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叠加:中国近古乡都制度的继承与演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包伟民,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中国帝制国家出于统治地方与征取赋役等目的,历代都十分重视对基层管理组织的建构。唐末以来,作为联户组织的乡里体系不断蜕化,经过北宋前期的乡管制,到熙宁年间逐渐形成以乡为税率核算单位、以保甲为基层管理组织的乡都制。与此同时,传统的“里”则基本蜕化成为了地名,其涵盖范围大者用以指称某一地域,范围小者则指称某一具体聚落,本人曾将这一历史过程归纳为地域化与聚落化。这一归纳的主要论据,出于存世宋元地方志记载“乡村”,绝大多数仍作乡—里区划编排,而同时期乡村实际运作之中的基层管理体系,则为乡区之下保甲制,或简称乡都制。这已是学界共识。但随着制度蜕化,基层管理体系从联户组织走向地域组织,实属常规。及至南宋中后期,乡都组织也开始了地域化过程,到宋末元初,才基本完成。这是自唐末以来乡村基层组织的第二轮地域化,从宝祐《重修琴川志》到《至正金陵新志》,可以为我们提供这一轮演变的具体例证。此题的意义在于:存世宋元地方志关于“乡村”的记述极其复杂,区划名称有乡、里、村(邨)、社、都、保、管、坊、耆和团等等多种,它们相互之间的编排更令人眼花缭乱,其中不少为各地实际运行之中的基层管理组织,更多则属于经过从唐末到元末前后两轮地域化过程沉淀下来的、已经蜕化了的某种地域或聚落之名,今人唯有将这些复杂的文献记载梳理清楚,才有可能准确地重构关于近古时期乡里组织的史实。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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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人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4下《疆域志二·坊里》条,有这样一条记述:

      乡里见史书者,吴丹阳赖乡,宋建康东乡土山里,秣都乡石泉里(原注:谢涛、宋悫墓)。《乾道志》乡各书里,《景定》始遗之。今故老知者亦鲜。盖初以乡统里,宋末易里之名曰保,或曰管,曰都,由是相袭而失古矣。①

      这一段文字记述宋末建康府(金陵)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变迁,但有点令人费解。宋初,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承前代旧制,至太祖开宝七年(974),开始推行乡管制。熙宁行雇役新法,不久即以保甲取代乡管或乡里旧制。及至南宋,已是“通天下使都保耆长催科”,②即推行着通常所说的乡都制。总之,不管是乡管还是乡都,及至宋末,是已经推行了一二百年的旧制。那么,为什么到了元末张铉的笔下,却说到宋末才“易里之名曰保,或曰管,曰都”呢?这岂非与其它文献记载和学界常识完全不相吻合?

      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梳理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演变过程来做出解答了。

      熙宁年间,宋神宗与王安石以富国强兵为号召,推行新法。作为新法重要内容之一,宋廷于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颁布畿县保甲条制,并令“诸路依此”,③保甲的编置遂推行于全国。编排保甲的原意为加强地方治安,并希望在北方地区将保甲经过训练,逐渐取代募兵,以恢复“兵民合一”的古制。④但保甲制通过团比人户、按一定的户数人丁来编排组织的制度设计,为它替代原有的乡/管与乡/耆体系而成为新的基层联户组织,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作为当时新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宋廷于熙宁四年十月开始推行免役法,又称雇役法,规定天下役户向官府纳钱免役,官府则用征收来的免役钱雇人应役。⑤基于专制政府财政开支不断增长的必然规律,熙宁四年以后,理应用来雇佣役人的免役钱不断被挪用,民户则在种种名义之下被官府重新派以差役。这其中,借用新组建的保甲人员来承担差役,就成了赵宋政府最好的选择。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日,宋廷下诏,令以保甲人员替代户长、耆长以承担乡役,从此保甲制被全面地职役化了。⑥宋神宗去世后,北宋朝政因新旧两派争斗而数次反复,免役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职役化的保甲制也行废不常,及至南宋,以保甲人员来承担乡役遂成定制,只是在不同地区间存在着一些差异,“至如江浙等处,则遂直以保正承引,保长催税”,⑦即在江浙等处以保正兼耆长,大保长兼户长,而在福建等地,则仍部分地保存着差雇耆、户长之制。这就是学界所熟悉的关于自熙宁年间起保甲制职役化,以及乡管制演进为乡都制的历史。⑧

      前人关于乡都制的讨论,已经比较深入。如果说保甲法之职役化并取代乡管制,为乡都制的前生,⑨与本文论题相关、可以稍作深入者,则在于它的后世:制度转轨之后,乡都制如何进一步蜕化?唯有将保甲法职役化以后如何与乡村管理体系前后衔接的问题梳理清楚,前引张铉那段文字的令人困惑之谜,才有可能被解开。

      二、“图与里亦有不同”:双轨制的起点

      两宋时期,关于乡役制度的议论可谓朝堂内外永不休止的话题。从某种角度讲,这大概是制度转轨时期特有的现象。南宋郑伯熊的一段议论,反映出了当时乡役的困境:

      后世催科之法,县以户长、保长,率十人催二三百家之税,既已难矣,而定役者止据物力之高下,而不问其居舍之廛野,故在远郊而催城中之租,居东乡而督西保之税,姓名居里之不可识,逃亡死绝之不可知,而破家荡产之害相寻,役法之为民病也深矣。或曰近世三十甲之说,亦近于五比为闾之意,夫何行之而犹病,曰联民者不异廛野,役民者不本保伍,虽以一夫征十夫之税,而越境奔走之劳,死徙代纳之害犹前耳。⑩

      所谓“后世”,当指推行两税法之后,随着租佃制的充分发展,土地所有权与实际经营权很大程度上相互分离,所以才出现“在远郊而催城中之租,居东乡而督西保之税,姓名居里之不可识,逃亡死绝之不可知”的情况。传统的仅仅依靠联比人户的组织手法,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之下掌控人户以催征赋役的需要,专制政府组织、管理基层社会的方式也不得不随之有所调整,以期应对“后世催科之法”的困境。

      大致上,专制政府的应对之法可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从单一的联户制走向户籍与地籍分头管理的双轨制;其二,缩小基层单位的组织规模,从而使乡村基层管理体系从传统的两级制走向了三级制。

      在隋唐推行乡里制时期,政府在“审民数”掌控人户的同时,当然也必须同时掌握土地,而有登记了土地的册籍。只不过当时登录人口与土地的册籍基本合而为一,为乡与里基层组织所掌管。推行两税法后,随着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趋势日见显著,传统体系不再能够满足管理的要求,必须另创新制以应对之。于是一方面,在大区域范围层面,乡的组织逐渐蜕化演变成为了专门的地籍管理单位;(11)在小区域范围层面,基层单位也建立起了专门登录地产的册籍,即所谓“履亩而书”者。南宋初年开始推行的经界法在其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12)

      周藤吉之曾专文讨论南宋经界法对乡村基层组织的影响,(13)认为随着经界法的推行,以都为单位实行土地的丈量与登记,一方面促使乡村管理组织最终从乡里制走向乡都制,另一方面,又在都保的层面形成了专门管理户口的册籍(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类姓簿等),以及核实登记田地的册籍(核田簿、鱼鳞图等)。各都保经过打量,绘制地籍,并记录各保大界,上缴于乡,各乡汇总后上呈于县。县政府再据各都保的鱼鳞簿编造用以催赋征役的砧基簿。如端平年间,常熟县以“旧仅存籍之在官者漫不可考”,弊端百出,再行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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