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导与制度转型  

——明中后期海外贸易管理体制演变及其区域特色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庆新,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海洋史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610;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作创新中心研究员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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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对山泽海利等自然资源的开发控制,多采用垄断手法,作为国君诸侯的内府收入。历代王朝对盐铁、铸币采取官营政策,垄断经营,形成严密的国家垂直管理制度。中国海外贸易管理发端较迟,但是也是秉持官营垄断精神,君王颛其利源。唐代海路大通,中外贸易之盛远超汉朝,朝廷派遣专官为市舶使、设置专门机构(市舶使院)管理贸易,将市舶之利收归内府库藏。宋代各路市舶司始以“知州为使,通判为判官”,复以转运使兼领,又遣京朝官、三班内侍专领之。①元丰三年以后广、浙、闽等路市舶司长官不再由帅臣或知州兼领,而由转运使兼任,市舶司逐渐演变成中央直属的外派专职机构,“设属置吏”。其后“转运亦不复预矣”。②至南宋初,市舶司上升为路级监察机构——监司,选官依军州事。③体现了由唐及宋朝廷对海外贸易的操控及其管理体制的“国家主导”特点。

      明前期推行朝贡贸易,于沿海地区置浙闽粤等市舶司,隶属于地方系统。永乐初年派遣宦官提督,实际掌管沿海三省朝贡贸易,市舶司权力基本被架空。所以明前期贸易管理属于典型的“国家主导”体制。然而,明朝中叶以后,随着西方人的到来,海洋形势的转变,对外贸易的转型,广东官府率先调整贸易管理体制,正德初年形成具有先行意义的“广中事例”,福建则在隆庆改元后仿照南赣“桥税事例”,制订“月港税制”。一切都是地方政府在朝廷事先未必知情的情况下完成,最终获得朝廷的接受和认可,明朝对外贸易制度实现从朝贡贸易体制到商舶贸易体制的结构性转型,“地方主导”成为基本特点。

      明中后期开海贸易与制度演变在中国外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同时由于欧洲人开始了全球性海上扩张与殖民活动,极大地改变了东亚的海洋世界。在这种外部力量的介入、海陆互动、内外交集的历史合力推拉下,明朝面对现实,面向世界,走向海洋,在早期全球化浪潮中缓慢步上近代化进程。中国是个陆海兼备的古老国家,但是大陆意识从来都占统治地位,海洋意识不强,海洋文明具有区域性与非主流特点。笔者认为,明中叶以后启动贸易转型与制度调适的力量不是发自明朝内部的最高统治集团,而是来源于东南沿海的地方官府和民间社会。民间力量始终是明代海外贸易发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推手,笔者拟在另文讨论。

      一、明中后期的“广中事例”:广州—澳门“二元中心”结构与广州“交易会”

      明前期朝贡体制“把贸易系统和进贡体制结合起来”,④把朝贡贸易作为朝贡体系即国家政治外交的组成部分。朝廷通过礼部主客清吏司、行人司、兵部会同馆、鸿胪寺、翰林院四夷馆等机构,主管朝廷的各种朝贡事务;同时通过在沿海相关省份(广东、福建、浙江)设置的市舶司,派遣市舶太监提督,承担过境的朝贡管理事宜,构成从中央到地方垂直控制的管理机构和制度体系。

      明初继承传统的邦交礼制,对朝贡体制的贡期、贡道、勘合、宴赏等环节有明确规定。朝廷控制并垄断朝贡贸易,以“厚往薄来”为原则,“怀柔远人”为目的,重视政治外交利益而忽视成本和经济利益。很显然,它不能带来经济上的利润,相反增加相关地区官府的财政开支与负担。所以对于承担朝贡贸易管理职责的地方官府来说,是没有多大积极性的。正统以后,明朝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无力支撑朝贡贸易的发展。嘉靖年间海防紧张,几乎把浙江、福建的朝贡贸易窒息断绝,贡舶不至,市舶司变成无所事事的清闲衙门。

      嘉靖初年,朝廷终于决定罢撤浙江市舶司,终明之世再没有恢复;福建市舶司也颇受影响,时启时闭,万历八年(1580)被罢撤。唯广东市舶司相对稳定,广东官府逐步调整贸易政策,以主管海防的巡视海道副使兼管贸易管理,默许中国商人与外国商人在珠江口的屯门等海岛展开交易。屯门岛是葡萄牙人首次登陆的中国领土,中外商人的走私活动,形成一套中外商人共同遵循的权宜性贸易规则,可称为“南头体制”(“屯门体制”)。屯门地区的海外贸易从非法到合法,从无规例到有规则,后来事实上成为“澳门体制”的一个来源。⑤1557年,葡萄牙人获准在澳门居留贸易,广州、澳门间的关税征收、贸易规则、中介组织等逐渐形成一套新的“规矩”,时人称为“广中事例”。⑥

      (一)从巡视海道副使到市舶司:贸易主管机构的更变

      正德、嘉靖间,东南沿海海防紧张,海上走私活动愈演愈烈。广东主管海防的海道副使被赋予监管贸易的职能,成为商舶贸易的主管官员,广州府及下辖番禺、东莞、香山等县相关官员也参与商舶贸易管理,形成以海道副使为主导,府、县参与,互相监督的多头管理体制。⑦

      万历年间,最高统治集团派遣矿监税使,四出搜刮财富。万历二十七年,太监李凤被派往广东,“开采雷州等处珠池,兼征市舶司税课”。⑧李凤利用皇帝赋予的特权,干预地方事务,与地方争夺商业、采珠、采矿、盐政诸部门利益,尤其对于商舶管理,把权力重新转移到市舶司,并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改变了此前海道副使主管贸易的“地方主导”体制。

      万历四十二年,广东税使李凤病死,有旨命闽省税使高寀兼督粤税。广东苦李凤久矣,两广总督张鸣冈等群起题参以拒之,更有“歃血订盟,伺寀舟至,必揭竿击之,宁死不听寀入也”。⑨高寀终究没敢赴粤。此后,朝廷再没有往地方派遣税使,市舶司重归广东地方政府体系,继续掌管广州、澳门贸易,并兼有协助海禁、防范接济走私等职责。清初两广总督佟养说:“通商阜财,势所必需。然仍准澳人入市广省,则又通商之源也。往例设海道兼督,市舶提举专理。”⑩这里的“往例”说的就是万历以后广州形成的市舶提举专理贸易的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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