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标志着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正式确立。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势必逐步推动中国审计理论的创新与审计实务的发展(蔡春、田秋蓉和刘雷,2011)。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治理的重要环节,对完善政府治理功能具有重大意义(李汉江和刘更新,2014)。那么,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原因和动力是什么?在我国的运行情况及对政府治理效力的影响怎样?如何更好地完善该审计监督机制?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动因 经济责任审计是现代审计理论与中国制度背景相融合而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蔡春、田秋蓉和刘雷,2011;刘更新,2012),理解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理论动因为审计理论和政府治理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文认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是对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较为基本和普遍的理论阐释;结合中国特殊制度的政府治理情境和政治法律制度环境,不能普遍性地以受托责任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阐释其动因(戚振东和尹平,2013),而民主政治观更适合于阐释经济责任审计的异质性理论动因。因此,本文主要以这三个理论为切入点阐释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动因。 1.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受托责任理论是经济责任审计确立的理论基石,更能够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动因给予恰当的解释。 公共受托关系的建立是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前提。公共受托责任关系的确立源于委托方将公共资源或公共资金委托给受托方经营管理。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只要受托经营管理公共资源或公共资金,就要对委托方承担公共受托责任。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全面而有效的履行(蔡春,1994),而政府审计是保障公共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机制,涉及对公共受托责任执行情况的确认和解除。因此,公共受托关系一旦确立,政府审计机关则应对受托人的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职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进而保障公共受托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扩展外延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边界。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发展,受托责任的内涵也扩展了,进而推动了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拓展。受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由最初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和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责任的审计逐步拓展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经济和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责任、内部管理状况责任及遵守廉政规定责任等内容的审计。 2.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产生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理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我国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其中公民为委托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代理人,接受公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和实施公共管理等责任,同时依据其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获取相应报酬。而公民与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是公众利益的唯一代理人且居于垄断地位,公民的委托人身份抽象非特定,而且公民既是委托人也是被管理者。 然而在信息不对称情境下,政府受托人为最大化自身效用而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的几率更大,从而损伤委托人公民的效用,因此必须加强对政府受托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此类监督与约束机制包括来自社会公众和来自政府自身两个维度的监督与约束,政府自身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即采用建立法律法规、审计及反腐部门机构对政府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控制。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功能可以全面有效地防范和揭示政府及相关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达到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护委托人(公民)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审计目的。 3.民主政治观。就经济责任审计的异质性而言,民主政治观能更充分地揭示经济责任审计动因自身的特点。民主政治观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形成与发展同我国不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方针政策密不可分。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内容包括:正确认识民主内涵,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科学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和有效程度,正确设计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等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问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制度等举措均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都必须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为前提(刘更新,2012),从而以实践需求推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的发展。 二、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治理效力的局限性 1.经济责任审计对政府治理效力的影响。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政府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效促进政府治理的完善,提升政府治理效力。2013~2015年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数据(根据各年时任审计署的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整理)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审计力度不断加大,作用于政府治理的各个维度:经济责任审计受托对政府治理进行审计并推动政府及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了政府治理参与机制的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各年对外公布的审计报告和信息使社会公众及时获悉政府及部门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情况,促进了政府治理沟通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的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对政府部门、党政领导及其他个人的服务过程和结果的一整套监督制度,促进了政府治理监督机制的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审计及查处有利于构建和完善政府治理问责机制。然而,近年来高居不落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查处问题金额及“高官落马”现象等从侧面反映出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局限性,影响了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完善,掣肘其对政府治理效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