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公共危机已经成为社会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从我国近期发生的一些突发性群体事件可以看出,公共危机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维稳的关键环节。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某些公共危机更具传播性和爆发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公共危机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管理机构如何治理公共危机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审计在一些公共危机的治理中可以发挥某些独特的作用。因此,研究公共危机的审计治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从公共危机发展的几个阶段出发,对国家审计如何参与治理过程进行深入分析。 一、危机初现阶段的审计治理 公共危机的初现具有一定的特征,如果从审计角度看,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危机的识别。公共危机具有一定的特征,其识别应当根据相关的特征来进行。我国国家审计的法定审计范围,决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发现公共危机的大量机会,这是国家审计识别公共危机的环境基础。在尚未启动专门的“公共危机审计”程序(从我国国家审计的实践看,这种专项审计还仅仅处在探索阶段)的情况下,审计人员仍然可以通过对传统的“财务审计”或者新兴的“绩效审计”中的某些审计程序的适当延伸来实现对公共危机治理的审计。这种“延伸审计”可以借助“问题导向意识”来激发。通过普通审计项目中可能涉及公共危机事项的问题,建立与公共危机审计治理的关联,决定是否启动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实际上,在形成了公共危机审计的主动性“问题导向意识”的情况下,找出延伸公共危机审计程序的方法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关键是要能够准确把握公共危机的特征。 一般而言,除了自然与疫情引发的公共危机,其他的社会性的公共危机的出现,可能与部分群众的个人利益或者区域环境损害引起的群体利益的危害密切相关。审计机关在对公共机构审计的过程中,很容易找到可能爆发公共危机的有关迹象。这些迹象主要集中在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财政支出、公共设施建设、环境污染项目、居民拆迁项目和个人权益侵犯(主要集中在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某些社会救济)等方面。对于识别可能发生公共危机的迹象,主要是识别有无造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大多数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是容易发生冲突的事项,应当予以充分关注。识别公共危机迹象的方法,主要是分析公共事项与公众利益的关联性,通过逻辑推理,分析和判断导致公共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从审计程序看,应当在审计调查时重点关注:①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敏感问题。一般在信访资料中,可以查找到有关线索;也可以通过针对个人的审计询证获得线索。②局部群体性事件的显现。这种情况一般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形式获得;如果存在删帖行为,可以从一些“自媒体”(如微信、微博等)获得,但应当对事实的可靠性进行必要验证;在某些场合(如单人访谈),也可以通过漫谈的形式获得。③持续性上访人员所涉及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重大公共事件的导火索,应当重点关注。而线索的取得,主要是依靠询访有关部门(主要是信访机构,也涉及纪委和监察机构等)获得。④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绩效性的“异议”。这些项目可能涉及市政工程、防洪水坝、水利工程、公路铁路、西气东输和开发区建设等领域。目前,从政府办公大楼的“极尽奢华”、高铁的“奢侈采购”,到铁路的“骗子中标、厨师施工”,以及公路与水坝的“豆腐渣工程”,我们能够看到,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大量的社会舆论可以为审计人员获取某些公共危机的线索提供素材。从这些舆论可能引发的后果看,其中有些项目可能因为“社会不公”引起民怨和群众的仇恨情绪,有些项目则可能是因为“人祸”导致的“天灾”,审计人员都可以通过审计的调查与测试程序发现隐含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的预警。 2.危机的评估。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的大小和时间的紧迫性等指标,评估已经识别的各种危机,确定危机的三个级次:①第一个级次:近期可能发生的重大危机。对于这一类危机,审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并提出应对的策略。②第二个级次:需要预警的危机。其属于“一般”级次,介于“重大”与“微小”之间。对于这个级次的危机,审计人员只要提示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关注并尽可能采取措施即可。③第三个级次:影响比较小的、发生概率比较小的和可能在将来的某一个时间因为产生了累积效应才爆发的危机。审计人员目前对其也可以不予关注。在建立了一整套公共危机审计治理评估体系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应用“风险地图”技术,对风险的变化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对可能的重大危机事项进行必要的预警。 3.危机的应对。依据美国全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对于风险或者危机的应对,主要有四种路径:回避、分担、转嫁与接受。依据前述分析,审计机关对于第一级次和第二级次的风险,应当选择“回避”的路径;对于第三级次的风险,如果预计“回避”将可能承担比较多的成本,也可以选择“接受”的路径。有些时候,小危机的出现可能有助于消解民怨,它的出现也未必是坏事。公共危机所包含的风险,总体上应当防止(回避)或者消除,不应当将风险“转嫁”给社会或者与有关个人“分担”。实际上,对于公共危机的“应对”,很少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在绝大多数场合,审计机关只是给有关部门提供应对危机的建议,而不一定亲自参与应对公共危机的过程。根据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可以将公共危机的预警和应对方案提交政府有关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以实现对公共危机的及时、适当处置。 二、危机爆发阶段的审计治理 公共危机的爆发一般具有一定的前兆,而且在初期基本上是可控制的,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可能导致结果难以控制。如果危机已经爆发,审计机关应当对可能涉及的审计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公共危机与审计相关性的分析。从目前可检索到的资料来看,已经发生的重大群体事件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居民拆迁和职工待遇等公共事项方面,与审计基本上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危机所涉及的事项主要是公共资金或者集体资金被挪用、滥用和侵吞等问题,则可能与审计有关,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应当判断其与近期审计结论的相关性。如果审计结论多是正面意见,可能意味着审计结论存在风险。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研究补救的办法,向有关公众进行补充说明,寻求最佳的公共关系渠道化解审计风险。如果审计结论多是否定意见,则应当注意群体事件所关注的事项在审计结论中是否已经涉及,并且是否具有一致性。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审计机关是否已经预警了某些公共危机的事件,如银行的破产风险、地方财政的债务危机、国有企业破产的职工安置风险等。如果没有,则意味着一定的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