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联邦审计院直接审计的对象与决算审计师的审计对象不同。联邦审计院一般不直接审计公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而是审计该企业的股权所有者,即调查审计联邦参股企业的主管部门及代表国家股权的监事会成员履行其作为国家股权代表责任的情况。联邦审计院在公共企业审计方面的审计对象主要涉及下列5类企业: 1.在联邦财政预算内的联邦各部以及特殊基金管理单位(如联邦铁路基金、继承债务基金)。 2.在联邦法律下建立的公法法人企业(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 3.在联邦或各州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机构,这些机构由联邦政府批准或担保(如联邦退休保险联盟、联邦矿工保险联盟、法定医疗保险公司)。 4.联邦参股的私法法人企业(审计时要遵循商业原则,如德国电信股份公司、德国铁路股份公司)。 5.不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团体和第三方机构,如果其接受和使用联邦基金,联邦审计院同样负有审计职责(如各联邦州、当地权威部门或者被授予使用联邦基金的其他组织)。 上述的第2和第4类似中国的国有企业。 审计范围是指针对联邦公共企业所开展的审计实践活动在空间上所达到的广度。审计范围要依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目标来确定。联邦审计院在决算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和扩展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企业的审计范围,主要有以下3点:一是将决算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中所认定的缺少控制和控制薄弱的业务系统或业务环节,列入审计范围;二是将特定时间内未得到良好控制的业务系统和业务环节,列入审计范围;三是将固有风险较大的经济业务、联邦参股私法企业的参股必要性列入审计范围。 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联邦审计院审计联邦公共企业的内容大致分为财务报表审计和绩效审计(专项审计)。公共企业形式不同,联邦审计院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就不相同。下面分别具体举例说明: 1.对事业单位(一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企业)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对非盈利性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审计如同审计联邦直属管理部门一样,是依据其预算计划和收支账目来进行的。对盈利性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的审计要注重商业的原则,内容扩展到从联邦预算中得到的拨款、向联邦财政上缴的资金、人员定编、经济计划、年终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 2.对联邦特殊财产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主要审计其公允性、合规性与经济性。在开展绩效审计时,首要审查它们的组织结构与人事管理,以及重要的投资项目和其他大型项目,比如舆论界讨论的焦点题目。 3.对联邦公法法人公共企业的审计。如同审计联邦直属管理部门一样,审计其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比如对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审计,联邦审计院审计其年终决算审计报告(如准备金或准备金的构成)和业务年度结果(如盈利的获得和使用)、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过程(如银行分支网络的规模)、银行业务范围、基建项目和其他管理任务。联邦审计院在决算审计师的决算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抽审,尤其当企业出现亏损、或企业成为联邦议院讨论的焦点、或决算审计报告中存在引人注目的问题时。 4.对联邦私法法人公共企业(即联邦参股的私法企业)的审计。遵循《德国商法》,审计不仅限于联邦作为股东的参股活动,同时也包括联邦所属股份的盈利和私有化过程中股份出让的情况。联邦审计院享有法定审计权和协议确定的审计权。 (1)法定审计权 联邦审计院一般不直接对联邦参股私法企业进行审计。联邦审计院的法定审计权以联邦“多数持股”为条件。《联邦预算条例》规定,对于联邦或州持多数股份(超过50%)的公共企业,凡是联邦作为股东能得到的文件资料都必须由联邦主管部门转送联邦审计院。这些文件资料包括企业合同和章程、年度决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件)和经济形势报告、监事会关于年终决算审计结果的报告(反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并附对盈利用途的建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另外,企业监事会成员的报告以及供企业监事会成员使用的资料如监事会会议记录,企业提交监事会的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报告,决算审计的报告包括扩展性决算审计报告,也须送交联邦审计院。有关联邦主管部门将上述文件转交联邦审计院之前应加以核实,涉及到执行、处理的,还应附上处理、执行结果及其说明。 联邦审计院在决算审计师提供的年度决算报告和扩展性决算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以及联邦主管部门对参股企业的管理报告及建议,判断参股企业是否按照法律、章程、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条例及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中他们是否做到了必要的谨慎,达到了经济效益性和节约性。 (2)协议确定的审计权 联邦或州持多数股份的公共企业,如果企业的75%的股东同意,则可以在企业章程中规定,联邦审计院在核实决算审计师审计报告中所列问题时,可以直接了解情况,并可为此目的查看企业的经营、账簿和书面文件。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联邦审计院方可行使实地调查权,对国家参股企业进行直接审计,查看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的有关记录、召开座谈会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