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审计法规的小窍门

作 者:
王婷 

作者简介:
王婷,广东省审计厅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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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计工作中,查找和使用法规是每个审计人员必做的功课。法规是否恰当,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发现的问题是否能够成立。本文总结了工作中查找和使用法规的几个小窍门。

      注意法规生效时间。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应在法规生效期间内,如果问题发生时间早于法规生效日,或者晚于法规废止日,那么引用这份法规就是不恰当的,需要进行修改,寻找与问题发生时间相对应的法规。如某单位2010年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问题,报告引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已于2006年废止,不宜使用,应改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如果没有跟问题发生时间相对应的法规,那么就不能把这个问题定性为违规问题,需要对报告内容进行调整。

      关注法规针对的对象。法规的开头或结尾通常会写明针对哪些对象,如果问题主体不属于法规针对的对象,那么就不能使用这份法规中的条款。如某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报告引用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已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因此该文件不适用于此事业单位,且审计组未能找到针对该单位的有效法规,最终该单位的问题未能在报告中反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制定法规时没有认真研究,出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法规,如果审计人员没有仔细甄别,引用了违反上位法的法规来对问题进行定性,将影响审计质量,形成审计风险。因此,审计人员应熟知所审计领域主要法规的立法精神,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如遇到与主要法规相矛盾的法规,应避免使用,并作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如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要求各单位在销售汽油票时按售票款作预收账款处理,不核算销售额,待用户加油回笼汽油票时,按当期市场成品油零售价核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不一致,当加油站销售的汽油票为计量型而非计价型油票时,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应税销售额将随油价变动而偏离原汽油票售价,根据此文件征收的税款也将与条例规定的金额不一致。

      关注法规制定者是否具有相关权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均属违规,审计人员不应引用。

      注意区分定性法规和处理处罚法规。定性法规是指用来确定问题性质的法规,通常表述为“……应当……”“……不得……”,常见于各类管理性法规;处理处罚法规是指用来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的法规,通常表述为“……有下列违反……行为的,应……”,常用的处理处罚法规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二者在使用时应明确区分,不宜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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