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三项重点任务中的第一项明确指出: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面扩大了,探索审计简易程序属于审计技术方法的创新,为基层审计人员减负,合理利用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审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司法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考虑到基层审计机关人少事多矛盾更突出,审计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县(区)级审计机关的大部分审计项目和市级审计机关的部分审计项目。在法律尚未规定简易程序的情况下,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以项目难易情况作为客观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审计简易程序试行工作,不搞“一刀切”、不是所有项目和所有单位都搞简易程序,同时注重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做法,使简易程序不断完善。实行简易程序的审计项目,不纳入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范围。 应对下列单位和项目实行简化程序: 1.财政财务收支内容单一、资产负债规模较小,经济活动涉及面窄,没有下属单位或者下属单位较少的部门。 2.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严格、相关经济活动规范,历年审计结果表明能够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政策的部门和单位、事业组织。 3.近几年连续审计或最近一次审计间隔期在两年内一年以上的,审计人员熟悉被审计单位情况的部门和单位、事业组织。 4.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符合上述三条件之一的项目。同时简化报告内容,采用格式化审计报告,不再反映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等内容。 5.专项资金规模较小的审计项目和能执行审计简易程序操作办法的其他类似项目。 6.工程概(预)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投资额较小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注重加强审计过程控制,防范投资审计廉政风险。 7.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授权交办和领导批办的紧急或特定事项,并提交专题报告。 审计简易程序的基本流程 实行简易程序主要是简化不必要的业务程序、不必要的业务会议和不必要的审计文书,只对存在的问题取证及原因分析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消三级复核审理制度和业务会议制度,缩短文书办理时间,切实为基层审计人员减负。 1.组成审计组,下达审计通知书; 2.编制简式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方法和重点,实施审计; 3.取得支撑审计报告的审计证据,要求被审计对象签字或盖章,不能签字或盖章的须附详细的说明并谨慎作为审计报告内容。只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确保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4.审计报告必须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无意见的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签字或盖章,有意见的另附页说明或在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签字或盖章; 5.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 必须终止简易程序的情况 已实行简易程序操作办法的审计项目,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简易程序操作办法,转为普通审计程序; 1.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纪违规问题较多或问题性质较严重的; 2.审计过程中发现有涉嫌个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3.审计过程中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审计人员分析后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4.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 审计全覆盖是新形势下完善国家治理的要求,也是审计机关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选择。只有创新才能实现审计全覆盖的目标,为避免审计实践中的诸多无序状态,急盼简易程序地位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