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6-2920(2016)01-0084-08 doi:10.13892/j.cnki.cn41-1093/i.2016.01.018 行为艺术(performance art)是创作者以自己的身体行为为创作媒介,通过现场的活动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方式,是观念艺术的一个特殊类别。2009年,佛罗伦萨授予著名的行为艺术家阿布拉莫维奇“双年展洛伦佐终身成就奖”;2010年,纽约现代艺术馆为她举办行为艺术展,认为行为艺术是所有艺术形式中仅次于音乐的最高艺术形式。“在20世纪70年代行为艺术成为全球性的,而且被定义为更专业的性质……行为艺术不同于其他的艺术或工业产品,能被交易或卖出……行为艺术家的看或被看的动作,直接在公众面前发表,这是完全排除画廊、经纪人、中间商和任何一种资本主义的需求。你看到的是一种对社会的纯艺术表达。”[1]32在我国,行为艺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现代艺术思潮之中。经过近30年的发展,行为艺术已成为行为艺术家表达情感经验、进行文化思考的一种艺术形式。在中国,由于行为艺术创作中产生了一些极端的作品,触及法律和公众的道德底线,同社会体制、社会价值观念之间发生冲突,因此,行为艺术的边界饱受争议。我们认为,边界问题内在地与本质问题相勾连,对行为艺术边界问题的探讨必然要回到对行为艺术本质问题的探讨,边界的争议最后必然指向对本质的认识。本文尝试从哲学角度解答行为艺术的边界和本质,以期使行为艺术能够富有正面的创造活力,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并发挥积极作用。 一、行为艺术的边界 行为艺术的边界是在行为艺术与法律、道德的边界冲突中彰显出来的。这里,我们以中国行为艺术作品为例,考察在边界争议之中,行为艺术所应当遵循的法律边界与道德边界。 (一)行为艺术的法律边界 中国行为艺术第一次触及法律,是在1989年2月5日的“中国现代艺术展”活动中。创作者肖鲁用手枪朝她的装置作品《对话》连开了两枪,因这枪击行为,装置作品《对话》转化为行为作品《枪击事件》。创作者肖鲁和参与者唐宋因扰乱社会治安被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依照当时法律,创作者违反了《枪支管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二人在被拘留三天后释放。作品《对话》和枪击行为,拘留、种种法律调查和种种动用家庭、社会司法权力的人情解救,所引发的新闻和社会舆论,都构成了作品《枪击事件》的内容。作品在抓与放中完成了对当时中国法律弹性程度的测试。此作品第一次把行为艺术推进到艺术与法律的临界点,此事件的法律裁定既明示了此行为创作的违法性,又指明了艺术活动和社会任何其他活动一样是要有法律底线的。同时,此事件也明示了行为艺术是一种崭新的艺术形式,不管它如何触及法律,它也只是一种艺术活动,一种艺术创作,一件艺术作品,它和日常的现实行为截然有别。肖鲁和唐宋在1989年2月17日《北京青年报》上声明:“作为当事者,我们认为这是一次纯艺术的事件。我们认为艺术本身是含有艺术家对社会的各种不同认识的,但作为艺术家我们对政治不感兴趣,我们感兴趣的是艺术本身的价值,以及用某种恰当的形式进行创作、进行认识的过程。”艺术家栗宪庭如此评价:“两声枪响标志了中国前卫艺术第一次明确地把体现人的机智作为艺术的追求。它把这种体验与对社会最敏感问题的揭示融为一体,显然比杜桑《泉》仅仅是对社会审美意识的揶揄高出一筹。同时标志了中国前卫艺术的独特性格。”[2]36“中国前卫艺术的独特性格”即指作品切中社会问题、应答社会现实的性质。行为艺术是一种蕴含着强烈社会性指向的艺术形式,其创作具有对社会问题的深刻揭示而引发的社会效应。《枪击事件》之后,行为艺术的展览活动归入政府的行政管辖和行政干预之中。此后,行为艺术家常常从艺术创作的自由权利出发为自己的创作辩护,其中,艺术和法律的边界问题成为争议主题。 “成力劳教事件”是中国行为艺术与现有法律冲突的重要事件。2011年3月20日,创作者成力在北京市通州区当代艺术馆参加“敏感地带”的行为艺术展,现场创作了《人权合约艺术卖比》,此作品内容是他下身套着塑胶性器官和一愿意与他合作的女性进行现场公开模拟性交的表演。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京劳审字[2011]第83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明示:“成力伙同任××(另案处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北京当代艺术馆楼顶、地下室等公共场所,裸体进行淫秽表演,引发多人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成力寻衅滋事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现决定对成力劳动教养一年。”虽然,成力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是借这种极端形式来批判商业化中的出卖问题,但基于法律判断,成力创作的行为艺术性质已转化为故意在公共场所进行淫秽表演的违法性质。成力是否违法?是违反劳动教养相关规定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艺术家的创作权、表达权与艺术材料使用的违法之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多种讨论见于研讨会、报纸、网络。通过研讨,当代艺术活动立法的迫切性和法律治理的严肃性等问题得以凸显,艺术领域的法律问题成为当代艺术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认为,行为艺术和法律最基础的关系是,行为艺术不在法律之外,行为艺术家的创作主题和创作材料必定受法律的规制,行为艺术决不因艺术的自由而获得规避应有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任何社会活动都不因其独特性而逃逸出法律的界限,任何人做任何事都要在法律的边界之内,行为艺术也不例外。 (二)行为艺术的道德边界 中国行为艺术从产生之初就有创作者对自身身心的伤害行为和暴力倾向,在此后的发展中更加极端化。如,把人体标本作为创作材料。朱昱在作品《食人》里,记录了他在厨房清洗六个月大的死胎标本和烹饪后食用的全过程;在作品《献祭》里,他用四个月大被流产的自己的孩子去喂食一条狗。朱昱如此为其创作辩护:“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那就是人为什么不可以食人?有哪一个民族的宗教在教义中规定了不可以食人?又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不可食人的条文?只有道德,而道德是什么呢?道德无非是人类发展中根据自身所谓人性需要可以随意改变的东西。从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只要是用非犯罪手段的食人行为是完全不受人类社会中宗教、法律的约束的;现在是我向全世界公开说明自己的观点、自己的意图并拿我自己的食人行为来对抗关于不可食人的人类道德观念的时候了。”[3]彭禹和孙原用美容院废弃的人体脂肪制成的人油做创作材料。栗宪庭评论其《人油》作品认为:“博伊斯的油脂是温情的,孙原和彭禹用人的人体标本的脂肪炼成人油,把温情的东西换成绝望的狠,然后,静穆得象古典宗教绘画的情调那样用人油喂一个死孩子,或者把自己的血输给人体标本。在这种狠中蕴含着彻底的无奈和疼痛的感觉,并且平静地面对这种无奈和疼痛。”[4]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