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6)02-0080-05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公民教育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被提上日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参与式公民教育备受欧美国家推崇。那么,为什么要实施参与式公民教育?什么是参与式公民教育?如何开展参与式公民教育?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借鉴欧美国家公民教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探讨。 一、消极公民向积极公民转型的时代背景 (一)参与式公民教育适应当代公民转型的需要 公民需要什么样的教育,取决于时代需要什么样的公民。不同的公民观念,决定了不同的公民教育理念。 公民概念始于古希腊城邦。城邦是一个民主聚合体,由公民组成,城邦的公共事务由公民共同协商决定。因此,城邦的公民是参与公共事务、具有公共精神的自由民。学术界把古希腊的公民观念称为古典共和主义。古典共和主义公民只有城邦共同利益,没有个人的利益,公民只有对城邦的责任,参与公共生活,谋取公共福祉。[1] 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兴起,个人利益的萌生和权利意识的唤醒,以及商品经济的平等交换,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就催生了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个人的权利为核心。它坚持个人是第一位的,个人权力和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国家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而派生的,是第二位的。自由主义公民观把个人权利作为第一追求,国家要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至于公共事务,公民是否愿意参加,是个人的自由,国家无权干涉他们。自由主义的公民只需要遵守法律,承担必要的诸如纳税、投票等少数义务。[2]因此,相比于共和主义公民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自由主义的公民可谓是消极的,它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公民观适合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因此成为西方公民的主导观念。西方社会的公民以捍卫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首要诉求。 从古典共和主义到自由主义,个人得到了解放,个人利益不仅得到了关注,而且成为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唯一诉求。这既有历史的进步,但也要看到过于关注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在当代社会中的问题:公民个人主义盛行,公共自我与私人自我分离,每个人都成为一个“原子式的自我”,人与人之间关系淡漠,社会责任感消失;公民对于公共生活、民主社会以及诸如选举等政治活动的参与热情不断降低。自由主义公民使当代社会出现了显著的“公民唯私综合征”,进入一个“公共人衰落”的时代。公民只关注个人利益,不关注公共利益;只强调个人权利,不为社会谋福利,使社会成为原子式个人的松散联合体,而非一个有机共同体。 面对自由主义公民导致的社会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的发展出现了共和主义的回归,形成了当代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反对自由主义的消极公民观,重拾古典共和主义的积极公民观。但新共和主义不同于古典共和主义,古典共和主义中没有公民个人的权利,新共和主义经过自由主义的发展而来,自由主义尊重个人的权利,成为近代公民的基本特征。新共和主义把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加以平衡,强调公民权利和责任的平衡,转变自由主义的消极公民观为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公民教育观。[3]自由主义的消极公民没有参与,共和主义的公民需要参与。因此,参与式公民教育,是适应当代自由主义公民向新共和主义公民转型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参与式公民的培育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自由主义到新共和主义,从消极公民到积极公民,参与式公民教育有其西方社会的时代背景和必要性。问题是这种转型也适用于中国吗?以西方自由主义公民思想看中国传统社会,中国传统的封建宗法社会只有臣民、草民,没有公民。新中国成立后,高度划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压抑了个人的主体性和个性。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施,这种情况得以改变。因为市场经济是以个人为核心的自主经济、等价交换的平等经济、开放的竞争经济。市场经济对人的要求是独立、平等和开放,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服从、听话与封闭。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只能成为臣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则是注重个人利益的自由主义公民。我国虽然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但市场经济的恶果已经显现:在提升公民主体意识的同时,也出现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和“孤独的公民”,他们把个人的权利视为唯一,对他人疏离、排斥,导致了人际关系疏远、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道德冷漠和社会责任感的消失。2011年10月,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就是中国社会公民道德冷漠的典型表征。社会对“小悦悦事件”的关注,以及近年来不断讨论的“老人摔倒,扶不扶”都是对公民社会责任感的拷问。有学者已经洞察到中国公民的利己主义问题,呼唤超越个人主义,通过重建公共生活,提升公民的公共价值和公共精神。[4]由此可见,当代中国虽然没有自由主义的传统,但市场经济已催生了个人的自由主义,由此也带来了与西方自由主义公民同样的危机。因此,中国公民教育,一方面需要培植个人的主体性,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以公共价值、公共精神引导公民个人的健康成长,使个人在公共参与中成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