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5年12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提出,要通过完善审计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审计结果公告来实现对国家治理的服务。因此,从审计结果公告的角度出发,研究国家审计推进和完善国家治理的内在机制与实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的规范研究大多集中于国家审计参与完善国家治理的实现路径和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因素两个方面,鲜有将国家审计本质特征、审计结果公告与国家治理能力连接在一起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献。在国家审计对国家治理影响方面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于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经济增长、增强政府效能、提高政府透明度等内容。这些实证研究都是从我国国家审计的结果变量角度,选取的数据也主要来源于以审计结果公告为主的《审计年鉴》,鲜有从国家审计的原因变量角度,选用更全面的审计结果公告指标,来实证研究对国家治理能力的影响。 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审计对国家治理的影响也主要是通过审计结果公告来展现的,而审计结果公告能力的强弱取决于国家审计的本质特征(独立性和权威性)。因此,有必要从国际视野出发,研究国家审计本质特征对审计结果公告能力,以及审计结果公告能力对国家治理能力的影响,为完善国家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国家审计推动完善国家治理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余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指标界定,第三部分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第四部分是研究设计,第五部分是实证研究,第六部分是研究结论与启示。 二、指标界定 (一)国家审计本质特征 在国家治理中,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目标和任务的核心是推动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和科学发展,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利益。世界审计组织先后通过的《利马宣言》和《墨西哥宣言》,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审计所要保持的独立性原则,在2013年通过的《北京宣言》又达成了另一项共识,就是国家审计机关在对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进行审计时,需要强化其工作授权,以保证其权威性。尹平、戚振东认为,同其他经济监管工作比较,国家审计具有独立性、监督性、揭露性、权威性、查究性、批判性等特征。王章渊认为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权威性是政府审计绩效的保障,而国家制度差异决定着国家审计机构设置的差异,进而影响到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刘家义提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国家审计写入了《宪法》,确立了其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中的宪法地位,从法律上凸显了国家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王家新、晏维龙等提出,独立属性使国家审计更具威慑性,保证审计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并且可以把国家审计当成是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由此可以得出,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国家审计最主要的本质特征。 (二)审计结果公告能力 国际上通用的对于预算监督信息的主要参考标准包括以下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财政透明度良好实践守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预算透明度最佳实践》、世界审计组织(INTOSAI)的《审计规则指导方针——利马宣言》。自2006年开始,国际预算合作组织(IBP)根据上述标准,开展了对各国预算信息公开程度和监督过程的调查,并设计了相关问题来研究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能力。程莹、欧阳华生也是根据以上标准,借鉴与应用综合评价法,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独立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沟通性四个方面,设计并建立了政府审计透明度评价体系并进行了国际比较。在此,我们也参照以上标准,并结合国际预算合作组织(IBP)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研究来对审计结果公告能力进行界定。由于独立性已经作为国家审计的主要本质特征,而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也是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之一。虽然各国的审计结果公告手段和内容具有很大差异,但及时性、全面性、易理解性和审计整改督促能力这四个维度是各国审计结果公告效用的共同特征,同时也有助于简化研究程序,减少研究成本,因此我们选取上述四个维度来对审计结果公告效用进行界定和度量。 (三)国家治理能力 Kaufmann等在整合来自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治理指标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能够有效评估世界各国治理状况的综合指数,即“世界治理指数”,这一综合指数最初由政府效能、法治与贪污三个基本方面构成。法国学者斯莫茨认为善治应该包含四个要素:法治、有效性、责任制和政治透明性。Fox认为善治基本要素为:透明和责任。Janaki认为善治的要素包含:透明、责任和有效,透明是善治的基石。Lac和Lascher认为善治就应该达到预算收支平衡、发展和透明。俞可平把良好的国家治理称为“善治”,并提出了善治的十个要素,即合法性、法治、透明度、责任、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通过对这些学者提出的善治要素进行归纳,不难看出政府效能(有效性)、法治水平以及政府透明度可以作为国家善治的三个最基本要素,它们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主要如下。 首先,政府效能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通过从事公务活动所产生的效率、效益、效果的综合体现。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创新管理,强化服务,着力提高政府效能。政府效能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行政效率所拥有的内涵,它更多地包含着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意蕴,如受托责任等理念。提升政府效能可以促使政府由管制型、全能型、权力型的传统政府管理模式向服务型、有限型、责任型的现代政府治理模式转变;政府效能的提升有助于政府树立务实、清廉、高效、进取的形象,有利于维护和改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营造民主、和谐的施政环境。因此,政府效能可以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其次,法治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即依法治国,它是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良法”和“普遍服从”定义为法治的两个核心要素。张文显认为,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即秩序、公正、人权、效率与和谐,而善治的合法性是指政治秩序和公共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建立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基础。法治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运行,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促进社会民主和公平。它涵盖了合法性、责任、廉洁、公正等具体的善治要素。因此,法治水平可以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最后,提高政府透明度,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公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和正确信任。1994年,世界银行就提出,透明公开的信息是国家善治的必要条件,它可以使政府加强责任意识。韦朋余提出,行政透明化是打造“善治”政府的有效切入点,是实现国家善治的关键要素。早在1966年,美国就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随后又相继通过了《隐私权法案》、《阳光法案》,构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制度。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3年,李克强总理提出,“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因此,政府透明度可以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