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案件的犯罪构成 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具体包括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从第三百九十七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共23个条文规定的37个罪名的案件。其中,审计机关发现的线索主要涉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渎职犯罪案件的犯罪构成是: 第一,在犯罪主体方面,除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及可以是一般主体外,其他渎职犯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类案件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进行区分。一百六十八条涉及罪名的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在犯罪主观方面,渎职罪的主观形式,有的表现为故意;有的表现为过失;还有的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第三,在犯罪客体方面,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四,在犯罪客观方面,渎职罪一般表现为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审理渎职犯罪案件的要点 通常在审理渎职类案件时,审理人员一般需从繁杂的证据中梳理出渎职犯罪主体、相关责任人的职务职责、相关责任人实施渎职犯罪的行为、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证明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最终,从渎职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符合渎职类犯罪的标准,进而移送检察机关进行查办。 渎职犯罪主体。关于渎职犯罪主体或者说相关责任人身份的证据是渎职犯罪的首要条件。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因授权、委派或委托从事公务的证据。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需要审理相关责任人在党的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任职的各类证据材料,如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命文件、职工登记表等。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机关工作并不能等同于从事公共管理。因此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应采用“职责论”而非“身份论”。 2.相关责任人因授权、委派或委托从事公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主体资格认定,还需具备法律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派、委托从事公务的证据。依法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委托或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仍可构成渎职犯罪主体。 相关责任人职务职责。证明相关责任人职务及职责范围的证据,对于证实渎职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而往往我们在审计中或者审理中容易忽视这方面的证据。职务职称证据,是相关责任人负有职责义务的前提,可以印证职责证据的真伪;职责义务证据,是相关责任人负有履行特定义务的根据,可以据此推断行为的性质。第一,职务职称证据,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职务及专业职称的证据,如任命文件、聘任文件、领导和同事的证言。第二,职责义务证据,即法律、法规、规章及单位内部形成的用以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的规定、制度及相关授权的证据。职责范围与应尽义务,是认定相关责任人行为是否超越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法定职责证据,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税务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行政职责证据,如行业性职业规范、岗位职责规定及工作流程、审批手续;授权职责证据,如派遣任务、分工等文件、会议记录、授权人和知情人的证言;公认责任证据,如能够证明相关责任人具有公认性的职责。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存在程序管理和实体管理两种形式,对于实体管理职责义务,法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程序上和实体两个层面尽到管理义务;而对于程序管理职责义务,法律仅要求尽到程序管理职责。如,在审理中,我们常遇到相关部门对于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把关不严,致使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并造成损失的问题,要注意区分相关职能部门是实体把关还是程序把关。一般来看,实体把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责任更重;而程序把关,责任相对较轻。 相关责任人实施的渎职行为。在渎职犯罪案件中,渎职行为的证明是全案的证明关键和重点。审理人员应围绕行为与职权的关系展开,以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是否背离了相应的职权职责要求。渎职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人通过作为而渎职的,应重点关注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及行为不正当性造成的损失的证据;而行为人通过不作为而渎职的,应重点关注行为人负有履行某种职责的义务及行为人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并造成损失的证据。 一是,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证据。其中包含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即责任人滥用权限范围内的权利,违反规定乱作为的行为;二是超越职权的行为,即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事项的行为,如应报批而未报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