的重构。以音乐为例,在中国社会早期,诗、乐、舞具有一体性,单单从中剥离出一部纯粹的音乐史,显然失之武断和粗暴,同时也制约了“乐”作为艺术概念表意的宽泛性。与此相一致,中国上古乐论“乐(yue)”“乐(le)”不分,它既指涉艺术的对象形式(音乐),又涉及音乐欣赏过程中的审美体验(快乐),具有跨越对象与主体的双重性。进而言之,按照现代音乐观念,音乐的价值在于为人带来纯粹的审美愉悦,超出这一限界,就是对这门艺术纯粹性的亵渎。但在中国古代,音乐关乎社会伦理和政治,同时涉及对宇宙本性的反思及天人感通问题。如此而言,以上情况意味着现代人对音乐史划出的边界,实则并不符合中国历史的实然状况。

      从作为艺术门类的音乐,到作为诗、乐、舞合体形式的乐;从音乐给人带来的快乐,到泛指生活中一切美好事物的快乐,再到借此反思人性的深度和宇宙的无限性,基本可以代表中国社会早期人类对于音乐的理解。这种理解方式超越了音乐作为艺术的个别性,走向了人性和自然宇宙的一般性。这种不断放大的路径,意味着中国社会早期的音乐观念,既没有被艺术门类限定,也没有被美学限定,而是走向了哲学,从而使“乐”这一概念因描述边界的不断拓展而获得普遍意义。

      一、诗乐舞一体问题

      在中国艺术史中,诗、乐、舞同源,而且是一体的。20世纪以来,关于这一问题的最早谈论可见于朱光潜的《诗论》,如其所言:“就人类诗歌的起源而论……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极重要的结论,就是:诗歌与音乐、舞蹈是同源的,而且在最初是一种三位一体的混合艺术。”[1](P13—14)至今,这种“同源”、“同体”论已成为中国美学和艺术史研究领域的常识。但这里仍需辨析的是,在中国社会早期,“乐”作为艺术概念具有游移性。一方面,乐指代音乐,并因此与诗、舞并置;另一方面,乐是诗歌、音乐、舞蹈等诸种艺术体式的总称,后世仅专指现代意义上的音乐,是对其涵盖范围的狭隘化,是对国史中“乐”观念的误释误判。

      “乐”在诗、乐、舞等艺术形式之间的跨界特性,广泛表现于中国上古历史记述和乐论中,如《吕氏春秋·古乐》云:“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阙。”这里讲的葛天氏之“乐”,“操牛尾”和“投足”部分属于舞蹈,“歌”则在吟唱形式上属于音乐,在吟唱内容上属于诗。与此相比,《尚书·舜典》中对于诗、乐、舞关系的论述更具典范性:“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这段话中的“诗言志”,被朱自清称为中国诗歌理论“开山的纲领”[2](P6)。但就当时诗作为乐之组成部分看,可谓中国古代诗歌、音乐、舞蹈的共同理论基石。那么,这被夔所“典”的乐到底是什么?从引文看,包括诗人的吟诵(诗言志)、歌者的主唱(歌永言)、合唱队的伴唱(声依永)、乐队的伴奏(律合声)、乐器的协奏(八音克谐)以及舞者的出场(百兽率舞)。也就是说,诗、歌、合唱、乐队、乐器、舞蹈等都被包含在广义的“乐”范围内。易言之,一个“乐”字,几乎可以将中国先秦的时间性艺术一网打尽。

      与《尚书·舜典》相比,《周礼·大司乐》关于诗、乐、舞关系的论述更具理论深度,也更具实践性,其中言:“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凡有道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衹,以和万邦,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按《周礼》,西周时的大司乐是国家音乐机构的最高负责人,首要之务就是对贵族子弟实施乐教。从以上引文看,当时人对“乐”的理解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是乐德,即包括诗歌、音乐、舞蹈的“乐”,具有共同的道德本质,即中和、祗庸、孝友。借助这种内在精神的一致性,“乐”有效跨越了艺术的形式差异,将诗、乐、舞凝聚为一个整体。其次是乐语,即诗语或雅言。这一方面说明诗在当时是乐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说明与日常语言相区别的、具有乐感的雅言被包括在“乐语”的范围之内。再者是乐舞。其中列举的《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为上古六舞,也是上古六乐。所谓“六舞大合乐”,说明舞蹈以其身体性的节奏感和旋律感,成为“乐”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周礼》认为,乐可以贯通天地人神,共同生成一个富有乐感的美好世界。由此,“乐”也就进一步跨越了作为艺术形式的诗歌、音乐、舞蹈的限制,最终成为人神共在、天地一体的象征形式。

      今天,学术界一般将春秋晚期作为诗与乐分离的时期,其标志就是孔子对《诗经》的编订,如王国维提出:“诗、乐二家,春秋之季,已自分途。”[3](P57)但事实是,《诗》在当时以经文形式书写于竹帛之上,并不足以成为诗从乐舞中脱离的佐证。如《史记·孔子世家》云:“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墨子·公孟》云:“不丧之间,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前者是讲孔子编《诗》,不但订正文本,而且重新配乐。后者的诵、弦、歌、舞之论,则描述了《诗》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活态表现。也就是说,虽然后人见到的《诗经》是纯文字性的,但在春秋战国时期它为人展示的却是兼具诵、弦、歌、舞等诸多表现形式的音乐化图景。与此比较,战国时期的《楚辞》音乐性更强,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种歌乐。如王逸序《九歌》云:“《九歌》者,屈原之所作也。昔楚国南郢之邑,沅湘之间,其俗信鬼而好祠,其祠必作乐鼓舞以乐诸神。”[4](P210)再如,王夫之释《九辨》云:“辩,犹遍也。一阙谓之一辩。盖亦效夏启九辩之名,绍古体为新裁。可以被之管弦,其词激宕淋漓,异于风雅,盖楚声也。”[5](P121)均说明“乐”作为歌、诗、乐、舞的统一形式,对中国先秦艺术史具有贯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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