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艺术的“审美定义”到“非审美”的反驳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悦笛(1974-),男,辽宁锦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哲学博士,主要从事现代西方美学与中西比较哲学研究,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分析美学史上,所谓的“比尔兹利-迪基之争”就是关于审美与非审美的争辩。美国美学家门罗·比尔兹利是“审美经验”的坚守者,而另一位美国美学家乔治·迪基则是“审美态度”的消解者,二者思想南辕北辙并直接发生了交锋。比尔兹利提出了一整套艺术的“审美定义”,并不断地在为这种定义进行辩护,比如晚期的他将审美经验的标准定位为:对象的引导性、感受自由、距离效应、积极发现和完整性。与之相反,迪基则发文指责审美经验乃为神话,对比尔兹利的思想进行批驳,并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艺术非审美定义,也就是“艺术惯例论”的新定义。在这种批评的压力之下,比尔兹利继续撰文反思自己的审美经验观念,既维护和发展了自己的观点,也对相应的批评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这种争辩恰恰构成一种张力,对于我们去思考艺术与审美的关联,具有重要意义。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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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6)02-0021-07

      在分析美学史上,有一场关于审美与非审美的著名争辩,那就是所谓的“比尔兹利-迪基之争”(The Beardsley-Dickie Debate)。门罗·比尔兹利(Monroe Beardsley)是“审美经验”的坚守者,而乔治·迪基(George Dickie)则是“审美态度”的消解者,二者思想南辕北辙并直接发生了交锋。

      迪基在1964年发表的《审美态度的神话》一文中,就曾指责审美经验乃为神话;他接着在1965年发表的《比尔兹利虚幻的审美经验》一文中对比尔兹利这位老美学家的思想进行了批驳[1]。在这种批评的压力之下,比尔兹利继续反思自己的审美经验观念,他在1969年发表了《审美经验的恢复》[2]一文,并于1970年发表了著名的《审美的观点》[3]一文,既维护和发展了自己的观点,也对相应的批评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这种争辩恰恰构成一种张力,更确切地说,构成了一种“分析美学”反思审美的“内在张力”。

      一、艺术的“审美定义”

      首先来考察比尔兹利对于艺术的“审美定义”理论。这还要从比尔兹利的审美经验观念谈起。比尔兹利曾针对另一位分析美学家古德曼的“审美—非审美征兆”理论[4]171~176,提出了审美经验的五重标准,它们分别是,(1)“对象的引导性”:“一种某人的精神状态与现象的对象属性保持连续性的自然地所接受的引导”;(2)“感受自由;:“一种与某些先在关注于过去和未来的领域相脱离的感觉”;(3)“距离效应”:“一种对象的兴趣被集中起来并带有一点有情感距离的感觉”;(4)“积极发现”:“一种组成了心灵的能力的主动实现的感觉”;(5)“完整性”:“一种作为一个人整合的……和相应满足的感觉”[5]288~289。按照比尔兹利的自信的看法,这五种标准只要至少具有了四种,那么就必定拥有了审美性质,这与古德曼的那种审慎的态度是不同的。这种审美经验观点是历史形成的,尤其是与比尔兹利的最重要代表作《美学》当中的相关思考息息相关。

      早在《美学》当中,比尔兹利就致力于对于审美经验的描述。他认为,首先,审美经验中我们紧密地注意现象客观域中的那些种类不同但相互关联的成分一如视觉、听觉的图式,以及文学中的人物与事件,虽然这并不意味着现象域中主客可以消解,但无疑审美对象既存在于客观世界中,也同样存在于我们的经验之中。其次,审美经验是具有某种强度的经验,情感正是审美经验强度的体现,它所带来的愉悦使得消极的反应荡然无存。我们之所以能像前两点那样谈论审美经验,在于审美经验具有“统一性”,这体现在它是结合在一起、具有一致性的经验,即“一物引向另一物;连续发展着,没有间隙或死寂,一种全然的神意引领之感,一种能量朝向高潮的节节汇集,显现到非同寻常的程度”[6]528。这同时体现在最后一点,这种经验总是自身完整的,我们“感到经验中诸元素所唤起的那冲动和期盼被其他经验中的元素所平衡和化解,以致某种程度的平静和终结得以企及和享受”[6]528。

      在这种描述的基础上,比尔兹利最终给予审美价值一种“工具论”的定义:

      “X具有审美价值”意即“X具有产生出具有更大量度的审美经验(此种经验具有价值)”。[6]531

      “X比Y具有更大的审美价值”意即“相比Y,X具有产生更大量度审美经验的能力(它的审美经验有更大的价值)”。[6]531

      任何事物的审美价值,就在于经由对该物的认识,从而给予其经验以显明的审美特征的能力。[7]728

      所以,认定审美经验具有价值,就是认定“审美价值”应被界定为产生出一定度量的审美经验的能力,或者说,它就是某一对象被恰当和充分理解时,所提供审美经验的能力从而赋予的价值。

      在比尔兹利那里,所谓“统一性”、“强烈性”和“复杂性”,构成了比尔兹利审美经验论的核心要素。“概而言之,无论审美对象听觉的、视觉的还是语言的,对它的判断可以诉诸意义地有赖于三个普遍的标准,亦即统一性、复杂性和强烈性”[6]469~470。在比尔兹利对审美经验的描述当中,“统一性”无疑是居于核心地位的,这显然受到了杜威(John Dewey)和桑塔亚纳(George Santayana)思想的影响。正是因为“统一性”的存在,才使得审美经验的各个要素综合和整合起来。

      迪基的眼光非常准确,他曾归纳和总结了比尔兹利的“审美经验”的结构如下。在这个图示的内部,从左边的客观特征也就是艺术品的价值出发向右,这是“产生”的关系;从右边的有价值的审美经验出发向左,则是“感知”的关联[8]61:

      

      由此,比尔兹利提出了自己的艺术定义,这个定义的更公允的表达,则是晚近的事情了,但无疑,早期的那种试图避开给艺术下定义的方式被抛弃了。其中,比较重要的文本就是《再定义艺术》(Redefining Art),它后来被收入文集《审美的观点》当中[5]298~315。

      在这篇文章里面,比尔兹利既反对给艺术下定义只会走向“哲学死胡同”的看法,又面对业已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各种艺术定义,提出了还是要从“元审美的思考”(meta-aesthetic considerations)出发,来看待这个已被反复沉思的问题:“我认为,一件艺术品就是:一方面要符合一个条件的安排,亦即拥有给出以审美为特征的一种经验(an experience with marked aesthetic character)的能力,另一方面(附带地)要符合属于一类或一组条件安排中的一个,它可以典型性地具有拥有这种能力的意图。”[5]299可以说,这个“艺术的定义”是不断自我妥协的结果,说得并不是那么绝对,处处给自己留下了回旋的余地。这是由于,到了20世纪80年代,再以一种“完美的”审美经验作为艺术的绝对本质抑或第一本质,似乎难以得到大多数论者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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