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城文献所见元代付身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立晖,男,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山东 济南 250100)、滨州学院副教授(山东 滨州 256603)。

原文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黑水城出土元代付身文书三件,其中两件为亦集乃路总管府下属机构发放的付身文书原件。通过黑水城文献及其它史料可知,元代的付身文书为官吏委任状,多用于职级低微的官吏和差役等人,是等次最低的委任公文。元代具有发放付身之权的机构涉及行政、军事、宗王、宗教等多个部门。付身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但作为官员委任状使用,始于五代,盛于宋。元代付身制度一方面继承金宋,另一方面又与之有所不同,其变化反映了元代施行汉法是有选择的,元代中央集权统治较之宋代,在某些方面有所弱化。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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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16)02-0063-08

      DOI: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16.02.011

      元代用于官员任命的公文,按《元史》所载,有宣、敕两种,以五、六品为界,一品至五品往往用宣授,六品至九品则为敕授,宣要加盖皇帝的玺印(玉宝或金宝),敕则只由中书省宰相签署,宣敕又称为制敕,在元朝除了用于人事的除授外还用于封赠。[1](P.116)但在实际的人事任免过程中,元朝政府除了采用宣敕以外,还使用了“付身”等多种形式的公文。对于元代的宣敕,张帆先生已经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探讨,但对于元代的“付身”,目前仅有李逸友先生在介绍黑水城元代文书时提到①。李逸友先生首次指出了黑水城文献中存在“付身”文书,并对其性质和内容做了解读,其贡献值得充分肯定,但其解说尚有不确之处,对付身的渊源等问题亦未及讨论。所以,关于元代的付身制度还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以黑水城文献为中心,就元代付身文书的一些问题再做进一步探讨,不确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教。

      一、关于黑水城文献中元代付身类文书的说明

      黑水城文献中除李逸友先生提及的“Y1:W131”文书外,李先生主编的《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一书中还载有编号为“Y1:W19”、“F131:W7”的两件文书,其内容均与“付身”有关[2](PP.89~90),以上3件文书除收录于该书,还载于《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中,后者将它们重新编号为“M1·0757[F13:W131]”[3](P.984)、“M1·0769[Y1:W19]”[3](P.994)、“M1·0773[F131:W7]”[3](P.998),下面对这3件文书试作初步分析。

      (一)M1·0757[F13:W131]文书

      1皇帝圣旨里,管领新附屯

      2 田军百户所,今拟吴

      3 政宗充本屯仓官

      4 勾当。所有付身,须议

      5 出给者。

      6 右付吴政宗。准此。

      8至治三年柒月(印章)日(签押)

      此件首尾完整,共有文字8行,用正楷书写,第7行“付身”二字及第8行的“三”、“柒”等字字号特小,但“至治”“年”“日”等字字号特大。第8行年月处钤盖印章一枚,该行末尾有签押两处。关于此件文书,吴超先生在《亦集乃路农业管理初探》一文中已指出,该件为至治三年(1323)亦集乃路文书[4],笔者同意这一意见。文书首行的“皇帝圣旨里”为元代公文的起首语,第1~2行的“新附屯田军百户所”应为发文机关,从第2行的“今”字至第6行的“吴政宗”,为本件公文的主要内容,即为“吴政宗”充任仓官一事,出具“付身”。第6行的“准此”,为元代公文结语的标志。第7行的“付身”二字,表示的当为本件文书的主要事由或由头,最后一行载录的则是文书的下发时间等信息。据以上判断,此件主要记载了元至治三年(1323)七月,亦集乃路新附屯田军百户所为任命吴政宗充本屯仓官而发放付身一事。由于此件文书的由头为“付身”,且文书末尾既钤盖印章又有相关签押,故此件应为一件向吴政宗发放的正式“付身”公文原件。

      (二)M1·0769[Y1:W19]文书

      1吏礼房②

      2呈:准本司前巡检秃花迷失

      3于天历元年八月受本府付身,

      4系巡检,至顺二年十一月得代

      此件上残,后缺,现存文字4行,用行草书写。文书第1行的“吏礼房”为发文机关,第2至第4行主要说明“前巡检秃花迷失”在天历元年(1328)八月至至顺二年(1331)十一月间的任职情况,因此推测,此件应与“前巡检秃花迷失”迁转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有关。在此“说明”中,记载了秃花迷失被任命为巡检的方式,即是受自“本府付身”。由于吏礼房是元亦集乃路的职能部门,故可推知,此处的“本府”当指亦集乃路总管府,此件可能是吏礼房向总管府做出的说明。文书中第2行中的“本司”,应为前巡检秃花迷失的所属机构,元代巡检的所属机构为“巡检司”,故此处的“本司”当指巡检司。之所以吏礼房的呈文中又出现了巡检司,有可能在此件文书中,吏礼房对巡检司的文书进行了转引。文书中的“至顺二年十一月”,为秃花迷失任巡检的最后日期,据之推定,本件文书当形成于此后不久,其形成时间似可暂定为“至顺二年”。文书虽因残损未见印章及签押痕迹,但通过文书的发文机关“吏礼房”可知,此件也应为一件公文。综上,可以对此件的主要内容做出判断,其应为元至顺二年(1331)亦集乃路吏礼房向亦集乃路总管府呈文,汇报巡检司前巡检秃花迷失任官一事。

      (三)M1·0773[F131:W7]文书

      1皇帝圣旨里,亦集乃路税使司

      2 渠,至正十九年一周岁栏头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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