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下预算审计变革:目标·主体·内容

作 者:
丛颖 

作者简介:
丛颖,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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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拟针对当前预算编制审计、预算执行过程审计、预算执行效果审计在目标、主体和内容方面的变革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预算审计发展提供建议。

      一、新预算法下预算审计目标变革

      (一)预算编制审计目标变革

      (1)预算编制审计目标。通过对比新预算法要求与旧预算法的要求,可以轻易发现当前预算编制目标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涉及债务问题。新预算法将债务资金作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补充来源,但规定了严格的举债审批权限和管理流程。结合预算法中债务相关内容的变化,审计应着重关注政府债务问题。二是尚未强化预算约束。新预算法的主要观点是“强化预算约束”,分为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两种。审计属于预算的外在约束,能够增加预算的严肃程度,解决舞弊问题。但现阶段我国仍未把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范围中,导致不能真实的反映财政预算的收支情况,预算审查机关和社会公众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三是预算编制的周期不科学。我国财政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而预算草案一般是在每年的人大会议即当年的3月份左右进行审批,使得预算审批最终确定要到4月以后,预算真正达到实际效用的只有之后的8个月,预算在不同月份无法达到合理分配(贺绍奇,2014)。

      (2)预算编制审计目标的变革。基于上述分析,新《预算法》的修订对审计目标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其也要发生相应的变革:首先是对债务预算的审计。主要目标是检查举债程序合法性、债务使用的合规性以及债务举借方式的规范性。其次是强化预算约束。主要目标是检查预算法定程序的规范性以及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最后是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在预算编制审计的推行过程中,促使国家财政部门能够更加合理、规范和科学的编制国家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让各项财政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二)预算执行过程审计目标变革

      (1)预算执行过程审计问题。因现行管理制度的局限性,预算执行审计也存在着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预算执行审计范围狭小。现阶段我国部门预算主要是监督财政收支是否真实、合法,而对于政府逐年增加的投资性支出,缺少必要的绩效评价,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无法进行监督。二是预算执行审计方法不够科学。由于时间紧、审计力量不足,所以预算执行审计多以一级预算单位为主且比例也不超过30%,审计的覆盖面严重不足,从而缺少对整体环境的客观评价。另一方面,现行的审计方法仍以传统的审计模式为主,在已经实现了财务信息化管理的今天,审计模式跟不上发展的脚步,处于被动的地位,造成审计效率低下,也难以到达理想的效果。三是预算执行审计公开程度不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需要遵从财政税务部门的意见,审计结果的公告也要获得同级政府行政首长的认可才能够公开。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往往无法全面客观的反映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就削弱了预算执行审计的作用。

      (2)预算执行过程审计目标的变革。针对以上问题,其审计目标的变革主要包括:第一,扩大预算执行审计范围。保证政府单位财政外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范畴,对于发现的随意支配预算资金或虚列支出的政府部门行为责令其进行整改。第二,改革预算执行审计方法。审计信息化建设要从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审计三个层次推进,提高我国审计信息化水平。第三,扩大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审计应保证收支两条线在政府部门贯彻到位、严厉打击私设小金库现象,扩大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三)预算执行效果审计目标变革

      (1)预算执行效果审计目标。我国现阶段预算执行存在屡审屡犯的现象,其原因是一方面由于存在着同级政府的制约,预算执行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很多违规违纪问题的整改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普遍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二是因为政府部门人员以权谋利,通过挤占公共资金来设立个人的小金库,另一方面则是各级审计部门监督整改工作不到位,跟踪审计未深入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在对某省2006年至2010年发布的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统计发现,2006年至2010年间,该省针对预算执行和决算共对55个省级部门进行了审计,结果显示该省在这五年期间,部门预算违法违规问题呈逐年递减的趋势,涉及违规的金额占总审计金额的比例从2006年的57.36%降至2010年的30.66%(薛芬,2012)。虽然数据显示是呈递减状态,但是违规现象仍旧存在,并且在部门预算金额逐年增长的情况下,涉及违规的金额从绝对数分析呈递增趋势。

      (2)预算执行效果审计目标的变革。基于上述分析,针对后续整改工作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所采用的传统审计程序,其审计重点依旧放在真实合法的层面,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3E审计,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仍有很大的差距,这直接影响了预算执行效果审计的有效开展。审计监督作为规范财经行为,查错纠弊,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审计整改就是整个监督过程的成果检验者,把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审计整改的情况应该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范围,并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免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新预算法下预算审计主体变革

      (一)预算编制审计的主体变革 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由于政策性限制或者会涉及到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因此,预算编制审计应为国家审计,执行主体为国家审计署及地方各审计局。在任务紧、人手不足情况下,可要求成立有内审部门的政府组织先自行开展内部审计,国家审计人员全程监督并对审计结果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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