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与认知  

作 者:

作者简介:
[美]柯蒂斯·卡特,1934年生,哲学博士,美国马凯大学哲学系教授,前国际美学学会主席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越来越多的现象表明了艺术是一种重要的认知符号,苏珊·朗格、鲁道夫·阿恩海姆、纳尔逊·古德曼以及其他人证明了认知符号的多样性及其效用已经扩展至艺术之中。在对舞蹈的认知意义的探讨中,“体验”和“认识”这两个概念分别指涉其认知意义的两个不同方面。以体验的方式理解一件作品要求我们直接通过感官来理解事物,它与通过作为事物符号的或是对事物进行描述的词语来理解这些事物的方式是相对立的。认识是指基于对艺术进行回应所获得知识,这些回应包括艺术批评、艺术史和审美理论,它们使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观察艺术作品的结构和风格,并且为我们展示出艺术品所具有的更深远的意义。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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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来越多的现象论证了艺术是一种重要的认知符号这一命题。基于苏珊·朗格、鲁道夫·阿恩海姆、纳尔逊·古德曼的基础性研究和当前对思维活动本质的探讨,认知符号的种类和功能以及认知活动的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例如朗格将艺术作为一种能够提供关于人类感觉的独特知识的符号。①阿恩海姆已经预见性地证明了艺术中所独有的视知觉图像、动知觉及非言语的感知觉图像都是思维的有效表达方式。②古德曼认为具有认知作用的人类符号已经延伸至所有的艺术活动中。③持反对意见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们则认为“认知意义”这一术语只适用于具有确定性的语言结构的命题之中,这些反对的意见也毫无疑问地引起了艺术认知学理论家们的关注,使他们质疑认知是否是艺术的本质。在这些对艺术认知的讨论中,艺术中的符号系统是一种语言或语言类似物是一个被持续讨论的焦点,然而我认为哲学和认知心理学领域中的新近研究对艺术的认知问题更具有理论说服力。④

      本文将以对艺术认知的探讨为基础,以此来区别表演艺术和对这些表演艺术的评价。表演以及对其评价,比如批评和美学理论,都包含着重要的与艺术关联的认知问题。本文的讨论将限定在舞蹈表演及对其回应中的认知问题,这些回应的形式是批评和审美理论。

      表演和对表演评价之间的区别指向了知识的两个不同方面,在德语中它们分别表示为体验(erlebnis)和认识(erkenntnis)。体验是指在对象或事件的在场中直接获得知识的方式,其并非是模糊或无内容的不可言喻的表达模式。体验是一种有序的、可理解的象征过程,知识传播者通过这个过程将知识给予接受者,而接受者则通过这个过程获得知识,并获得对这个过程本身及其符号涵义的理解。认识是基于对事物或对象的描述和阐释所获得的知识,它基于观察和推理的过程,例如联想、类比,它诉诸先验知识和判断。以认识所获得的知识,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对象或事件的“精神”替代物。

      但是在艺术中,要对一个作品做最为详尽的阐释和描述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就需要以体验来补充认识,即需要补充看、听和经历的部分,就像在表演中那样,在作品的直接在场中去体验。因此,体验和认识在艺术研究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并非试图通过体验和认识来构建艺术知识的二元论,而是探析舞蹈表演和对其回应中的这两种知识要素间的关系。舞者通过表演赋予了关于舞蹈的知识(认识),同时舞者以个性化的在场表演使表演只能在特定的时间中被经验到(体验)。与之相应的是一位评论家作为表演活动接受者时,他对表演的最初和直接的印象是一种体验,但是批评本身又在最初的印象中融合了认识中的分析、描述和阐释。

      事实上,约翰·霍斯珀斯亦曾基于体验和认识的以上这些区别否认艺术作品能够提供任何知识,因此在这里有必要简要说明下我们间的不同之处。与莫里茨·石里克一样,约翰·霍斯珀斯认为认识而非体验,才是知识的形式,因此艺术品只提供直接的情感性经验,而缺乏认知意义。⑤但是根本没有什么理由能够将体验从知识中排除,霍斯珀斯的论断是武断和不公允的。并且另一方面,从历史和哲学意义上来考察“知识”和“认知”这两个术语,它们都将体验和认识作为知识或认知的两种形式。基于此,我们就不能将艺术从认知领域中排除开来,因为艺术正是通过认识和体验作为了知识的一种表现形式。

      舞蹈的认知层面:表演

      舞者在表演过程中的精神活动将主要从体验的理论视角被考察,而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介入表演者内在经验的路径。对舞蹈表演进行分析是一种路径,这一分析与不断发展的舞蹈标记系统相结合,例如鲁道夫拉班的舞谱以及古德曼对舞蹈的象征性的讨论,都是基于对舞蹈表演结构的分析。另一路径就是将现有的关于身体运动和精神运动行为的研究观念运用到对舞蹈表演的检视中。⑥这些路径都忽略了诸如意向、感觉以及精神在肌肉肌腱和情感、表演风格相互关联中的作用等因素。第三种路径是直接向表演者询问其表演时的经验感受。这三种路径都将体现在以下的分析中,除此之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亦对两位芭蕾舞者和两位当代舞者进行了访谈,他们被要求描述出表演时的经验感受。⑦

      一段舞蹈表演基于一套动作系统,这个系统具有自身的规则和惯例并以此来创造舞蹈动作。芭蕾舞、现代舞和后现代舞代表了三种不同的舞蹈类型,每一个类型又具有诸多不同的风格。为了表演不同的舞蹈类型,舞者必须接受不同类型的训练并一开始就接受系统的动作训练。当动作系统内化于舞者自身后,他就能够将编舞者和其他舞者的动作创造性地融合在一起。舞者和编舞者共同创造了个体化的舞蹈,并将之与舞蹈欣赏者们分享,这些欣赏者则必须能够理解一定的舞蹈语言才能参与到舞蹈表演之中,甚至是对诸如具有开放形式、无固定表演空间和反传统的即兴舞蹈的欣赏也是如此。

      从舞者的视角来看,舞蹈表演的首要因素就是动作和舞蹈编排所制定的动作指令,舞者基于其技术和表现力,通过合适、高质量的身体形态、线条、比例、情感和理念把舞蹈动作实施出来,并且动作的风格样式也必须与作品的整体意图相一致。

      动觉智力在舞蹈中,尤其是传统舞蹈中也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动觉智力是一种空间智能,其基于肌肉的运动和肌体记忆。心理学家将动觉智力界定为一种感官系统,通过这一系统使人控制身体的运动并在空间中为运动着的身体予以定位。⑧动觉智力使舞者对空间中的身体位置获得直觉认识,它贯穿于包含着速率、延展的整个身体运动之中。因此动觉智力对于舞者来说是一个重要因素,它使舞者能够习得和执行一段舞蹈表演中的运动。就像人类智力的其他方面一样,动觉智力能够灵活地与其他智力系统相适应来创造舞蹈,例如古典芭蕾舞就是通过这一方式来表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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