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制度的演进  

作 者:

作者简介:
易棉阳(1977- ),男,湖南涟源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教授,湖北 武汉 430064,湖南 株洲 412008

原文出处:
财经研究

内容提要:

近代中国的农业合作金融制度对当时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但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文章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视角来考察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制度的演进历程,试图从制度演进角度来展现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的全貌。研究表明:(1)近代中国的农业合作金融先后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制度模式,即北洋政府时期的社会引动与农民自动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国家和社会引动以及社会自动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的国家代动与农民被动型制度;(2)无论哪一种制度模式,虽然起到了缓解农村金融枯竭、打击传统高利贷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又都未能跳出合作金融悖论的怪圈,而合作金融悖论导致近代中国合作金融制度背离了“草根金融”的本质并最终走向失败。文章为当前我国如何构建合适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提供了一定的历史借鉴。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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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16)04-0071-10

      DOI:10.16538/j.cnki.jfe.2016.04.007

      近代中国之农业金融,是麦金农和爱德华·肖所定义的现代与传统并存的二元结构制度。一方面,钱庄、合会和商店等传统金融组织和私人部门向农民发放高利贷;另一方面,银行、信用合作社、国家农贷机构和合作金库等现代金融组织向农民发放利率相对较低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构建现代农业金融制度以缓解农村金融枯竭,是近代中国各界的努力目标。农业金融的终端是农户,农户借贷的特点是面大量少。出于信贷成本的考虑,银行视农贷为畏途。1920年代由华洋义赈会设立的信用合作社,扎根农村,为农民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甫一产生,就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因此,以信用合作社为基础来构建农业合作金融体系成为近代中国金融制度建设的一大目标。

      第一家信用合作社是华洋义赈会于1923年在河北省香河县设立的,此为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之嚆矢,学术界对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的关注由此发端。陈意新(2005)认为,作为民间慈善机构的华洋义赈会,受自身资金供给和专业人才的限制,没有能力担负起构建全国农业合作金融体系的重任。赵泉民(2008)认为,国民政府上台以后,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建立农业合作金融体系,社会各界提出了建立合作金融体系的“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和“上下并进”三种方案,国民政府最终选择了“自上而下”的方案。在自上而下地建设合作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国民政府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这对农业合作金融造成了双重影响:一方面降低了合作金融发展中的“拓荒成本”,另一方面造成了合作金融制度的“异化”(赵泉民和赵宏,2009)。从1923年到1949年,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始终没有产生内生动力,都是在外力的主导下前行。康金莉(2014)依时序分析了北洋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和南京国民政府后期合作金融主导力量的演变过程。

      国家与社会是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制度构建过程中的两大关键变量。北洋政府时期,社会团体华洋义赈会发动农民组织信用合作社,合作金融制度因此兴起;到南京政府前期,政府介入合作运动,合作金融因国家和社会的联袂而快速发展;到南京政府后期,政府为实现对农村经济的管制,排挤社会团体,独立主导合作金融体系,合作金融因此丧失本性,最终误入歧途。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制度的演变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与社会反复博弈、互为消长的过程,因此,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研究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制度,不仅可以深化对近代中国合作金融历史的认识,还可以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提供生动的案例。

      二、分析工具: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理论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重要的学术命题,从19世纪起就成为西方学者的关注焦点。100多年来,西方不同流派的学者提出了三种类型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

      一派是国家中心论,代表人物是黑格尔。黑格尔(1961)认为,市民社会以私利为根基,到处充满着冲突与斗争,要使市民社会从无序走向有序,必须依靠国家力量来调控,国家与社会之间不是平行关系,国家是中心,社会应该服从国家。另一派是社会中心论,代表人物有托马斯·潘恩、托克威尔等人,他们认为国家是专制主义的象征,国家专制是造成社会冲突与动荡的根源,只有市民社会足够强大,才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的扩张。据此,社会中心论者提出了“以社会制约权力”的主张,即把国家权力分配给众多社会部门,充分发挥“社会的独立之眼”的作用,以抵抗国家的专制行为(托克威尔,1997)。

      无论是国家中心论者还是社会中心论者,都把国家和社会视为对立的两极。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学者对两者关系进行了重新认识,提出了国家与社会互动论。米格代尔和埃文斯等提出的“国家在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共治”理论是典型代表。米格代尔等(1994)提出了“国家在社会中”的理论,把国家看作是社会的一部分。米格代尔(2001)进一步指出,国家相对于社会而言,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自主性”,但这种“自主性”并不能决定国家能力的大小,可能导致“强国家”,也可能导致“弱国家”。国家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交织关系,国家与社会融合得越好,国家能力越大;反之,国家能力就越小。埃文斯(1997)提出了两种国家与社会共治模式:一种是嵌入性模式,即政府官员参与社区日常生活,通过塑造自己的社区成员身份获得社区认同;另一种是互补性模式,即国家提供私人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来培育人们的合作能力。

      国家中心论者和社会中心论者把国家定义为国家权力,把社会定义为市民社会,显然,这种定义比较笼统。国家与社会互动论者对国家和社会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他们把国家和社会看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国家具体表现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以及由政府控制的各种政治经济组织,社会是除国家机构以外的所有个人和群体。农业合作金融的参与主体是农民,组织基础是信用合作社,但是,由谁来组织信用合作社,差异却很大。北洋政府时期,信用合作社是由社会团体发动农民设立的;南京政府前期,各级政府、国家银行和社会团体都是信用合作社的组建者;抗战时期,社会团体从合作运动中退出,政府独立组织信用合作社,并且强制农民入社。根据国家与社会在构建农业合作金融制度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近代中国农业合作金融制度划分为三种模式:北洋政府时期的社会引动与农民自动型合作金融制度,南京政府前期的国家和社会引动以及农民自动型合作金融制度,抗战以后的国家代动与农民被动型合作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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