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以奥巴马为总统的美国联邦政府正式发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从金融监管改革角度进一步构建美国联邦政府金融审计的新制度。 一、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较大幅度地扩展了审计对象 (一)对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 现在《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授权美国审计署对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等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审计全覆盖。如:美国审计署有权审计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及其下属或在其授权下活动的实体或个人,并有权获取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或代表委员会的个人或实体的控制或使用的记录。该法案规定,美国总审计长可以对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储备银行或者信用工具进行现场检查(以总审计长认为这类审计是适当的为前提)。此外,美国总审计长还有权对联邦储备理事会或联邦储备银行从2007年12月1日起截至该法案颁布之日期间内所提供的所有贷款和其他金融资助进行一次性审计。 (二)对金融或与金融有关的行业组织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 按照《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的要求,美国联邦审计署应对全国性证券协会、储蓄协会、私募基金自律组织、全国认可统计评级组织等行业组织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该法案要求美国总审计长研究组建自律组织监管私募基金的可行性,并在法案颁布之后1年内向参议院银行委、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研究报告。此外,该法案要求审计监督全国的证券协会并提交研究报告,包括对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注册的全国性证券协会的监督工作,进行审计评价,包括评价涉及全国性证券协会的治理、高级职员薪酬惯例、与州证券管理者的合作与配合,以及全国性证券协会治理和活动的透明度等,并提出审计整改意见。 (三)对具有一定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包括私人机构实行审计全覆盖 《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颁布后,像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人股本公司等这些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存在监管盲区的私人机构和公司,都被纳入了联邦政府的审计范围,并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同时,非银行金融公司、银行控股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联邦储备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参保存款机构等金融机构也要接受美国审计署更严格、更全面的审计监督。 (四)对有关金融的重要投资人机构或个人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 《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对重要机构或个人,如非存款机构相关人和授信投资人的审计全覆盖提出要求。该法案规定,总审计长应研究决定合格授信投资人财务门槛的适当标准,确定授信投资人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身份和资格所需的标准,并在该法案颁布之日后3年内向参议院银行委、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一份研究结果报告。 (五)对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其他有关市场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 《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要求美国审计署对市政证券市场和非许可保险市场进行审计研究。总审计长应提交一份研究报告,具体包括关注:对交易执行质量、市场透明度、市场定价、清算结算和信用增强机制的分析;市场、投资者需求和最新改革的影响;提高市政证券市场贸易的透明度、效率、公平、流通性的建议以及市政证券市场衍生品的作用。为了酌量许可保险市场的一般承保范围,该法案要求美国总审计长组织研究非许可保险市场,以确定该法案的颁布对非许可保险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影响。 二、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较大幅度拓展了金融审计的内容 (一)新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的相关审计内容 1.《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授权并要求美国审计署开展关于联邦银行业机构及时纠正金融运行偏差行动执行情况的研究。一是要求总审计长评估联邦银行业机构及时纠正行动执行情况的有效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于参保存款机构的解决方案,用存款保险基金最低的长期成本解决参保存款机构问题的方式。二是审查指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清算管理人的决定以及此决定对金融公司及其债权人、交易对手方及股东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采取措施鼓励全国认可统计评级组织提供准确的信用评级。法案要求美国审计署研究统计评级组织应收取的报酬方式,并提交包含鼓励信用评级机构优化信用评级程序的建议的研究报告。四是审查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监督结构及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评估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部监督结构及财务报告程序有效性的分析,并出具审查报告。五是对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如审查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离职去受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的雇员数量;确定曾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金融机构服务过,并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离职的雇员数量;审查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离职去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工和的时间及相关事项等。 2.《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授权并要求审计署对自营金融交易进行研究。要求美国总审计长,一应依法对相关金融实体进行的或在其他相关实体之间进行的、与自营交易有关的风险与冲突进行研究和监督,评估包括:自营交易是否对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构成系统性金融风险,自营交易是否对从事该业务的相关实体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构成实质的风险,参与自营交易的银行业、证券及商品监管机构是否有充分适当的体系来监管涉及自营交易的风险与利益冲突等。二应依法对联邦储备贷款和联邦储备银行治理进行审计。审计署要检查现行的指定联邦储备银行董事的遴选体制在多大程度上能有效代表公众;检查成员银行选举联邦储备银行的董事时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核查信用工具的设立与运行情况及参与其设立的联邦储备银行;审查联邦储备银行董事的遴选程序以及联邦储备银行治理的变革,这些变革是否可以改善代表公众的方式、消除在银行监督中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等。