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深入,由于资源供给、收入分配、政策倾斜等原因引起了部分群体劳动收入和社会福利差距扩大,贫富不均的现象越发明显。中国政府认可公平正义不但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与价值追求,还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参照系,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因此强调和谐社会,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在教育、医疗等各个领域中曾八次提到了“公平正义”,进一步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 本文整理归纳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基于公平正义的历史性、合法性、具体性、相对性,从“两个维度、三个层次”出发,提出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然后进行量化评估和赋权排序,最终构建了公平正义综合指数。依据该指数,笔者对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公平正义状况进行评估排名,并且在此基础上给出了优化国家审计的政策建议。在此之前,世界上尚无一个明确地评价公平正义的指标体系,因此本研究在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指导意义。通过评价指数排名,讨论中国的公平正义状况以及在世界上所处的位置,从而发现优势、寻找不足,明确未来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体系建设的方向和重点。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通过运用公平正义指标体系评价国家治理水平和效果,将有利于推动今后国家审计工作的理念、思路和方法创新,对提升审计工作层次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平正义综合指数 (一)理论依据 由于公平正义具备历史性、合法性、具体性、相对性等特征,不同国家、民族、文化、历史、专业、阶层、性别的个体对公平正义的解读或多或少都有所差异。概括来看,公平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综合体现,不同的资源禀赋要求社会选择不同的制度形态,进而决定社会利益的划分方式。依据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社会的资源分配方式,公平正义综合指数可以从“初始状态”公平正义和公平正义原则运用这“两个维度”着手进行构建。“第一个维度”,即运用“初始状态”这一概念,“在社会中达成唯一”的公平正义的原则,根据历史性与合法性特征,建立与之匹配的经济制度、法制制度、文化制度,最终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制度。同时,社会基础制度是本文构建指数的“第一层次”。“第二个维度”主要考察有限的社会资源是否被公平合理地进行配置,即社会分配是否公平正义。本文在研究这一环节时,借鉴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以公平正义的具体性和相对性特征为理论依据,把“第二个维度”划分为两个层次进行讨论(即“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一是以个人劳动收入分配为代表的初次分配环节;二是包括医疗、卫生、教育在内的社会保护性支出部分,即再分配环节。下图描述了本文构建综合指数的思路(图1):
(二)公平正义综合指数评价结果 本文在确定指标与权重的过程中,采用了德尔菲专家法,征求了十余位专家的意见,选择经济自由度指数、法治指数、世界清廉指数、贫困人口比例、基尼系数、基础教育综合指数、卫生医疗综合指数、社会保障指数等多项具有较强解释力的指标进行考察,经过反复分析和论证最终完成指数构建。在指标构建环节,作者采用了AHP层次分析法,且结果通过检验,保证了所得结果的可靠性,具备较强的说服力。综合指数评价结果见表1。
三、指数含义与结果评价 (一)指数含义 考虑到数据可得性和可靠性,本研究测算了五大洲67个主要国家的公平正义综合评价指数,包括OECD国家、“金砖五国”以及一些东欧和拉美国家,无论是从经济、人文、地理位置还是意识形态来说都较为全面,具有代表性。数据显示,社会基础制度公平正义性指标权重达到0.5393,收入分配公平正义性指数权重为0.2974,社会保护公平正义性指数权重为0.1633。基础制度所占权重过半说明它在保证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起到最为关键的作用,是构成社会公平正义的主体部分,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中之重;收入分配公平权重大约为30%,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支撑作用;社会保护公平正义性指数起补充、修正作用。这三个层次的作用各不相同又相辅相成,构成了公平正义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 在指标度量与评价方面,本文借鉴了经济自由度指数、腐败指数等指标的评级思路,将各项指标进行调整,最终得到公平正义综合指数的具体评价值。指标体系认为社会公平正义综合指数达到3以上的国家为优秀水平,2~3之间为良好水平,1~2之间为较差水平,1以下代表公平正义状况极差,最终结果得到专家组的一致认可,且符合世界普遍认知。 (二)指数结果评价 整体来看,公平正义水平达到优秀(得分3以上)的国家共37个,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其中澳大利亚获得3.95分排名第一;传统强国如法国、美国、日本等都获得了3.5分左右的成绩,位列第二集团;智利作为拉美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标杆国家,评价值为3.2,达到了优秀水平,排名第33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