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6)02-0045-007 作为对干部委任制进行改革的重要举措,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自发性萌发和局部试点,到党内法规规范、扩大范围以及近两年的调整,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如何看待这一人才选拔任用新举措,如何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是现阶段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调整期需要研究的一个实践课题。为了更好地了解不同群体对于竞争性选拔干部的认知与评价,我们“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研究课题组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甘肃等地分别面向公众(含参加过竞争性选拔干部的竞聘者)和从事竞争性选拔工作的组织部门干部进行了一次中等规模的问卷调查。调查共发放问卷1508份,回收有效问卷837份,其中,公众和竞聘者所作答问卷636份,组织部门干部所答问卷201份。被调查者中,任职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者占80.5%,其中,政府机关、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等国家机关占47.5%;事业单位占33%;在年龄分布上,26-35岁占74.2%,其中,26-30岁占44.2%,31-35岁占30%;36岁以上占24%;在学历分布上,本科占67.6%,硕士研究生占30%,博士研究生占1.4%。本文以该问卷调查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对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若干问题作一评价分析。 一、对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总体评价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以及《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被《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确认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①那么,公众、参与过竞争性选拔干部的竞聘者以及实施这一活动的组织部门干部如何评价这一选拔任用方式,是我们本次问卷调查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为此,调查问卷中设计了4个相关问题进行调查。 (一)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公信度评价 所谓公信度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对某种特定事物或者现象的信任程度。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它反映公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果和过程的公认程度,②是评价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旨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一项举措,中共中央组织部从2008年起曾连续五年在全国范围开展“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2008年至2012年五年的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满意度各项指标连续全面提高,其中选人用人公信度提高了11.36个百分点。我们认为,2008年以来连续五年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逐步提高与加大力度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直接相关。2009年颁布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要求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甚至要求到2015年,每年新提拔厅局级以下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中,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不少于三分之一。③事实上,2008-2012年期间,正是各地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的高峰阶段。尽管硬性规定竞争性选拔干部比例的要求不太合理,各地在竞争性选拔干部活动中也出现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解决的问题,但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在干部群众中确实产生了比较广泛的积极影响。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无论是公众和竞聘者,还是组织部门的干部,都较一致认为采用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拔干部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见表1)。
(二)竞争性选拔方式与常规委任方式的比较性评价 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有选任制、委任制等不同形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依法选举和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属于选任制,非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属于委任制。竞争性选拔方式属于委任制范畴,确切说是区别于常规委任制的一种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因此,可以将其与常规干部委任制进行比较性评价。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和竞聘者、组织部门干部都认为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不同程度上优于常规干部委任制。其中,公众和竞聘者的积极评价高于组织部门干部,近21%的公众和竞聘者认为很大程度上优于委任制和大大优于委任制,33%的公众和竞聘者认为一定程度上优于委任制。同时,有23%的公众、竞聘者和47%的组织部门干部认为常规委任制与竞争性选拔方式各有所长,组织部门干部对这一选项的认同度高于竞聘者和公众。这说明组织部门干部基于实践工作经验和体会,更清楚竞争性选拔方式和常规委任制的各自优势和不足,而一般公众由于对传统委任制弊端的直观认知,对委任制的评价相对较低。 (三)竞争性选拔方式的主要优点评价 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一定程度上优于常规干部委任制,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是基于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具有某些优于常规干部委任制的优点。调查结果显示,公众、竞聘者和组织部门干部对这一问题的认同比较一致,民主参与的面广、程序的公正性、过程的公开性、选拔范围的广泛性被认定为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主要优点。而结果的公正性、制度的科学性、测评方式的有效性并没有被认为是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明显优点(见表2)。
这一结果从某个侧面说明,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能够更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十八大”、《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或原则,更充分体现了这些党内法规文件提出的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质量、拓宽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党政干部队伍渠道的要求。④而结果公正性、制度科学性、测评方式有效性选项之所以不被认为是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主要优点,因为程序公正本身属于价值准则,并一定能够保证结果公正;制度的科学性是一种工具性要求,并不是制度本身的价值要求。至于测评方式的有效性,恰恰是影响竞争性选拔干部结果公正性的一个问题——即一定程度上存在“高分低能”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