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审计院成员的职业化体系,与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制度相衔接。根据《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联邦审计院“其成员享有法官的独立性”。《联邦审计院法》第3条“联邦审计院成员”第3款明确:“成员必须具备高级公务员的资历”“‘院长或副院长以及至少三分之一的其他成员必须具有担任法官的资格”。第4款规定:“约束最高法院法官的有关独立性和纪律处罚措施的条例也相应适用”。德国法官法第48条第2款和第3款也适用。这里所说的审计院“成员”在法律上是明确和特指的,即院长、副院长,审计院内设的9个审计局的局长、7个派驻地方审计局的局长、全院所属48个审计处的处长,总共66名。在任命程序上,院长和副院长由议院参议院推选,报联邦总统任命。审计院其他的64名“成员”的任命,均由院长事先征求“大决策会”常务委员会意见之后,提出建议名单,呈请联邦总统任命。①上述“成员”工作年限与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一样,也以68岁为终止。我们知道,德国联邦总理由议院选举产生后,也是由联邦总统颁发任命状的。区区一名审计院的处长,在政治待遇上竟然与总理分庭抗礼,除了表明审计院地位重要而特殊外,其“成员”的职业化与最高法院法官体系相契合,才是根本原因。 德国法官制度完善,职业化特征显著。仅从遴选和任命机制上看,根据《联邦德国法官法》,一个法科毕业生要取得法官资格需经过两轮国家统一考试。两轮考试之间尚需至少2年的司法实习。全部合格者还要再从事3~5年的审判工作,才可以进入法官候任期。由于司法工作神圣且地位高,德国希望成为法官的人士很多,而法院又实行法官缺额制,一旦有空额出现,竞争异常激烈。比如在联邦最高法院层面,当某个专业法院法官位置出现空缺后,由司法部长主持的法官选任委员会,就会根据法院组织法,在候选人中反复筛选,最后进行票决,票决采取简单多数方式,由司法部长把确定的人选呈报联邦总统核准并颁发任命证书。德国审计院通常不招收职业新手,其“成员”更是只从司法、行政或律师等专业机构中遴选,一般至少具有10年左右的工作经历,具备突出的职业技能和较丰富领导经验。 法官的职业化,在所有的专业技术类职业体系中特征最为鲜明。法官们以法院为依托行使国家审判权,通过训练、考试、见习、遴选,培植了深厚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掌握了专门的职业技能、职业标准和职业规范,因此获得了特殊的职业晋升之阶和职业保障,享有公认的职业地位与职业荣耀。德国属于大陆法系的重要国家,法律体系完整,法官职责明确。审计院“成员”——从院长到处长,涵盖了最高审计机关的主要官员,均由联邦总统任命,均由法律保证其“享有法官独立性”,而他们之中至少三分之一必须具备法官资格。另外,《联邦审计院法》第6条第3款还规定:“审计院成员协助院长完成工作。但在未经审计院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院长不可因此将审计院成员从其工作任务中调离出来,也不能影响其法官的独立性。”这与《联邦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可违背其意愿被解除公职、退休和调任等保护性条款在精神上也是一致的。综上所述,德国审计院在最初的制度设计层面,规定了该院“成员”的职业体系与法官的职业体系相互连接照应,从而既保证审计院地位的特殊性,也同样彰显出其鲜明的司法特征。 ①《世界主要国家审计》第六篇“德国”说:“局长由院长提名,报总理批准任命;处长由审计院决策机构讨论提名,并经院决策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致通过后,院长任命”。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297页。这种说法不准确。由总统任命处长以上成员,在《联邦审计院法》第5条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