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4086/j.cnki.wujss.2015.06.011 文化产业较之其他产业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其产品的“高成本产出、低成本复制”特征使之与制造业相区别。文化产业的特殊性表现在:第一,版权保护至关重要。文化产品属于公共产品,个体的消费行为并不减损他人的消费行为,因此在市场调节价格机制失灵的前提下,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间的利益平衡,版权保护成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这也是一些国家称“文化产业”为版权产业的原因。第二,企业运营具有高风险性,这种高风险源于产品供求的不可预见性,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无法预见将来他们需要什么(Garnham,2005:19)。第三,反垄断法的适用受限。由于受到商业化和市场化的限制,创作者自主性有限,文化企业之间必须相互依赖以求产品推广,仅依靠公司个体难以获得较高利润,公司间的合作尤为重要,因此反垄断法在文化产业领域可能并不完全适用。 正是因为文化产业具有这些特性,风险控制成为文化企业运营的重要宗旨,企业通过输出大量不同类型的文化产品来弥补单一产品在市场上占有份额较低的劣势,因此需要大量的人才投入和资金投入。而中小文化企业由于规模和资金有限,往往在文化产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文化企业亟待立法给予保护来降低风险。立法促进文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本上是要加强版权保护,拓宽融资渠道,扶植中小企业发展,培养高水平人才。 文化产业当前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和政策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尽管我国国务院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众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措施,但若没有一项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文化产业促进这一重要命题还将长期停留在政策层面。基于文化产业的重要地位与当前立法缺失的矛盾,尽快出台一部“文化产业促进法”势在必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经将“文化产业促进法”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任期内由国务院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因此,如何界定“文化产业”就成了立法的首要前提。 一、“文化产业”界定的理论探讨 经济学家们经常使用“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或者“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用语,实践中也有众多不同术语。本文无意对这些类似概念予以明确区分,这些术语尽管在范围上或者侧重点上有细微差别,但其所研究的对象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从其侧重点探察理论界对“文化产业”定义与分类的理解有助于文化产业的界定。细观理论界对“文化产业”的不同定义,从中发现诸多理论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一)强调其符号属性和文化意义 尼古拉斯·加纳姆(Nicholas Garnham)指出,文化产业是采用大规模化的生产与组织模式,生产与传播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组织结构。常见的文化产业类型有书刊出版、音乐出版、影像公司、商业性体育机构等(Garnham,1987:25)。贾斯汀·奥康纳(Justin O' Connor)认为,文化产业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其经济价值源于文化价值。他还界定了16类传统的文化产业:包括典型文化产业类别,如广播、电视、出版、音像、设计、建筑、新媒体;还包括传统文化艺术类别,如视觉艺术、手工艺、剧院、音乐厅、音乐会、展览、文学、博物馆、画廊(O' Connor,1999:15-27)。虽然这些产业门类都接受高额的公共资助,但并非意味着其不具有商业价值和商业属性。因此,是否接受公共资助不是评判是否属于文化产业范畴的标准,评判的根本标准在于是否具有“符号属性”及文化价值。但贾斯汀也承认,界定文化产业本身就十分困难,是否具有“文化价值”是一个主观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如米兰的家具制造、巴塞罗那的制陶业、赫尔辛基的玻璃器皿制造、里昂的纺织业,虽然都是大规模的制造行业,但因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而成为当地文化产业的重要部门。大卫·赫斯孟德霍(David Hesmondhalgh)提出,文化产业是那些与创作者直接相关的,产出人类认知世界情感的产品,并让这些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产业。“那些竞技类的如体育,硬件制造、软件开发、时尚业等不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Hesmondhalgh,2007:14)。我国学者对文化产业的界定尽管各有不同①,“但都大体认同文化产业就是以工业化、产业化方式进行文化产品的生产,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产品的流通和价值实现这一基本判断”(欧阳坚,2011:43)。 (二)强调结构和产业层次 澳大利亚学者大卫·索斯比(David Throsby)用同心圆界定了文化产业的范畴,文学、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等创造艺术处于核心,环绕它们的是具有上述特征同时也具有非文化意义的商品与服务,如电影、博物馆、画廊、图书馆、摄影;其外层是那些具有文化内容的行业,如文化遗产服务、出版印刷、电视广播、音像、电脑游戏;而最外延是与之相关的产业,如广告、建筑、设计、时尚行业等(Thorsby,2010:26)。 (三)强调“创意”而不限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