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及证据链 审计证据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国家审计准则中专门对审计证据做出规定,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审计证据的特性是指审计证据内在的特征和性质,具体体现为审计人员围绕这些特征和性质收集审计证据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对审计证据的特性,在国际上有不同的描述。国际审计准则认为审计证据的特性包括充分性和适当性。其中适当性又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两个方面。我国的国家审计准则也明确规定,审计证据应该具备可靠性、相关性和充分性。 证据链是在证据与被证事实之间建立连接关系,相互间依次传递相关联系的若干证据的组合。证据链的特性表现为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上述证据链的定义和特性能够得到认可,那么审计证据与证据链之间至少有以下几层关系:第一,证据链的概念只能在多个证据存在的条件下适用;第二,适用在单独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证事实的情况下;第三,每个证据至少要与其他两个证据具有联系;第四,各个证据之间应当在大多数情况下呈现一种递进的或也可称之为纵向的连接建立关系;第五,组成证据链的各个证据不拘形式,既可以是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第六,证据链的集合证明力为各个证据的总和。 综上,证据链的完整性必须体现在这个证据链中所有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且没有矛盾。通过这个证据链所能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是排他的。 将审计证据组织成有效的证据链 获取审计证据。国家审计准则中规定“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同题的依据;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审计准则中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在《审计署制度(2015年版)》里,关于《派出机构审计发现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审核审理流程》中提出的要求,便将上述规定运用在对审计发现的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核实上。一是用标准判断事实,即是否涉嫌构成违法违纪违规,以及涉嫌构成违法违纪违规的主要事实;二是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即涉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有无导致国有权益损失或形成利益输送等;三是上述行为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即涉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及其责任的界定。 梳理审计证据。对审计证据的梳理要围绕标准、事实、影响、原因四个方面全面分析和梳理取证。一是坚持整体的观点。审计人员应从对被审计事项整体发表意见的高度去整理和评价审计证据。把整体目标分解成单个目标,按单个审计目标分类整理证据,逐级往上归类和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最后构成一个完整的对审计意见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体系。二是坚持联系的观点。整理、评价审计证据必须与审计目标相联系,也必须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不要简单地堆砌罗列证据。这种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是由被审事项内部的联系来决定的。三是坚持客观的立场。在评价、整理审计证据中,审计人员切忌主观臆断,不能用主观判断去取代证据,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形成审计意见。 组织有效证据链。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一是分类整理,即把分散的、零碎不全的审计证据按照不同的审计目标进行分类,从而使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脉络清楚、重点突出;二是核实评价,即根据分类的结果,对有关审计证据进行复核,并就其证明力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是否取舍或补充审计证据;三是补充取证,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评价后可能形成以下几种结果:①审计证据充分适当,②形成新的有价值的证据,③发现新问题应补充取证,对于补充取证要采用科学的审计程序结合审计目标进行;四是综合归纳,即对于经评价认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将其进行归纳,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最后综合形成整体的审计报告。 客观地说,我国的证据制度比起其他发达国家来,要显得更为粗放和概括化。在一些细节方面相比起来,不论在认证方式方面,执行方面都显然呈现出很大程度上的不足。在审计实践中,很大程度上审计证据以及证据链的审查、质证和确认都依赖于审计人员个人的经验、逻辑思维能力、知识范围、责任感和正义观。因此,对于审计证据及证据链的研讨和探索还需要审计人员继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