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官督商办”企业制度的“跷跷板”效应

作 者:
李玉 

作者简介:
李玉,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官督商办”是晚清官商最初认同的一种企业制度,其设计命意在于整合各方优势,以利企业发展。然而,实际经营过程中,相关企业虽然从官方获得一些特权,但同时又受到“官气”侵袭,经营负担加重;制度设计的“保商”功能逐步被“剥商”效应取代,遂广为社会诟病。“官”与“商”两个主体、“督”与“办”两种行为的组合,使得“官督商办”的“跷跷板”效应在所难免。官员的不良作为株连到政府信用,制度的社会认同被严重削弱。由此说明,只有“治法”与“治人”相得益彰,制度设计所预期的“良法美意”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6)04-0146-08

      DOI: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16.04.021

      晚清官督商办企业制度曾吸引过学术界的广泛关注。①但以往论著多将之作为静态制度,而缺乏结构演变方面的考察。其实,官督商办是一种复合型制度,“官督”与“商办”的内在博弈决定着此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本文拟对其流变趋向、制度结构与困境略加探究,以期在史学的“叙事”基础之上,多一些“说理”的观照。不当之处,尚祈高明教正。

      一、“官督商办”起初是个好办法

      兴办近代民用企业,在晚清无疑是一项创举。而采用“官督商办”机制,则是政府与社会本着优势互补的考量,慎重选择的对策。

      首先,此类企业肩承着保护国计民生的重任,关乎“军国要需”,“事体重大”②,非同一般经营,而洋务派官员则普遍不相信华商能够承担此等重要事业,认为“官督”的作用不可或缺。但“此等事务非熟于生意情形者不能经办”③,企业若由官办,则官员无此能力,且极易腐败,使企业难以长久发展,所以官方不得不对其“商办”成分予以足够重视。

      其次,洋务派官员实行“官督商办”的立意还在于联络商情,改善官商关系。中国传统官商关系素来不洽,商之视官,如同虎狼。这种官商敌对状况,非常不利于洋务派官员的“自强”和“求富”方略。他们从西方的强国经验中逐步认识到,“欲图强兵必先富国;欲图富国必先联商,官商联则集资厚,资本厚则财力雄”④。“官督商办”实际上是官方调动商民投资积极性、推进官商合作的一种努力。李鸿章在奏办轮船招商局时就说道,此举系政府“招商”的尝试,以期官商感情“浃洽”。盛宣怀也说过,轮船招商局之源起,系“中堂(李鸿章,引者注)鉴于中国官商不能如外国官商相联一气,是以创官督商办之局,为天下开风气之先”。⑤其他洋务民用企业同样体现了官方的这种用意。

      再者,因为洋务民用企业承担着“分洋商之利”的重任。清政府不愿意以官局的名义直接面对洋商,遂只有以商局出面,参与竞争,而官方隐居幕后进行督率、扶持。刘坤一指出,轮船招商局之所以实行“官督商办”,“只以揽载贸易,未便由官出场,与商争利;且揽载必与华洋商人交涉,一作官局,诸多掣肘……不得不以商局出名”⑥。李鸿章也曾以轮船招商局为例说道:“诚以商务应由商任之,不能由官任之,轮船商务牵涉洋务,更不便由官任之也……惟因此举为收回中国利权起见,事体重大,有裨国计民生,故须官为扶持”。⑦可见,刘坤一与李鸿章所论侧重点不一样。刘重官,认为“官督商办”意在“由商局出名”,为官减压;而李重商,指出商事关乎国计,有裨民生,故须“官为扶持”。他对“商务应由商任之,不能由官任之”有着清醒的认识,他的“官督商办”理念意在护商,“不以官局之规矩律之”⑧。

      总体而言,晚清官督商办制度设计的本意在于使“官督”与“商办”各自的优势互相结合,克服彼此的缺点,促进企业建设,以助挽回利权。在作为创业者的官绅商民看来,“居今而言利,仅当分中外,不当分官民,并不当分官商也。特此类创举,责之民办,而民无此力;责之商办,而商无此权;责之官办,而官不能积久无弊。惟有援照轮船招商局官督商办之一法,商集其费,民鸠其工,官总其成,而利则商与官、民共之”。⑨易言之,“此等创办之举,非官督不能经始,非商办无以持久”⑩;“此等有益富强之举创始不易,持久尤难,倘非官为扶持,无以创始,若非商为经营,无以持久”,官督商办之法“实为颠扑不破之道”。(11)就连后来对“官督商办”大加挞伐的郑观应,起初亦表赞成。他指出:创办企业若全恃官力,则费巨难筹;招集商资,易收众擎易举之功。但如果企业全归商办,则地痞土棍难免阻挠,且一般吏役又会敲诈勒索;只有实行官督商办,则各有责成,“上下相维,二弊俱去”。(12)

      “官督商办”企业制度在洋务运动时期的大力推行,既与时代背景联系密切,也与其制度结构特征有关。就前者而言,洋务民用企业绝非普通的经济团体,承载着艰巨重大的使命,必须全民戮力,官商同心,方可集资合力,与洋商进行角逐,以期挽回利权。就后者而言,“官督商办”制度具有较大的包容性,为“官”与“商”搭建了较为理想的合作框架。正如时人所言,“轮船、电报均归官督商办,益见奉行之善”(13);矿务企业“官督商办,其法无弊”,此制汇同购用西方机器、招集华商股份,成为中国矿务大兴的三大关键因素(14);官督商办之法实为“以民间之本取民间之利,而国家岁增税饷”之良策,国与民皆受其益。(15)由此说明,官督商办之制在晚清洋务民用企业创办之际,实为一项被普遍认同的企业制度。

      二、“官督商办”的“保商”作用

      “官督商办”其实是由“官”“商”两个主体和两种机制组成,最初设计之时,考虑的主要是两者各自优势的结合。“官督”的优势从根本上讲,在于可得到官方的庇护与支持。除了行政保护之外,官方的扶持主要包括政策和资金两方面。

      就政策而言,各企业均为特许成立,几乎每个企业都背靠一位或几位封疆大吏。轮船招商局、汉冶萍公司、上海电报局、开平煤矿等企业还受到朝廷的重点关注。在行政权独大的晚清社会,行政资源的作用与价值超乎市场与社会,所以各企业由此获得的非经济资本难以计算。各企业在招股时,莫不大书“官督商办”之号,尤其是矿务企业极力鼓吹实行官督商办之后,“地利无坐弃之虞,地方无掣肘之患”(16),业务必将蒸蒸日上。(17)就民众而言,见各企业由某位“中堂大人”批准,且企业高管或为“某观察”,或为“某太守”,于是“以为其事可信矣”。(1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