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国语》、《毛诗》三书中,虚词“实”的一种最常见用法是居主语后、谓语前,表示强调。对此,目前学术界一般认为它是副词或助词。本文认为,这应是保存更早时代语法特点的特指代词的用法;同时它可做主语。“实”从指示代词可演变为系词,进一步演变为副词。与“实”字上述用法相关相类的,“维/惟/唯”、“伊”、“繄”在表示强调时,也是代词,而不是通常认为的副词、助词、连词。它们不但在语法上而且在词源上都与虚词“实”有关系。 “实”字上述用法,主要见于上述三书①,此外,《仪礼》一见(《觐礼》“天子曰:‘非他,伯父实来’”),《大戴礼记》一见(《小辨》“唯社稷之主实知”)。此外,《周礼》、《易经》、《尚书》、《公羊传》、《谷梁传》、《论语》、《孟子》、《墨子》、《庄子》、《荀子》、《韩非子》等书均不见此种用法。 一、虚词“实”的用法及其词源 本文归纳的虚词“实”的用法有四种:一是指示代词,作主语;二亦指示代词,紧接名词或代词主语之后起指示作用;三是系词(写作“寔”);四是副词,表示肯定或请求义。指示代词是它本来的词性,其例最多;系词、副词用法是从指示代词演变的。 1.1 虚词“实”的用法 1.1.1 指示代词,作主语 “有裔子曰董父,实甚好龙。”(昭二九①) “少皥氏有四叔,曰重、曰该、曰脩、曰熙,实能金木及水。”(昭二九) “狐姬,伯行之子也,实生重耳。”(晋语四) 后稷之孙,实维大王。居岐之阳,实始翦商。(鲁颂·閟宫) “赵氏新出其属曰臾骈,必实为此谋,将以老我师也。”(文十二) “泽门之皙,实兴我役;邑中之黔,实慰我心。”(襄十七) 上举诸例语法位置上有两个特点:一、“实”字或紧接前面的名词,如“……董父,实……”,或隔句而承前面的名词,如“后稷之孙……实始翦商”;二、后面是谓语。一般认为它们是副词,“用于谓语前,表示对动作或情况的肯定与强调。义即‘确实’、‘实在’、‘的确’。”②其说值得商榷。按,前面四例,谓语所说都是历史事实、传说,均无任何置疑的前提,并无对其动作、情况加以肯定、强调的必要;相反,语者要指明的是,谁发出此行为。如,“狐姬……实生重耳”,谓“狐姬……她生了重耳”,若译作“确实生了重耳”则成了强调“生重耳”。重耳为狐姬所生,强调是狐姬而不是别人,因为“同姓不婚,恶不殖也”,而重耳外家狐氏与晋同姓(俱唐叔之后),本当不蕃,但重耳却“成而儁才,离违而得所,久约而无釁”,由此特异可知是“天将启之”。后几例,如《文十二》,“为此谋”“以老我师”已经是知道了的事实,语者旨在指出是谁为此谋,而非“确实为此谋”。《襄十七》役者讴歌是在为平公筑台之时,役已兴,没有必要说“确实兴了役”之类。我们认为这些“实”均是指示代词,用作主语。“实甚好龙”即“是甚好龙”,“实能金木及水”即“是(四叔)能金木及水”……“实”相当于“是”,训诂家多释为代词“是”,如《鲁颂·閟宫》笺,又如: 瞻望费及,实劳我心。(邶风·燕燕) 实覃实訏,厥声载路。(大雅·生民) 《燕燕》传:“实,是也。”《生民》笺:“实之言适也。”孔疏:“定本为‘实之言是’。”这些“是”为指示代词(或以为这是“副词,实在,通‘寔’”③)。 “实”字后也可以有名词,作谓语或作关系动词“为”的宾语,如: 后稷之孙,实维大王。(鲁颂·閟宫) 晋人杀怀公于高梁而授重耳,实为文公。(晋语三) 以其女妻伯比,实为令尹子文。(宣四) 陈妫归于京师,实惠后。(庄十八) 有頍者弁,实维伊何。(小雅·頍弁) 这些“实”也不可认为是副词或助词。大王为后稷之孙,重耳即文公,陈妫即惠后,此类史实,无肯定与强调之必要。所以,上述诸句意为“后稷之孙,是即大王”,“……重耳,是即文公”,“陈妫归于京师,是即惠后”,“……伯比,是即令尹子文”。郑笺释《頍弁》例即云:“实犹是也。言幽王服是皮弁之冠,是维何为乎?” 1.1.2 指示代词,居名词或代词主语后起指示、强调作用 天实为之,谓之何哉?(邶风·北门) 无信人之言,人实迋女。(郑风·扬之水) 晋侯谓庆郑曰:“寇深矣,若之何?”对曰“君实深之,可若何?”(僖十五) 郑伯使大子华听命于会,言于齐侯曰:“洩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实违君命,若君去之以为成,我以郑为内臣。”(僖七) 公谓公冶曰:“吾可以入乎。”对曰:“君实有国,谁敢违君。”(襄二九) 上举诸例,“实”并非修饰它后面的谓语。理由:一、谓语指出的都是毋庸怀疑的事实。如,《僖十五》,寇深是已然的事实,晋侯已经说“寇深矣了”,庆郑就无需再说“确实/的确深之”。庆郑旨在强调,究竟是“谁”使寇深入。所以,“实”都是强调指示它前面的主语,表示“唯此”之意。二、“实”所强调的主语,说话者心中都有另一个与之对比的对象,从而强调是此而非彼。《北门》“实”强调,是“天”致我“终窭且贫”,不是诗人自己造成的,所以郑笺说:“诗人事君无二志,故自决归之于天。”《扬之水》“实”强调,是“人”(别人)而非“兄弟”诳骗你。《僖十五》“实”强调是“君”自己导致“寇”深入(晋惠公背惠食言,故秦穆公伐晋)。《僖七》“实”强调是“洩氏、孔氏、子人氏三族”而不是我(郑伯)违背齐侯的命令。《襄二九》强调,是您国君有国,而不是季氏,所以没人敢违您。 这种对比,往往在并列分句中把对比的主语举出,“实”字强调是此而非彼。这种显性的对比形式更有力地说明,“实”的作用是对主语的强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