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6)03-0071-07 挖掘毛泽东的绿色经济思想,对于当前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和谐、适应人类环保与健康需要具有启迪意义。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种新的经济发展形式——绿色经济。而绿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林业是生态系统的主体和维持生态平衡的主体,是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毛泽东的绿色经济思想,在《毛泽东论林业(新编本)》一书中得到较充分的体现。认真研读《毛泽东论林业》一书,领略毛泽东的林业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2003年,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家林业局编辑的《毛泽东论林业(新编本)》。这部著作由短小文章或文章片断组成,内容包括毛泽东的一些调查报告、文章、讲话、谈话的节录,毛泽东对文章的按语和对文件的批示,还有毛泽东的电报、信函、题词等。该书的特色是短小精悍,收录的文字最多者为《寻乌调查》的摘录,1200余字;最短者为1967年9月在一份文件上作的批示,仅为“照发”两字。但这部著作的编辑是精心的,并且它是在原林业部1993年编辑出版的《毛泽东论林业》摘编本的基础上增补、修订而成的。全书收录毛泽东有关林业问题的论述文字,最早起自1919年,最晚止于1967年,时间跨度长达48年,总共有58篇文献。该书对研究毛泽东的林业思想以及整个经济发展思想极为宝贵,书中有11篇文稿、一些手迹和照片为首次公开发表。其中首发的文稿有《林业真是一个大事业》、《要真正绿化》、《要使祖国的河山全部绿化起来》、《林业是个很了不起的事业》、《林业将变成根本问题之一》、《绿化工作不要作假》、《要有计划地造林》、《实行“三三制”农林牧业都可以发展起来》、《公路河流两旁要植树》等。 一、《毛泽东论林业》展示了毛泽东林业思想发展的历程 《毛泽东论林业(新编本)》收录的58篇文献中,在新中国成立前发表的有15篇,在新中国成立后发表的有43篇。它们作为一个连续的文献系列,展示了毛泽东林业思想的发展历程。自青年时代起,毛泽东就关注林业。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更是关心林业的发展,重视绿化的重要作用。他不仅提倡发展林业经济,更强调要实行大地园林化。 新中国成立前的15篇文献,其内容主要包括毛泽东对林业的关注,对造林植树的提倡,对山林制度的调查研究等。它们的时间跨度为1919年至1944年,总共25年。 早在1919年,刚刚走出校门、年仅26岁的毛泽东在《问题研究会章程》中就关注林业。《问题研究会章程》刊载于《北京大学日刊》1919年10月23日第467号,总共列了71个需研究的问题,涉及范围甚广,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中国的内政外交、国际问题,等等。毛泽东在该章程中说,现代人生“均尚未得适当之解决,致影响于现代人生之进步者,成为问题”,注重解决时,“先从研究入手”。[1](p.346)他是在第62个即实业问题中提及林业等问题的。实业问题包括8个小问题:“(1)蚕丝改良问题(2)茶产改良问题(3)种棉改良问题(4)造林问题(5)开矿问题(6)纱厂及布厂多设问题(7)海外贸易经营问题(8)国民工厂设立问题。”[2](p.1)从这8个小问题来看,它们具有关联性,至少,林业与蚕丝、茶、棉与纱布厂及海外经营等是列在一起的。 此篇之后的14篇文献,是毛泽东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留下的。这一时期毛泽东比较关心山林制度,故集中收录有关山林制度的文献4篇:毛泽东在井冈山(湘赣边界)制定的《土地法》第六部分山林分配法,《寻乌调查》第四章“寻乌的旧有土地关系”第七部分“山林制度”的节录,《兴国调查》第四部分“现在土地分配状况”的节录,毛泽东、项英、张国焘联名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节录。 井冈山时期制定的《土地法》是毛泽东率领中国工农红军上井冈山后制定的第一个法律,该法的山林分配法规定:“(一)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二)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政府许可后,得享用竹木……(三)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2](p.2)由此可见,毛泽东在土地革命战争之初,就充分注意到了林产制度和山林分配法律的制定。 在开创中央革命根据地时,毛泽东在调查寻乌的山林制度时,对其制度形成的历史与现状有较详细的了解。他说:寻乌有家族主义的山林“共产”制度,还有地方主义的山林“共产”制度。它们“多半以村为单位,由村内各姓人等公举禁长。严禁私采,定期开山等等”。[2](p.4)山林的“禁长均由选举,任期不定”,“凡做禁长的都要铁面无私,公公道道”。[2](p.4)除了这两种“共产主义”的公山外,还有“资本主义”的私山,它们主要是香菇山、茶子山、茶叶山、竹山、杉山等,生产品能变卖,出息较大的。这些山原来也都是公山,渐次落在有钱人手里,大概是大地主占一半,小地主(新发户子)及富农占一半。“寻乌的山地约作如下的分配:一姓公山占百分之十五,一乡公山占百分之五,私山占百分之十,离人家远开发不到任其荒废的所谓‘荒山’,则占了百分之七十。”[2](p.5)毛泽东还了解到荒山形成的原因:有些是人少山多用不着它,有些则是姓界限制,虽有他姓欲利用的,亦被山主拒绝,只好让其荒废。这种被姓界限制欲开发而无从的情形,到处都有。不过“土地革命之后,这种姓界便消灭了”。[2](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