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王力(1946/1985:249)早就留意到致使义处置式了,他把这种处置式和其他一些特殊的处置式都称之为“处置式的活用”。他认为,这种活用跟普通处置式不同的是,活用可以用不及物动词,普通的处置式必须是及物动词。王力(1946/1985:249-250)引例如下:
“致使义处置式”这个名称最早是吴福祥(1996:427)提出来的,他把这类处置式的语义解释为:“介词‘P’所引出的受动者,受主体的某种支配而产生某种结果(状态)或发生某种变化。”这类处置式的特点是,“介词所控制的对象不是动词的受事,而是其施事或当事”。刘子瑜(2002)认为这种处置式并不具有提宾的功能,故而看作“处置式中的非主流的特殊形式”。 根据吴福祥(1996:427,2003),致使义处置式产生的时代大约是晚唐五代,且只见于“将”字式和“把”字式两种。以下例句转引自吴文:
吴福祥(1996:427)还解释说,“这类例句中的谓语大都是非行为动词或形容词,所以语义上处置性不太显著,倒与使役动词构成的兼语式语义相近。”他强调,“这类处置式中介词‘把/将’本身并无‘致使’义,‘致使’义是由句子结构本身所显现的。介词‘把/将’本身的语义及功能与一般处置式中的‘把/’并无区别”。他还对致使义处置式的来源进行了研究。
本文认为,关于致使义处置式的产生时代、类型、来源和形成过程,还有一些问题值得继续讨论。 2 早期致使义处置式的产生 关于早期的致使义处置式,除了敦煌变文,我们还在《全唐诗》里找到不少同类型的例句。例如:
3)VP大多数是动宾结构,其中的宾语有的是动作的对象,如例(14),多数是处所宾语,如例(11)、(13)、(15),而例(12)的“相就”也暗含处所宾语; 4)介词都是“将”;
那么,这种“将+身/心+VP”类的句子是不是致使义处置式呢?如果把这种结构看作致使义处置式,可能会遇到两个这样的问题: 其一,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手”、“脚”、“眼”、“口”等其他身体部位名词进入这种结构,算不算致使义处置式?例如:
“手”、“眼”是人体的器官,它们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手”、“眼”(以及“脚”、“耳”、“鼻子”、“嘴巴”等)既是人体的器官,是人发出某种行为动作的工具,又是身体某些特定的动作行为的真正实行者,所以也可看作是施事。③跟“身”、“心”一样,“手”、“眼”等所处的结构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与“手”、“眼”与VP之间的关系有关。 其二,除了“将”字式有这类情况,“以”字式和“持”字式也有同类的现象。那么“以/持”字式算不算致使义处置式? “以”字式④具有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我们的调查,“以”字式比“持”、“捉”、“取”、“将”、“把”等式更早地进入了工具式、处置(给)、处置(到)、处置(作),甚至也可以表致使。例如:
“持”字式的产生仅次于“以”字式,但例子要少见得多。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